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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2017年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说明(全文)

来源:厦门市建设部2017-07-06 10:51:47

近日,厦门市建设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说明》,对销售型保障性住房在上市转让、继承、离婚、拥有其它住房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做适当的调整或者予以明确规定。

经厦门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上市转让时间

分配销售的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从2017年7月1日起可以申请上市转让,上市交易指导价按照申请上市转让时的上市交易指导价执行。

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后(含满5年后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政府回购),该申请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

二、关于上市交易指导价

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经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公布,必要时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按程序调整。

三、关于继承和离婚

(一)保障性住房可以依法继承,但继承后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

继承人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不受“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规定的限制。

(二)保障性住房权属人离婚的,应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对该保障性住房依法进行处置,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

四、关于拥有其它住房

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可以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途径拥有其它住房。但在本市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报,签订《退出保障性住房协议书》(下称《协议书》),并将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证书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作质押;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凭《协议书》出具《保障性住房家庭办理其它住房不动产登记意见书》(下称《意见书》)。保障性住房权属人申请办理其它住房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向市国土房产部门提交《意见书》;未提交《意见书》的,市国土房产部门不予受理。

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仅继承、受赠其它住房的部分产权,不受本规定限制。

五、关于共同申请人退出共同申请

未成年的保障性住房共同申请人年满18周岁后,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退出共同申请手续。该共同申请人退出后不再受保障性住房有关管理规定和原销售合同的约束。

六、本说明内容自2017年6月9日起实施,有关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与本说明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说明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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