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7-05-19 09:46:17
为推进水产健康养殖,促进渔业供给侧改革,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7〕1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积极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全国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通过创建活动,加快推进水产养殖提质增效、绿色发展。对2017年已到期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五原县亨源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正蓝旗金师苗木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早繁鱼种试验场、准格尔旗巨合滩惠农渔业合作社、包头市黄河鲤鱼良种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渔业协会、科右中旗翰嘎利水库工程管理处、内蒙古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海拉尔试验站)进行复查。
二、工作重点
一是规范管理,提升养殖管理水平。依法建立健全养殖生产相关管理制度,细化养殖设施设备管理、水产品生产记录、投入品使用记录和安全使用、病害防控、养殖废水处理、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检等制度规范等,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加快推动水产养殖标准化进程。
二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健康养殖保障能力。加强养殖池塘标准化、规模化改造,完善循环用水、水质净化、废水资源化处理(生态利用)等设施设备,优化厂区环境;配备水质监控、疫病防控、质量检测装备,推广物联网技术和相关设施设备建设。
三是推进绿色发展,提升水产品质量和效益。紧紧围绕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主线,以绿色发展为导向,推广生态养殖,减少药物使用,增加绿色优质水产品供给,强化品牌效应,不断提升水产养殖质量和效益。
三、工作安排
(一)申报工作
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3〕32号),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县(区)申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县(材料按农渔发〔2013〕32号要求组织)。组织拟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单位提交创建材料,组织被复查单位提交复查申请材料,并于5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以文件形式报送自治区农牧业厅。
(二)创建、验收工作
6-10月,组织各创建(复查)单位自主开展生产条件改造、装备升级、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示范和培训等创建工作。农牧业厅按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7年版)》标准进行验收(复查),结果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信息网”上公示。
(三)工作总结
11-12月,将公示无异议后的验收(复查)结果报农业部渔业局,对创建工作进行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示范创建工作的领导,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及时解决好示范创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示范创建工作顺利进行,推动水产养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抓好任务落实。创建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到人。验收(复查)工作要实地考核、逐条评价、严格把关、宁少毋滥,并对验收(复查)结果负责。实行示范场、示范县动态管理,发现示范场(示范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再符合示范条件的,要及时逐级上报,取消其称号,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三)加大政策扶持。各盟市要将相关项目资金要优先安排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单位。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72号),积极争取当地支渔惠渔资金优先支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工作。
(四)营造创建氛围。各盟市要综合运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微信、报刊、标语等手段,大力宣传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养殖场户知晓、提高对示范创建活动重要性的认识,扩大健康养殖产品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要大力宣传示范创建的经验做法、典型模式、技术成果和工作成效,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加快渔业转方式调结构步伐提供新动力,为现代水产养殖业发展增添新的亮点。
(五)及时上报信息。请各盟市于5月25日前将上半年示范创建工作总结正报农牧业厅;从6月份开始,于每月月底前上报上个月量化指标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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