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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养老新政大开闸 土地定位商服用地可抵押融资

来源:互联网2014-05-26 09:19:33

来源:地产中国网

    业界翘首以待的养老用地资产属性定位及类别突破率先在浙江省突围。

    继国土资源部出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后,浙江省政府连续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两大养老服务业新政。其中在养老用地上着墨力度空前。

    与国土资源部确定养老用地范畴为“医卫慈善用地”不同,浙江省两大意见明确民营养老机构用地为商服用地,可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并可进行抵押融资。

    另外,对于依法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改变以往所有捐资和出资人投入最后均归入社会的局面,明确了出资财产属于出资人所有。针对农村老年人,浙江省还创新性地提出了“以宅基地换养老”的相关尝试。

    “这次新政的含金量很高,很多政策在全国都是首创。”浙江省民政厅厅长尚清表示,作为投资人,他们最关心的是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尽管之前国务院和民政部多次表示引导社会力量成为养老产业的投资主体,但不能保障投资回报是无法吸引到社会资本的。

    “浙江省此次出台的新政是从省级层面保障和支持民资,这是第一次。”尚清说。

    绿城集团资深研究员冯雨峰称,浙江省在市场经济方面历来走的超前,此次新政较国土部土地政策更加务实。“地方的政策细则一定要更务实些才有可执行性。”

    放开尺度空前

    目前,浙江省已经是全国老龄化程度最高的两大省区之一。

    截至2013年年底,浙江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897.83万人,占总人口的18.63%;且具有高龄化、空巢化、农村比重大等特点。

    尽管浙江省市场化程度较高,在养老产业上也多有建设,养老床位不断增加,但依然存在养老床位紧缺的问题。

    根据测算,到2020年,浙江省建造各类老年机构所需要的土地规模约为1.2万亩,平均每年需求在1700亩。

    据此,浙江省在两大新政中规定每年将安排1700亩土地指标解决养老机构用地需求。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新政规定,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清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等。

    营利性养老机构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投入满5年后,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同时,在公办福利性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方面,放开尺度亦很大,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依法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明确出资财产属于出资人所有。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依法清算后,资产增值的可以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另外,对于养老机构在合并、分立、兼并过程中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转移免征营业税等。

    此前,国土资源部养老土地政策出台后,业内褒贬不一。相关业内人士指出,土地性质依然为医卫慈善用地突破不大,非营利性的社会属性限制了民营资本的投入热情。而浙江省新政放开尺度较大,从类别、定性、资产归属等各个层面对民间资本的权益做了保障。

    “我们这样做是要保障和支持民间资本,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而且还要提供最低价、充足供应的土地。”尚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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