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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来源:武汉市农业委员会2017-04-24 10:43:19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15〕77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努力提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农业发展水平,构建市场化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健全基层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持续长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体系,着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及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遵循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推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总体目标

不断丰富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稳定器”和“助推器”的作用,促进我市现代都市农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保险品种与补贴标准。选择对促进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保障人民生活水平和增加农民收入有重大意义的大宗农作物、特色优势、价格指数、天气指数等险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1.中央和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

中央和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为水稻、能繁母猪、奶牛、油菜、棉花保险。其财政补贴标准按中央、省级政府最新规定执行。

2.武汉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

(1)蔬菜种植。包括露地蔬菜、大棚蔬菜、蔬菜目标价格保险。市级保费补贴比例为30%,区级保费补贴比例不超过50%。

(2)一般种植。包括西甜瓜、鲜食玉米、水稻制种、莲藕、水果(葡萄、草莓、猕猴桃、火龙果、蓝莓)5类,市级保费补贴比例为30%,区级保费补贴比例不超过50%。

(3)设施农业。包括钢架大棚及薄膜保险。市级保费补贴比例为30%,区级保费补贴比例不超过50%。

(4)畜牧业。包括育肥猪养殖、育肥猪价格指数、鸡养殖保险。市级保费补贴比例为30%,区级保费补贴比例不超过40%。

(5)水产业。包括水产养殖(含稻虾养殖)、水产目标价格。市级保费补贴比例为30%,区级保费补贴比例不超过50%。

(6)天气指数包括茶叶天气指数、水产天气指数。市级保费补贴比例为30%,区级保费补贴比例不超过50%。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中央和省级险种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按中央、省级有关规定执行,武汉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按以下标准执行:

1.露地蔬菜。叶菜类,保险金额500-1000元/茬·亩,由投保户根据所种植蔬菜的直接物化成本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单位保额,即最低不少于500元/茬·亩,最高不超过1000元/茬·亩(下同);非叶菜类,保险金额600-2000元/茬·亩。保险费率均不超过8%。

2.大棚蔬菜。叶菜类,保险金额500 -2000元/茬·亩;非叶菜类,保险金额800-3500元/茬·亩。保险费率均不超过6%。

3.蔬菜目标价格。保险金额1500-4000元/亩,保险费率不超过8%。

4.西甜瓜。露地西甜瓜保险金额500 -1500元/亩,保险费率不超过8%;大棚西甜瓜保险金额800-2000元/亩,保险费率不超过6%。

5.鲜食玉米。保险金额600-1000元/亩,保险费率不超过6%。

6.水稻制种。保险金额1500-2000元/亩,保险费率不超过8%。

7.莲藕。保险金额1000-2000元/亩,保险费率不超过10%。

8.水果(葡萄、草莓、猕猴桃、火龙果、蓝莓)。保险金额2000-5000元/亩,保险费率不超过7%。

9.钢架大棚与钢架大棚薄膜。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的50%-70%,由投保户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费率分别不超过4%、12%。

10.鸡养殖。保险金额10-20元/只,保险费率不超过7%。

11.育肥猪养殖。保险金额800-1200元/头,保险费率不超过5%。

12.育肥猪价格指数。保险金额800-1500元/头,保险费率不超过5%。

13.水产养殖。保险金额1000-5000元/亩,保险费率不超过7%。

14.水产目标价格。保险金额1000 -5000元/亩,保险费率不超过8%。

15.茶叶天气指数。保险金额3000 -5000元/亩,保险费率不超过8%。

16.水产天气指数。保险金额1500 -3500元/亩,保险费率不超过6%。

(三)经办机构。中国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中国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国元农业保险湖北分公司为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办机构。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正确界定投保范围。各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研究《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拆除湖泊渔业三网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6〕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畜禽禁止限制和适宜养殖区划定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6〕18号)文件精神,明确各区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范围,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内不得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宜养殖区内按相关规定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严格承保管理。各级农业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坚持投保自愿原则,充分发挥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保险经办机构要对保险标的数量、权属和识别信息等核心要素据实进行审验,投保单应由被保险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确保承保信息真实准确。要严格执行承保公示、见费出单和保险单(保险凭证、告知单)发放到户制度。

(三)规范查勘定损。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出险接报案管理,加快查勘定损速度,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充分听取专家和被保险人意见的基础上,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查勘报告应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标的损失清单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认可的代表)和查勘人员签字确认。按照报损金额或面积大小,建立分级分类查勘制度,对较大或重大种植业保险赔案,应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按照受灾损失程度,分类进行登记,采取科学有效的抽样方法核定损失;对养殖业保险赔案应逐一核查出险标的。

(四)规范理赔管理。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严禁随意更改赔付标准,严禁拖赔、惜赔、乱赔、无理拒赔,严禁均摊或者变相均摊赔款。严格执行理赔公开、限时结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在规范操作基础上,通过优化流程、建立理赔绿色通道等多种有效途径,提高理赔的时效性和精确度。加快理赔款支付进度,对与被保险人已达成赔偿协议的赔案,应在10日内将赔款通过银行转账或“一卡通”方式发放到户。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赔款,不得随意调整理赔公示确认后的分户赔款,杜绝截留、侵占、挪用农业保险赔款行为发生。

(五)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保险机构内控、合规、审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严厉查处骗取财政保费补贴、不严格执行保险合同、拖赔少赔、无理拒赔等违规行为,完善市场行为监管制度。各区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农业保险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建立健全理赔纠纷机制,促进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化、精细化。要探索发挥审计监督、农户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功能和作用,努力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保险监督体系。坚持问题导向,以查促改,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农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六)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各经办保险公司要在每个季度末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如开展的险种、承保户数与面积、保费收入、赔付面积与金额等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至市农委、市财政局,做到信息畅通,以便掌握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推荐阅读:武汉市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一览表!附保险品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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