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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方式有哪两种?各有什么特点?

来源:互联网2017-03-24 09:51:59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以及养殖水面等。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是:

(一)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二)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三)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四)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

(五)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釆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

(八)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

(九)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是:

(一)承包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联户和成员,也可以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是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

(二)承包对象主要是“四荒”地、养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没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三)根据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承包,采用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运作

(四)承包期有长有短,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既有长期承包(如5〇年),也有短期、临时承包;

(五)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双方协定;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后才能流转;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

(八)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债权方式予以保护,通常只享有债权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

(九)承包收益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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