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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健康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2017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05-25 10:38:51

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旅游局、中医药局等5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健康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促进健康服务与旅游深度融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顺应发展趋势,扩大有效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个性化健康服务和旅游需求,扩内需、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保健康。

《指导意见》的目标是到2020年,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健康旅游基地,形成一批健康旅游特色品牌,推广一批适应不同区域特点的健康旅游发展模式和典型经验,打造一批国际健康旅游目的地。到203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健康旅游服务体系,健康旅游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发展环境逐步优化,吸引更多的境内外游客将我国作为健康旅游目的地,提升产业发展层级。

《指导意见》从提高供给能力、培育消费市场、优化政策环境等三个方面部署了13项重点任务。主要包括:发展高端医疗、中医药特色、康复疗养、休闲养生等健康旅游产品;提高医疗机构现代化水平;提升健康旅游服务品质;加大推广推介力度;打造药械制造、技术研发、健康管理、疾病治疗、康复疗养、养生养老等产业项目;推进健康旅游服务信息化;积极发展商业健康医疗保险;推进市场准入和行业规范建设,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放宽市场准入。

《指导意见》强调,要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统筹协调健康旅游发展涉及的医疗卫生、旅游等方面的政策。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选择一批具备良好资源条件、具有前期工作基础、符合政策支持方向、地方积极性较高的健康旅游项目,建设各具特色的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在行业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先行先试有关政策措施,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加强与健康旅游产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加强与国际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坚决避免脱离实际、一哄而上、盲目重复建设,杜绝成为简单园区建设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关于促进健康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健康旅游是健康服务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新业态,发展健康旅游对扩内需、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保健康,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以及《“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消费需求,加快发展健康产业,促进健康服务与旅游深度融合。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模式,突出服务特色,提高服务能力和品质,顺应发展趋势,扩大有效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个性化健康服务和旅游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标准制定等方面的职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完善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坚持因地制宜、创新驱动。立足地方实际,充分发挥各地健康旅游环境优势,开发特色化服务,创新发展方式,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具有中国特色的健康旅游发展机制。

坚持对外交流、开放共赢。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借鉴国际经验,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健康旅游服务领域国际标准的制定和转化,提高我国健康旅游机构在国际相关领域的综合竞争力。

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强化规划引导作用,选择具备条件地区开展试点,积极探索健康服务和旅游融合发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推动健康旅游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健康旅游基地,形成一批健康旅游特色品牌,推广一批适应不同区域特点的健康旅游发展模式和典型经验,打造一批国际健康旅游目的地。

到203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健康旅游服务体系,健康旅游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发展环境逐步优化,吸引更多的境内外游客将我国作为健康旅游目的地,提升产业发展层级。

二、提高健康旅游供给能力

(四)发展丰富健康旅游产品。依托各地自然、人文、生态、区位等特色资源和重要旅游目的地,以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康复护理机构和休闲疗养机构等为载体,重点开发高端医疗、特色专科、中医保健、康复疗养、医养结合等系列产品,打造健康旅游产业链。

发展高端医疗服务。在医疗资源丰富、基础公共设施较好的大城市,鼓励社会资本提供以体检和疾病治疗为主的国际先进医疗服务,打造集医疗、预防保健、养生康复为一体的实体型现代化国际健康服务园区。

发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使旅游资源与中医药资源有效结合,形成体验性强、参与度广的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体系。大力开发中医药观光旅游、中医药文化体验旅游、中医药特色医疗旅游、中医药疗养康复旅游等旅游产品,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和项目的特色化、品牌化。鼓励开发以提供中医医疗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中医药健康旅游主题线路和特色产品。

发展康复疗养服务。结合本地特色优势,融合治疗、康复与旅游观光,开发日光、水疗、地热、海滨、森林、温泉等特色健康旅游线路,通过气功、针灸、按摩、理疗、矿泉浴、日光浴、森林浴、中草药药疗等多种服务形式,提供健康疗养、慢性病疗养、老年病疗养、骨伤康复和职业病疗养等特色服务。

发展休闲养生服务。依托各地旅游和养生资源,将休闲度假和养生保健、修身养性有机结合,拓展养生保健服务模式,针对不同人群需求特点,打造居住型养生、环境养生、文化养生、调补养生、美食养生、美容养生、运动养生、生态养生以及抗衰老服务和健康养老等一系列旅游产品。

