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了解土流网是干什么的?
点击播放

土地流转专业平台

正在收听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历程:一览土地流转30年

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历程:一览土地流转30年

来源:互联网2017-05-10 09:25:17

纵观我国农村发展历程,其改革重点就在于土地政策的改革。而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和实践过程则反映了国家的发展战略,以及中央政府对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不断变化的态度和认知。

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并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未完全确立,农村土地使用权存在不稳定的现象,因此国家在这一时期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较为严格的限制。

1982年,党中央在《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指出:“社员承包的土地,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化不准荒废,否则集体有权收回。”同样,《1982年宪法》也对农村止地流转进行了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983年,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文件对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内容的“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进行了理论总结和科学定位,而此前,土地流转是被严格禁止的。

1984年,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正式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农村的土地使用权趋于稳定,因此国家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放开。

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了“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此时,尽管国家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有所放松,但土地流转的数量还非常有限,更多的农民仍处于“离土不离乡、进乡不进城”的兼业状态。

1986年,国家颁布《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文件提出“随着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政府鼓励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专业户。”

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出台,首次从国家立法的高度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肯定,其第二条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1987年,国务院批准将部分沿海发达城市列为我国农村土地的流转试点,积极推进这些城市的农村土地流转实验。1988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删除了原宪法中不得转让土地的硬性规定。

1993年,我国第一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普遍到期,次年,我国大部分地区普遍开始了第二轮土地承包。1998年,国家根据发展需要对《土地管理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并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延长至三十年。

综上,20 世纪 80—90 年代,尽管国家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允许“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但事实上,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尚未被推广到全国范围,由于大量农民向城市流动,而仅限于少量的农户之间非正式的流转方式。

进入 21 世纪,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和规模则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与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是分不开的。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这意味着国家对土地流转政策的调整已从生产经营机制改造层面进入到土地财产权利构建层面,以确保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2008 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此后 2013—2016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继续对此相关内容有所强调,如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等。

201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选取30个左右县(市)行政区域进行试点。

从上述政策梳理可看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的改革也在随之深入,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正在不断建立体系、自我完善,总体呈鼓励状态。

显示全文
点击右上角分享
使用土流网APP,查看更多精彩资讯

优质土地推荐
耕地 林地 园地 商服用地 养殖用地
查看更多土地  >

土流网APP全新升级

政策补贴免费查,掌握农业最新动态!

立即下载
你可能感兴趣
加载中...
前往土流App查看全文,体验更佳
取消确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