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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2015-05-07 10:21: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旅游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旅游局: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一种新型产业形态和消费业态,对于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下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调整优化农业结构,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实现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农村繁荣稳定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农企发〔2013〕1号)(以下简称《创建通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决定2015年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数量

  按照3年创建100个示范县和300个示范点的目标,2015年计划认定约35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约100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二、申报程序

  按照《创建通知》申报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联合发文形式将推荐名单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三、申报数量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示范县不超过2-3个、示范点不超过5-7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示范县不超过1个、示范点不超过3个。超名额申报的退回重报。

  四、报送时间

  2015年8月15日前,各地农业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联合申报文件、申报表以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和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同时附数据光盘。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评定要求和程序。各级农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创建通知》中的创建条件进行评定,严格相关工作程序,从严控制申报数量。原则上,示范县(示范点)的评定不搞各省平衡。

  (二)加强示范引领。各地在创建工作中,要突出示范县(示范点)的示范引领作用,重点选取在体制机制、政策措施、资金支持、发展模式、经营管理方式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

  (三)做好总结评估。各地要对本辖区内已认定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加强指导和评估,对已开展的重要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并将总结评估情况与申报材料一起报送至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四)加大检查督促。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将对示范县、示范点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示范作用不明显,实施多年工作推进缓慢,没有实际成效的示范县(示范点)予以公告取消。所有认定的示范县、示范点相关信息,将在网上公布。

  附:示范创建的条件

  (一)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创建条件

  拟创建的示范县应该有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资源禀赋、区位优势、产业特色和人文历史,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发展县域经济的主导产业,而且具有以下基础条件:

  1.规划编制科学。示范县应该编制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发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准确,布局结构合理,工作措施有力。

  2.扶持政策完善。当地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三农”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能够根据本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台较为完善的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

  3.工作体系健全。明确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已建立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重视公共服务,能为经营点提供信息咨询、宣传推介、教育培训等服务。

  4.行业管理规范。围绕农家乐、休闲农庄、休闲农业产业园区、民俗村等类型分别建立了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近三年内无安全生产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无擅自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行为,无以破坏农业生产为代价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现象,没有发生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

  5.基础条件完备。县域范围内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要做到通路、通水、通电,通讯网络畅通,要有路标、有停车场,住宿、餐饮、娱乐、卫生等基础设施要达到相应的建设规范和公共安全卫生标准。生产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

  6.产业优势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10个以上,总数须超过100个;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分布在全县30%以上的乡镇区域,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带或集聚区;主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要有地域、民俗和文化特色,体验项目和餐饮、服务功能有较强的吸引力。能够依托当地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开发设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品。

  7.发展成效显著。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年接待游客100万人次以上,从业人员中农民就业比例达到60%以上,从业人员30%以上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60%以上接受过专门培训。

  (二)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条件

  1.示范带动作用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符合当地规划布局和有关要求,并得到相关部门批准。能够紧紧围绕当地农业生产过程、农民劳动生活、农村风情风貌开发休闲产品,周边农民能够广泛参与和直接受益,对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就业增收和新农村建设能起到带动作用。

  2.经营管理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接待服务规范。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职工工资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

  3.服务功能完善。经营场所布局合理,休闲项目特色鲜明,功能突出,知识性、趣味性、体验性强。客房、餐厅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达标。通讯、网络等设施顺畅。农耕文化展示和农业科技普及、教育等设施完善。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4.基础设施健全。道路通畅,路标、指示牌、路灯、停车场健全。消防、安防、救护等设备完好。无违规建筑和乱占耕地现象。建立了符合环保标准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产和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污染环境等现象。

  5.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高度重视提高员工素质,注重加强人才培养。有完善的培训制度,健全的管理机制,坚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上岗人员培训率达100%,关键和重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6.发展成长性好。主导产业特色突出,坚持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所产农产品要达到无公害、绿色或有机农产品标准。近三年示范点总资产、销售收入和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稳定增长。当年营业收入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当地农村劳动力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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