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7-02-23 12:03:47
绍兴市是浙江省辖地级市,是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文化和生态旅游城市。市辖区总面积2942平方公里,人口216.1万(2013年11月数据)。那么绍兴农村宅基地人均是多少个平方?如何审批?具体详情如下。
现在对于已经有房的实行的是先拆后建或者叫原址重建。只有无房户才可以申请新地基,但是也要拆一间房子才给你建,无房可拆也建不了。先申请再过些时日拆是不行的,你要先申请,村领导同意后,你得把自己名下的房子拆了,村里才会把你的申请报到镇里,镇里要派人来看过你拆的现场后再批复。
农村宅基地如何审批
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农村购买住宅。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通知申请用地者,并组织监督实施。住宅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相关政策绍兴市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进城镇居住的若干意见(试行)
置换政策
1.在本县域范围内农民集中居住区置换,已有宅基地(房屋)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1∶1的比例以成本价进行置换,置换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面积按高于成本价结算;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的无房户,按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限额以成本价购买;选择高层公寓房置换的,可增加置换面积。到绍兴中心城区农民集中居住区置换,宅基地(房屋)在市区农村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1∶1的比例或按合法宅基地面积1∶1.5的比例以成本价置换建筑面积;在市区外其他县(市)的,按合法宅基地面积1∶1的比例以成本价置换建筑面积,超过部分面积按商品价结算。
2.对集中成片和整个自然村置换的村及置换户,可与盘活(复垦)宅基地面积挂钩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3.农户凭宅基地退出(或放弃)证明,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享受城镇购买经济适用房政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建设房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把现有结余的经济适用房源优先用于安排农村住房困难户的置换房源。
4.放弃宅基地(房屋)自行到城镇购买商品房,直接给予相应的货币补贴,鼓励跨县(市、区)进行货币化置换,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按照实际测算自行制定。到绍兴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宅基地(房屋)在市区农村的,参照退出地基准地价,按退出合法宅基地面积给予货币补贴,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500元;宅基地(房屋)在市区外其他县(市)的,综合退出地基准地价及各县(市)补贴标准等因素,按退出合法宅基地面积给予货币补贴,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0元,县(市)也给予一定奖励;购买的商品房,在缴纳契税时参照拆迁安置房政策,原农村房屋合法面积部分予以抵扣。
5.在城镇规划区外的中心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置换农户可自建或委托代建联立式、跃层式农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原则和“自愿组合、自行结算”的办法实施,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和宅基地占地标准。
6.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允许低收入农户或纳入低保对象的农户置换廉租房,可参照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置换廉租房农户退出的宅基地(房屋)直接给予相应的货币补贴。
7.对退出旧房实行残值补偿,可按照当地实际评估后,对原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相应补偿;对在城镇规划区外的中心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内自建或委托代建联立式、跃层式农房的,原则上不再对原有旧房实行残值补偿;对违法建筑和应拆未拆建筑不予补偿。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由所在村集体收回,地上建筑物原则上拆除。在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允许规划保留村(区)对质量完好的房屋进行有偿调剂;鼓励规划保留村(区)对不具备复垦条件的危旧房进行改建,将不具备复垦条件的闲置宅基地用于解决新增住房用地。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监管,严防收回后的宅基地被非法占用或违章搭建。
8.对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复垦指标收益主要归村集体所有;对复垦数量较多的乡镇,可以安排一部分复垦指标,在乡镇域内安排经营性用地项目,适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可征归国有,拍卖所得绝大部分返回给村、乡镇。提高复垦和新增耕地指标收购价、补助复垦和造地经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9.置换成本价主要由用地成本和房屋建筑、配套设施等建设成本构成,由项目实施主体测算申报。中心村、集镇(乡所在地及原小乡镇所在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置换成本价经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审定公布;县(市)城区、镇建成区农民集中居住区成本价经当地县(市、区)政府审定公布;绍兴中心城区农民集中居住区成本价经市政府审定公布。
10.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一般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5年后在置换户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置换时相关优惠费用后可上市交易。鼓励金融机构按普通商品住房按揭贷款政策、小额联保贷款等方式办理农户置换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房的贷款申请。
集中建房
1.在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同时,要优先安排农民建房指标,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有不少于10%用于农民建房等新农村建设,宅基地复垦指标实行单独核定、单独下达,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农民建房用地指标由乡镇或县(市、区)政府统筹,优先安排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控制一家一户用地审批,禁止在规划撤并村及50户以下自然村建房。
2.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加快完善村镇规划,尽早启动能满足置换需求、区位优势明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设计,以吸纳宅基地置换户的落户安置。县(市)城区、镇建成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规模原则上要求容纳300户以上,容积率在1.2以上;中心村、集镇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规模原则上要求容纳60户以上,容积率在1.0以上。
3.允许将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结余房源,最高不超过30%,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公开拍卖,收益主要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配套建设、宅基地置换补偿等,以实现项目投资自求平衡。同时,要配套建造一定数量的廉租房用于低收入农户或纳入低保对象农户的租住。鼓励各级新农村建设公司成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主要力量。
4.允许整村原拆原建,在原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整合封闭运作、拆旧建新、滚动发展,可实行整村一次性报批、分期建设,溢余建设用地可用于其他建设。
5.按绍政办发〔2009〕185号文件精神减免、缓缴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有关规费,电力、供排水、电信、广电等经营性项目收费也要坚持“支持为主、能低则低”的原则,按最低价收取,尽可能降低项目建设成本。
农民待遇
1.进入城镇居住农民在宅基地置换后,除不再享有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权利外,原村待遇不变、土地承包权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情形除外)、股份分红权不变,并继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放弃土地承包权并农转非后,享有城镇居民同等社会保障、基本医疗等权利。
2.进入城镇居住农民就业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进入城镇居住农民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按规定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应享受的期限内仍在原地享受相应待遇。
4.对进入城镇居住农民创办经济实体或从事二、三产业的,凭其身份证、场所证明等申请材料,工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其中,对在绍兴市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办证费用予以减免。
5.对进入城镇居住农民的子女按照相关规定在就近施教区各类学校、幼儿园入学、入托,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规定享受减免相关费用等政策。
6.对进入城镇居住农民,在其放弃土地承包权并农转非后,给予五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农村的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费用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
7.农村青年服役期间,父母在城镇置换住房且父母双方户口农转非的,服役期间仍享受所在村待遇,退役后要求随父母安置的,经本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批准,享受城镇退役军人同等待遇。
8.完善按居民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所有进入城镇居住农户,由有关部门纳入城镇常住人口一体化管理,建立完善以社会保障信息、农村土地承包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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