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遂宁市政府网2017-01-19 10:21:42
遂宁市为建立更加符合工业项目市场特点,更富弹性和更加多元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体系,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工业项目土地利用效率,以土地供应方式的转变推动产业不断优化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从土地要素供给端入手,满足不同工业项目多元化的市场用地需求,在全市推行国有建设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三种方式并列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鼓励政府下属平台公司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出租,以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二、供应方式
(一)“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方式。是指政府将工业用地使用权设置为10年、20年、50年三种出让年期,由园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与意向用地企业根据项目市场生命周期进行选择,并由受让人按规定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二)“租赁”供地方式。是指政府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租金的行为。租赁分为短租和长租,短租一般不超过5年,长租不得超过20年。
(三)“先租后让”供地方式。是指政府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先行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年期内或租赁到期时,经核验达到约定要求的,再按照弹性年期办理协议出让。申请弹性年期出让的年限应减去租赁的年限。
(四)出租多层标准厂房。是指针对小微或者个体工业项目,由政府下属平台公司或社会投资集中修建多层标准厂房用以出租,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
三、供应程序
(一)公布工业用地信息。园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包括地块位置、产业政策、用地标准、亩均税收、规划控制及环保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发改、经信、国土、规划、环保、投促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及时提供相应信息。
(二)受理工业用地预申请。有工业项目用地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公布的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向园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工业用地预申请,自主选择“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供地方式,并对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作出承诺。
(三)拟定供地方案。经园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审查符合公布的工业用地供应信息要求的,拟定供地方案建议书,报规划部门审查核发规划条件,由国土部门审查拟定供地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供应。
(四)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土地供应合同应明确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以及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等。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应在供地方案、供应公告和租赁合同中明确,前期租赁和转为出让后的年期、价款以及租赁转出让应达到的条件等内容。
四、供地价格及缴纳期限
(一)工业用地供应价格的确定。工业用地供应应组织开展地价评估并履行电子化备案程序,供应起始价格按使用年期占法定最高年限(50年)的平均系数予以确定。属于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土地价款的缴纳方式。工业用地的租金可一次性支付,也可按年度分期支付,但5年内(含5年)的租金应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的,在土地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工业用地的出让金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五、信息跟踪
意向用地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递交预申请的同时,应当抄送市、县(区)国土部门。园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应每季度末将预申请用地项目的推进情况报市、县(区)国土部门备案。凡有体制机制、政策性障碍的,市、县(区)政府要及时组织研究解决。
六、后继监管
(一)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处理。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应至迟于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前一年,或租赁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提出使用权续期或租赁转出让的申请,园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申请组织相关部门核验,达到合同约定建设条件的,准予续期或协议办理租赁转出让手续。未达到合同约定建设条件的,可申请延期核验一次,并说明理由。未申请延期核验或者延期一次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建设条件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由企业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政府依法处理。
(二)缴纳土地价款的违约处理。在约定期限未按期缴纳土地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国土部门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土地价款的,国土部门有权解除供地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或者向法院起诉依法追缴土地价款及违约金。
(三)社会监督。在移交土地后一个月内,移交土地的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城市综合执法监管部门。工业企业应在用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立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土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用途、供地合同号、开工期限、竣工期限、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得拆除。
本实施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执行期间,国家、省对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就《遂宁市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方案(试行)》答记者问
遂宁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遂宁市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方案(试行)》。作为土地资源管理和工业经济发展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遂宁市在全省率先开展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改革,将逐步改变全市已延续了十余年的传统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新事物”能否换来“新气象”?近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就《遂宁市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方案(试行)》的主要内容、目的和意义等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什么是工业用地弹性供应?
