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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补偿方案(附补偿标准参考表)

来源:怀远县人民政府2017-09-29 12:35:18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根据《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怀政〔2016〕24号)、《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2017〕18号)精神,结合我县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依法治理、分类处置、属地负责、部门配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在充分维护养殖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2017年11月底实现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任务,并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补偿范围、方式

(一)补偿范围:全县禁养区内需要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以下统称养殖场)。

(二)补偿方式:对按期主动关闭或搬迁的符合补偿条件的养殖场,补偿均以货币的形式支付。

三、补偿内容、标准

(一)对按期关闭停养的养殖场,按照养殖场关闭或搬迁时实际存栏且未达出栏标准的畜禽或处于生产期的蛋禽等经营性损失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参照附表。

(二)关闭或搬迁以后,限期内主动拆除养殖圈舍及附着物并复垦土地的,退回复垦保证金,按养殖场圈舍及附着物予以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参照附表。

四、补偿程序、要求

(一)补偿程序。

1.由各乡镇组织人员进村入户,现场核实栏舍类别、面积、存栏数量、养殖设施数量等,填写《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登记表》,经养殖场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以村为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乡镇政府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2.乡镇对需要关闭或搬迁养殖场依据补偿标准进行损失核定,同养殖场签订《怀远县禁养区内养殖企业关闭或搬迁协议书》。养殖场在关闭或搬迁后,向乡镇关闭或搬迁领导小组申请补偿,经乡镇领导小组组织核实、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将补偿资金拨付各乡镇,各乡镇负责将补偿资金拨付养殖场账户。

(二)补偿要求。

1.养殖场关闭或搬迁的补偿,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提倡养殖场转产从事其他产业。

2.养殖场补偿实行分类补偿。对持有土地使用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齐全的按补偿数额的100%补偿;有其中两个证的按补偿数额的90%补偿;有其中一个证的按补偿数额的85%补偿;对无证件的按补偿数额的70%补偿。

3.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1)在规定时限内不能积极配合主动关闭、搬迁、拆除的;

(2)在已下达关闭或搬迁通知书之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突击增养的畜禽;

(3)养殖场建场及办理相关手续时承诺过遇到征迁放弃赔偿的;

(4)从2018年1月1日起,城市禁养区内征迁中的养殖活体。

五、工作步骤

(一)自行拆除阶段(2017年8月1日—10月31日)。

各乡镇政府在前期已做好调查摸底的前提下,督促禁养区养殖场负责人自行关闭或搬迁,做好现场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对主动搬迁、愿意继续从事畜禽养殖的养殖场,乡镇政府要积极协调支持,县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要在用地审批、环保评估、养殖技术指导等方面搞好服务。

(二)强制关闭阶段(2017年11月1日—11月30日)。

对不按规定时限自行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由所在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强制关闭,县环保、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执行,确保关闭或搬迁工作按时完成。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12月1日—12月31日)。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农业、环保、财政等部门联合对各乡镇上报的已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逐一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任务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要按照县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既要做到坚定不移完成任务,又要化解矛盾、确保稳定。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印发的《怀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强化措施,确保关闭搬迁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要精心组织,严明纪律,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按照关闭或搬迁工作要求,精准核实相关数据,力求公平公正,对擅自改变补偿范围和标准、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问责。

(四)强化督查考核。县农委及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关闭搬迁工作推进情况的督查指导工作,县政府督查室每月将各乡镇关闭搬迁情况进行通报。各乡镇要制定关闭或搬迁工作计划表,倒排工期,每月15日、30日将关闭搬迁进度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关闭或搬迁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怀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补偿标准参考表

(一)

养殖

活体 品种 分类 分类说明 单位 补偿(元)

公猪 良种 公猪 有良种等级证明 头1450

母猪 怀孕母猪 头700

空怀母猪 头 500

肉猪 小猪 60公斤以下 头 80

大猪 60公斤以上 头 50

蛋鸡 仔鸡 30日龄以下 只 7

蛋鸡 30日龄以上 只 9

蛋鸡 产蛋期 只 11

蛋鸭 仔鸭 30日龄以下 只 7

蛋鸭 30日龄以上 只 9

蛋鸭 产蛋期 只 11

肉鸡肉鸭 仔 40日龄以下 只 4

大 40日龄以上 只 7

鹅 雏鹅 2公斤体重以下 只 9

成鹅 2公斤体重以上 只 13

鸽 肉鸽 只 4

蛋鸽 只5

羊 母羊 怀孕羊 只 150

大羊 20公斤以上 只 40

小羊 20公斤以下 只 20

奶牛 犊牛 头 400

青年奶牛 头 1500

经产奶牛 头 2500

菜牛 犊牛 50公斤以下 头 100

牛 50公斤以上 头 250

獭兔 种公兔 只 20

怀孕母兔 只 20

空怀母兔 只 10

仔兔 2公斤以下 只 5

成兔 2公斤以上 只 10

长毛兔 种公兔 只 30

怀孕母兔 只 30

空怀母兔 只 20

仔兔 1公斤以下 只 3

成兔 只 15

(二)养殖圈舍及附着物石棉瓦简易棚顶高≥2.5米㎡15元

钢管棚顶高≥2.5米㎡65元

水泥骨架棚顶高≥2.5米㎡75元

夹芯板简易房顶高≥2.5米㎡130元

砖瓦结构房顶高≥2.0米㎡150元

钢构房顶高≥2.5米㎡220元

说明:本表适用于在禁养区内规定期限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所养畜禽活体和附着物(含棚、房内地坪、覆盖物、养殖设施等)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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