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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徽省淮北市深入开展未供、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行动

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03-11 11:52:07

为提升土地保障发展能力,确保全市供地率维持在较高水平,盘活存量和闲置低效用地,依法依规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3〕217号),按照市土委会第16次全体会议的安排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省监察厅和国土资源厅部署开展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集中在2014年6月底前,盘活消化一批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处置一批闲置土地,开发利用一批低效利用土地。2011至2013年三年间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累计超过50%,确保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处置到位,根本扭转全市节约集约用地被动局面。

按照“依法依规、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一地一策,分类处置,促进利用”的原则,按程序清理,按规定认定,按法律法规处置。通过深化清理工作,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优化土地市场环境,助推城市建设发展。

二、清理范围

活动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各县(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为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各县(区)及市开发区行政首长负责制。集中清理全市范围内的批而未供土地(2007年1月至2014年3月)、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3月20日—4月15日)。

成立组织,制定方案,拟定细则,动员发动。

(二)清理阶段(2014年4月16日—5月10日)。

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管委会依据认定标准,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填写表格;对照处置方式,结合实际制定处置方案上报审查,清理底数及处置方案报送市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濉溪县抄送市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处置阶段(2014年5月11日—6月15日)。

1. 集中会审。市辖区处置方案经市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市土委会主任(扩大)会议集中会审,由市辖三区政府及市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置方案汇报。处置方案可行,批准实施;处置方案不可行,重新拟定,再次提请市土委会主任(扩大)会议会审。濉溪县也须按照集中会审原则,由县土委会组织会审。

2. 分类处置。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分别依据市(县)土委会批准的处置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逐宗处置,逐宗销号。对招商引资项目闲置或低效用地的处置,要与招商协议相挂钩,招商单位要参与处置工作。

(四)验收阶段(2014年6月16日—2014年6月30日)。

 市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城区的清理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县(区)的清理处置情况进行抽查,形成检查报告上报市土委会。同时,牵头研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土地利用长效监管机制。

四、认定标准

 (一)批而未供土地认定:新增建设用地自省政府批准后超过一年未实施供地的土地(含未实施征地的已批土地)。

 (二)闲置土地认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为闲置土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认定为闲置土地:

 1.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3. 通过转让方式(含法院裁决过户的情形)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与国土部门重新约定土地动工开发日期,自转让手续批准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投入资金的认定,由各县(区)政府及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在建工程评估报告》或者由各县(区)政府及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管委会出具书面证明认定。投入资金不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三)低效利用土地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达不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应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

 1. 未按期开发建设。(1)未经批准,超过约定或者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未开工建设的。(2)未约定或者规定开工建设期限的,自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6个月以上2年以下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 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1)已开发建设,但建筑面积不足规划总建筑面积1/3,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停止建设连续满6个月的。(2)已开发建设,且建筑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1/3,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或虽未规定建设工期,但开工时间超过3年),仍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

 3. 项目用地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标准(合同未约定的,依次以地方投资准入标准、国家最低标准为依据),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建设用地。

 4. 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亩均税收市区低于5万元/年、县(区)域低于3万元/年标准的。

 5. 企业建而不产或连续停产满1年的工业用地

 6. 未按招商引资协议落实投资的等其他情形。

五、处置方式

(一)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方式。

 1. 对批而未征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须加大征迁工作力度,自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征地拆迁并形成净地。对因规划调整或其它原因未实施征收,且土地仍维持原状,地类未发生变化的,可申请批而未征调整使用。

2. 对已征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须加大土地前期开发力度,自认定之日起3个月内形成供地条件。

3. 对已批准农转用的项目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无法及时办理供地手续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划审批手续。

对因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致使原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县(区)政府、市开发园区管委会要会同发改、规划等部门尽快进行项目调整,重新落实项目。

对规定时间内无法落实项目的,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同时核减该区用地计划。

4. 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可直接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建设单位。

对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

5.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未供先用的工业用地,经依法查处后,符合城市规划的,可将地上建筑物连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

(二)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1. 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可采取如下处置方式: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完善用地手续。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政府相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部门须采取得力措施,自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帮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工建设,逾期不作为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 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采取如下处置方式:

(1)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在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补充协议或申请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闲置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应配合处置。

(3)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依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处理。

(三)低效利用土地处置方式。

 对低效利用土地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1. 对未按期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并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对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开工、竣工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 对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须在认定后6个月内完成开发建设;逾期未完成的,按照“空置多少、收回多少”的原则,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出让金额予以补偿。

3. 对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等指标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约定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补充协议,限期6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不能整改的,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对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补充协议,限期6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不能整改的,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4. 对建设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至专项清理开始后前六个月平均亩均税收市城区低于5万元/年、县(区)域低于3万元/年标准的(不含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全额征收,不予奖励。

5. 对建而不产或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的,企业应承诺在3个月内恢复生产。不能恢复生产的,企业可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申请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专项清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市目标办、监察局、法制办分管负责人兼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市专项清理统筹工作和日常事务。各县(区)及市开发区管委会也须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二)明确责任。

专项清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是专项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专项清理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须依照各自职责,协调推进专项清理工作。其中:

1. 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批而未供土地项目的落实,限期组织供地。未实施土地征收的,抓紧落实资金,尽快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项目落实工作,确保我市近三年累计供地率不低于50%。

2.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专项清理工作的统筹工作和日常事务、协调推进经营性批而未供用地消化利用,负责清理认定和处置方案审核工作,履行法定程序手续。

3.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推进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项目、特殊项目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配合认定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并提供项目立项、投资相关批复及备案文件。

4.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推进工矿仓储项目批而未供用地消化利用。

5. 市城乡建委负责协调推进道路、绿地、河道整治等基础设施项目批而未供用地消化利用;负责认定项目动工是否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并提供项目施工许可。

6.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推进规划调整和审批;负责认定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规划条件实施建设,并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经批准的规划方案。负责配合认定开发建设土地面积及占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比例。

7. 市财政局负责闲置土地清理的相关资金收缴及专项清理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8. 市审计局负责专项清理中投入资金认定及全过程审计监督。

9. 市环保局负责提供用地单位环评审批手续。

10. 市房管局负责协调推进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项目批而未供用地消化利用。

11. 市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国税缴纳情况,负责督促企业按合同约定缴纳税收。

12.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地方税收缴纳情况,征缴土地使用税。

13. 市工商局负责对清理处置对象年度注册严格把关审查工作。

14.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为专项清理负责处置工作的依法指导和执法监督及行政复议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专项清理”期间,凡不按规定接受处置的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国土部门停止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等手续;规划建设部门停止办理规划和施工准建手续;工商部门不予通过年度注册。

法院要对“专项清理”过程中产生的诉讼、执行案件快立案、快审理,应依法强制执行的,实行强制执行。公安部门对“专项清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突发性、群体性案件,依法做好处置工作。信访部门要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专项清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程监察,对行政不作为或慢作为、乱作为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市政府给予“专项清理”期间市辖三区政府及市开发区管委会土地闲置费及土地使用税全额返还。对清理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和全市表彰;对3年累计供地率低于50%的,暂停农转用审批;对综合处置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区)(含开发园区),扣减2015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全市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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