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遂平县人民政府网2017-01-19 17:34:08
为了加强遂平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提升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上级有关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遂平土壤污染现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全面摸清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建立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国家要求;对全县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力争到2018年,建成全县土壤环境质量保护体系,尽最大努力避免土壤污染案件的发生。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1.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严格环境监管,加大对重点行业及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特征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定期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暂存设施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造成污染的要及时限期予以治理。建立全县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单位清单,掌握相关情况。(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17年7月)
2.规范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完善县城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加强对乡镇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建立需要整改企业的清单,掌握相关情况。(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17年7月)
3.科学施用化肥,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等。(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17年7月)
4.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通过建设绿色、有机等农产品生产基地,有效降低农业化学品使用量。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生产投入品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关于农产品产地和农产品生产的环境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畜牧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17年7月)
5.普及测土配方,建立统一测土,统一配方,企业按方生产,统一(或分户)施用的全过程肥料管理体系;推行化肥使用备案制度,建立肥效监测网络,开展肥料施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田地力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开展农药减量增效示范工作,推广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技术,减少化学农药使用;调整农药产品结构,降低杀虫剂在化学农药总量中的比重;建立农药使用跟踪制度,严格控制投入品中重金属、POPs等污染物含量。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中有毒有害成分进行检测。建立农药生产和使用的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置体系。(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供销社、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17年7月)
6.加大地膜补贴力度,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扶持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在乡镇建立废旧农膜回收站。(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供销社、县发改委、县工信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17年7月)
(二)深入调查,摸清土壤污染现状
1.2017年底前,明确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县城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完成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的划分。主要包括: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2.在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础上,完成全县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确保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国家要求。(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3.完成全县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工作,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性评估。(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4.开展县城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专项调查,摸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现状,查明威胁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的潜在因素,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状况数据库。(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三)强化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控制
1.开展受污染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受污染耕地土壤安全利用管理。(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2.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强制调查制度。建立场地污染调查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存在土壤环境风险的场地,要明确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技术要求和修复标准,开展治理修复工作,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禁止未经评估和达不到治理修复标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在旧城镇、“城中村”、旧厂矿和工业区、乡(镇)企业用地等工矿建设用地整治过程中,严格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特别是变更为居住用地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相关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治理和修复方案以及验收报告应当报送环保部门备案,永久保存备查。(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环保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3.加强各类场地土壤环境的日常管理。重点加强对化工、电镀、油料存储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加强县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严格禁止乡镇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建设。及时清理因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泄漏、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土壤。(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安监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四)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1.强化土壤监测和执法监督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点位,整合环保、农业的监测力量,增加监测人员和设备,全面提高全县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快制定全县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和预警体系;加强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2.强化污染农田土壤环境管理,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3.强化规模化养殖场周边地区土壤环境监管,主要监管区域为陆地性的养殖基地,具体监管点位土壤调查中存在主要污染物超标的养殖基地周边地区。结合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筛选出各乡镇生猪、家禽年出栏规模最大的主要养殖场企业,对企业内部土壤以及污水排口周边的土壤环境进行调查;查明土壤污染超标的来源;给出处置和整改措施建议,防止养殖场过量使用含烟酸铬、吡啶羧酸铬(畜禽饲料抑菌剂)、洛克沙砷等有机重金属成分的饲料,造成养殖基地土壤的污染。(责任单位:县畜牧局、县食品药品监督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4.强化蔬菜(菜篮子)基地土壤环境监管。建立蔬菜基地土壤污染环境监管制度和土壤质量监管体系,包括建立基地土壤环境和地力变化预警预报制度,对基地土壤质量进行实时、定位、长期、有效监测;严防工业“三废”和生活垃圾对基地的污染,防止有毒有害物以及病原微生物污染基地;此外,对达不到安全生产环境要求的,以及达不到高产稳产地力水平的基地进行修复、改良培肥,修复、改良后仍不达标的,坚决退出蔬菜基地。(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县政府成立遂平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环保、农业、规划建设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环保、财政、发改、工信、住建、综合执法、水利、畜牧、国土、农业、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及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筹措资金,加大投入
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投入力度。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对接中央、省土壤环境保护资金扶持政策,建立土壤环境保护项目库。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县委宣传部门编制宣传方案,组织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工具,有效利用公益广告、板报橱窗以及车站、商场、社区等公共场所的固定宣传设施,大力宣传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宣传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大力宣扬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及时曝光行动迟缓、整治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完善环境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的渠道,让整治工作深入人心,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整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环境整治舆论环境。
(四)加强监管,严格奖惩
县委、县政府将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沿线乡镇和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和党政干部的政绩考核,县目标办要细化制订目标考核方案,及时下达年度治理目标任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县监察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目标绩效督查室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每年1月底对上年度各责任单位进行督查,检查责任落实情况、措施到位情况、工作推进情况并予以通报。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限期不改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坚决予以公开曝光;对有令不行、工作不落实、严重影响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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