(五)提高医疗机构现代化水平。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引进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优化医疗设施建设,提升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加快打造一批有竞争力的品牌机构。组建多学科参与的诊疗服务团队,提供优质安全可靠的国际医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取得国际医疗质量管理认证。鼓励相关机构与国际健康保险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六)提升健康旅游服务品质。加强健康旅游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升级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旅游服务与安全设施等。健全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具有宣传促销、咨询、预订、投诉等功能的综合性健康旅游服务平台。

三、培育健康旅游消费市场

(七)加大推广推介力度。大力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加强健康旅游推介平台建设,积极运用网络营销、中介机构宣传、举办或参加健康旅游博览会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逐步开展国际(边境)医疗服务项目。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及周边国家健康旅游相关领域的合作。加强中医药健康旅游宣传推广和市场开拓。鼓励旅行社等机构开展健康旅游中介服务,设计特色健康旅游路线,提供健康旅游全流程服务。

(八)打造健康旅游服务产业项目。优化设计健康旅游产业链的整体发展架构,做好产业资源布局规划并整体设计产业管理、项目建设、标准制定、营销宣传、项目融资、环境保护以及危机管理等,引导健康旅游服务相关支撑产业集聚发展,打造药械制造、技术研发、健康管理、疾病治疗、康复疗养、养生养老等健康旅游产业集聚发展的产业格局。鼓励发展医学检验等第三方医疗服务。

(九)推进健康旅游服务信息化。制定与国际衔接的信息标准,加强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康旅游信息服务体系,实现24小时咨询服务和全流程跟踪服务。发展与国外医疗机构联通的远程会诊等远程医疗服务,健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机制,探索远程监护指导、远程手术指导等远程医疗服务。

(十)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与健康旅游服务相适应的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的合作机制,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四、优化健康旅游政策环境

(十一)推进市场准入和行业规范建设。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放宽市场准入。研究不同类型健康旅游服务机构标准,规范机构基本标准和审批程序,加强开办支持和服务指导,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旅游服务业准入制度,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开展医疗服务的,要纳入医疗机构统一准入管理。建立健全国际医疗服务标准、国际医疗服务指南等相关制度。鼓励中医机构进行国际认证,加快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和诊疗服务规范体系,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标准化和专业化。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制定和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完善规划调控方式,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

(十二)健全健康旅游法治和监管体系。系统梳理并健全完善健康旅游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可能存在的医疗责任划分、行业监管等问题。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推行属地化管理,依法规范健康旅游服务机构及个人从业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无证行医和违法经营行为,保障群众健康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十三)完善健康旅游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加大对健康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在用地、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支持健康旅游服务机构按规定开展适宜医疗技术,加强对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和指导。完善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健康旅游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健康旅游服务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强化监管,严禁改变用途。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十四)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健康旅游产业,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适合健康旅游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健康旅游产业链整合。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旅游领域创新性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十五)健全人力资源保障机制。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职业院校,规范并加快培养护士、护理员、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医学英语、营销运营等从业人员。加强针对健康医疗服务机构、国际旅行健康咨询机构、旅游服务机构等相关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语言培训,提高健康旅游的服务品质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技术及服务人才有序流动的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等给予支持。

(十六)建设诚信服务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建设诚信服务制度。引导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自觉开展诚信服务,守法经营。支持健康旅游相关行业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制定行业自律准则和标准,规范行业发展,推动健康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

五、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康旅游发展部门协作机制,统筹协调健康旅游发展涉及的医疗卫生、旅游等方面的政策,推动健康服务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各地要将健康旅游作为发展健康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科学规划,积极探索,推进健康旅游产业发展。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

(十八)推进试点示范。选择一批具备良好资源条件、具有前期工作基础、符合政策支持方向、地方积极性较高的健康旅游项目,建设各具特色的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形成稳定的健康旅游客户群体市场。同时,在行业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先行先试有关政策措施,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坚决避免脱离实际、一哄而上、盲目重复建设,杜绝成为简单园区建设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十九)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健康旅游产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发展经验。加强与国际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提升我国在相关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大力引进国际专业人才、管理技术和经营模式,提高我国健康旅游产业的技术和发展水平。积极发挥援外医疗队在健康旅游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旅游局

国家中医药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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