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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修复主体未明确禁止土地流转

来源:互联网2014-05-21 11:04:42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我国新一轮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已经开始。就污染场地如何处置,环保部在19日公开的相关通知中明确提出,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环保部同时要求搬迁关停工业企业应及时公布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污染治理设施不得先行拆除

  今年,国务院以国办发〔2014〕9号文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环保部表示,此后,环保部、工信部、国土资源部以及住建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要求防范工业企业关停搬迁过程中的偷排、偷倒、不规范拆迁等行为,防止加重场地污染。

  环保部19日公开发布《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对企业关停及搬迁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问题提出具体的防治措施。

  通知称,新一轮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已经开始。稍早前,北京市经信委有消息称,北京市原定于今年年内实现调整退出300家污染企业的目标,将提前在今年10月底前实现。据环保部此前透露,在这一轮的搬迁中,将涉及数万企业,污染土地面积也将十分惊人。

  就已经开始的新一轮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环保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组织指导工业企业防范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环保部要求,对地上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管线、污染治理设施、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石油产品储存设施等予以规范清理和拆除;企业应对原有场地残留和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进行处理处置。

    关停搬迁企业场地须做环评

  环保部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要求,积极组织和督促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认定为污染场地的,应督促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落实关停搬迁企业治理修复责任,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将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所需费用列入搬迁成本。 

  就场地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监管,环保部明确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日常管理制度,督促场地开发利用前、治理修复过程中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同时要求场地治理修复从业单位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等环保标准、规范开展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工作。

  环保部要求,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各环节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污染场地未经修复禁止开工

  环保部透露,就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其与工信部、国土资源部以及住建部曾联合下发通知,就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四部达成统一。

  环保部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建设部门,“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环保部要求,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要督促责任人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企业应公布土壤地下水状况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督促搬迁关停工业企业公开搬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搬迁关停工业企业应当及时公布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环保部要求,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当将场地污染调查评估情况及相应的治理修复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其门户网站、有关媒体予以公开,或者印制专门的资料供公众查阅。

  同时,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公开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过程中污染防治监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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