答:工业用地弹性供应的“弹性”是相对于以往一次性出让50年的“刚性”供应模式而言。“弹性”和“刚性”之间有两个方面的区别,一是在供应方式上,“弹性”包括了租赁、缩短年期出让、先租后让三种方式,而“刚性”模式只有“出让”一种。二是在供应期限上,“弹性”可以选择10年、20年、50年多种年限,“刚性”模式则是按照法定最高年限一次性供应50年。
问:国土部门“多元化、套餐式”的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方式让人眼前一亮,这种转变是基于什么原因?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开展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改革主要基于“大形势”和“小环境”两个方面的原因。
“大形势”主要是受当前经济下行、社会投资放缓的影响。遂宁作为西部后发地区,发展潜力巨大,特别是近两年来经济增速领跑全省。要在“大形势”下继续保持良好的经济发展势头,作为土地供给部门,必须转变传统的要素保障模式,降低用地企业成本,服务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给更多有项目投资意愿、有创新创业需求的市场主体施展才华的平台,特别是针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项目,可以极大地减少前期成本,从而有效增加在生产环节的投入,既拉动投资,又利于项目壮大,推动小企业铺天盖地发展,这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双赢”。
“小环境”是针对当前我市部分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不高、产业结构趋于老化的现状。一方面用地紧张,很多重大项目、优势产业想进来,但缺地甚至无地可用。另一方面用地较粗放,部分工业企业占用了土地却不能充分利用,经济效益不高。产业项目和土地要素之间不能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流动性”。“刚性”的一次性出让50年方式,要实现“流动”非常困难,而产业发展需要不断更新换代,“刚性”供地模式实际上已经成为我们产业换挡升级的掣肘。“弹性”供应方式以土地为载体,通过土地的流动牵引产业项目的流动。比如我们可以选择出租5年,5年后如果该项目不适应市场形势,产能落后、效益低下的,我们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从而把更适合的企业安排进来,既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又促进了产业的优化升级,这是土地管理和产业发展的“双赢”。
问:既然是全省首创,遂宁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改革主要有哪些特点和突破?
答:“弹性”供应的主要特点是贴近需求、贴近市场、贴近项目自身实际,以市场为指引、以需求为导向,主动从市场主体方考虑,积极调整土地要素和产业项目之间的供需机制。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供应方式上。按传统的模式,无论是什么工业项目,政府都是一次性出让50年。现在的供应方式更加切合项目的产业特点和市场生命周期,比如稳定的实力雄厚的工业项目可以按50年出让,无法判断其市场前景特别是创新创意类的项目,可以选择租赁5年或10年,待该产业项目进入稳定期后,再按更长的年限办理出让手续。
二是在土地价格上。“弹性”供应采用按使用期限占最高年限的平均系数确定土地价格,较一次性出让50年的“刚性”模式大幅减少了土地取得成本。比如按“刚性”模式,以前取得一宗面积100亩的工业用地,即使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我市市城区为9.6万元/亩),企业也要支付960万元。而现在按“弹性”方式选择先租赁5年,租金则只要96万元。
三是在价款缴纳上。按照“刚性”方式,企业必须一次性或者在1年内缴清50年的出让价款,但是工业企业在创立初期是投入最大、资金最为困难的时候,包括购置土地、设备、修建厂房、招聘人员、组织培训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特别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企业资金更是有限。企业交了土地款就势必减少后期在项目上的投入,即使有再好的项目,但是没有资金运作都很难得到长足发展,这种供地方式不利于企业的成长壮大。而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价款除前5年要一次性缴清外,5年后可以按年度分期缴款,这种缴款方式极大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问:工业用地弹性供应从政府职能转变上体现了什么特点,释放了什么信号?
答:“弹性”供应改革充分体现了政府主动作为、超前思考,带着温度服务各类企业,也是政府职能从管理到服务转变的具体实践,政府由“管理者”转型为“服务员”,从而更加凸显企业在市场经营中的主体地位。企业才是市场的主体,按以前传统的土地供应方式,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对土地资源这一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无任何的选择权利,包括土地的供应方式、年限、规模、位置、价格等等,都是政府说了算。这种方式在投资活跃期,土地处于卖方市场,企业只能被动接受。但是目前经济下行,社会投资放缓,这也倒逼土地要素保障必须从供给侧进行改革调整,拉动社会投资,优化招商环境。按照现在的供地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项目的特性需求,通过预申请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主观意愿,政府对这种表达也不是照单全收,而是通过审查合理满足企业的需求。以前的供地方式是项目来适应土地,现在的方式是土地主动对接适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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