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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养殖最新政策:这些区域为禁养区,农民朋友要记好了!(附农村禁养区划分标准)

来源:土流网整理2017-04-13 14:56:44

养殖行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一直深受国家重视,当时相对应的,养殖行业所暴露出来的弊端也在影响着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那就是污染。

2016年10月环保部和农业部出台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指南,全国各地对禁养区作了明确的界定。1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要求在2017年底前,各地全部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

2017年禁养区的养猪人将作最后的抉择,是搬迁后继续在适养区养猪,还是转行后永久退出养猪业?

继续养猪的,流转土地,重新建养猪场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养猪这一行,虽然又脏又累,提心吊胆,苦不堪言,但退出养猪业后不一定比现在的处境好。

禁养区养殖的快速退出,非禁养区的养猪人在环境治理压力上也是越来越大。环保税将于2018年开征,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又重点关注了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问题。这都意味着农村环境治理的严峻性。

这些区域为禁养区,咱农民朋友要记好来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从中也说明了2017年,国家对于农村养殖污染问题不但不会放松,而且还会加大打击力度,那么除了划分禁养区外还有哪些规定呢?

要经过五年的努力,使全国的规模养殖场粪污都能无害化、资源化利用;首先要在100个畜牧养殖大县开展试点;规模养殖场必须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

注:这一点其实是意味着加大了养殖的限制力度;以前养殖门槛低,想养就可以养,养多养少完全看你自身实力,但是现在不同了,要通过数量规模以及排污治理的章程来设定一些门槛,只有合乎规定了才能养。

财政上采取先建后补,比如今年你有针对规模或者环保方面整改、扩建的计划并且金额符合当地补贴标准,就要提前去相关部门申请,然后自筹资金进行建设,完毕后相关部门会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领到补贴资金。

 

附件---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主要畜禽禁养区的划定。

2 划定依据

(1)《环境保护法》

(2)《畜牧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3.1 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3.2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3 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 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

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5 划定范围

5.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5.2 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3 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5.4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5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6 工作流程

6.1 摸清底数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6.2 核定边界

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

包括比例尺一般不低于1:50000 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以及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6.3 征求意见

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6.4 报批公布

各地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禁养区划定情况,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7 其他

7.1 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本指南开展工作。

7.2 已完成禁养区划定的、已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的,但划定范围与本指南要求不符的,应当根据本指南予以调整。

7.3 禁养区划定工作已明确牵头部门的,可按现有工作机制开展工作;需调整的,可依据本指南对现有工作机制予以调整。

7.4 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地方环保、农牧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

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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