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2017-01-18 13:46:53
按照市委、市政府确立的“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和“9+2”工作布局,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生态环境建设体系的指导意见》(洛发〔2016〕12号)精神,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耕地保护制度更加严格。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42.67万公顷耕地保护任务和37.45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二)地灾防治体系更加完善。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达到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要求。
(三)矿山环境治理更加规范。生产矿山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率达到90%,督促有条件的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四)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到2020年,新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50平方公里,全市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到7050平方公里,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68%。
(五)土壤污染得到有效遏制。有效遏制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安全得到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耕地治理项目
1.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国家粮食安全和保发展、促和谐的高度,全面深入学习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豫政〔2015〕71号)精神,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意见》(洛政〔2016〕45号)要求,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在保护耕地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将保护耕地工作摆在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把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作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任务,科学统筹,抓紧抓好。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全面落实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认真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尤其是城市区周边和交通沿线,按照由近及远将优质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将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农户,建立保护图表册,纳入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统一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的性质用途。除国家和省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时占用耕地也要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做好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认真履行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占用耕地单位必须按照“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的原则,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对暂时难以落实占优补优要求的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项目,积极实行补救性保护措施,由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县级政府作出“占优补优”承诺,并在承诺时限内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加强土地整治提高耕地质量。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结合国家、省实施的土地整治工程,积极有序实施规模相当的土地整治项目,按照规划设计的建设标准,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新建成的高质量耕地,及时纳入基本农田进行管理。同时,整合各类涉农资金,组织协调涉农部门积极实施高标准粮田“百千万”工程,不断提升耕地生产能力,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交通局、水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开展地质灾害防治
1.开展地灾隐患点排查。组织各县(市、区)相关人员、地质灾害技术人员对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加强对居民点、交通干线、山区学校、重要工程、旅游区等人口密集区域隐患的排查和监管,对列入省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2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重点监管。组织汛期地质灾害应急值班,严格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和检查巡查工作。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局、教育局、水务局、园林局、文物局,郑州铁路洛阳工务段,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严格落实群测群防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点,每个点都要有监测人、责任人、联系电话,汛期为受威胁群众发放“防灾明白卡”、“避灾明白卡”。对查明的每个隐患点,都要制定应急预案、防治方案,确保受威胁群众在灾害发生前都明白避险场所在哪里、避险路线是什么、预警信息是什么。认真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开展综合治理搬迁避让。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和搬迁避让,切实保障我市地质灾害隐患区的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协调各级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居民搬迁以及移民等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和搬迁避让工作。指导嵩县认真做好试点项目,计划搬迁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422户1168人。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扶贫办、水务局、林业局、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强化矿山生态恢复
1.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及保证金制度的贯彻落实。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监督企业编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抓好工矿废弃地、工程临时占地恢复工作。明确要求矿山企业,对没有按规定缴存保证金和编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企业在办理矿权出让、变更、延续时,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同时,指导各县(市)抓好矿山地质恢复制度贯彻落实,编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缴存保证金。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积极整合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扶贫、旅游开发、重点工程、土地整治等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吸引社会资金,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投入资金,采取多种措施做好我市矿山地质环境综合开发和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林业局、扶贫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大水土流失治理
1.建立统一协调的水保生态建设管理体制。坚持因地制宜、统筹施策,优先整治人口密集、对群众影响大的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突出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科学配置、协调发展,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相结合,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采取以森林植被恢复、土壤改良和培肥技术等为主的生物治理措施。因地制宜植树,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大修梯田、谷坊等工程力度。加大退耕还林,禁止陡坡开荒等农业生产力度。对采矿、修路等工程建设妥善处理废渣弃土,避免形成新的水土流失物质源。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1.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编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采取地力定向培育、强化土壤投入品监管、有效管理污肥污水施用等措施,预防和消除土壤污染,建立完善的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和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水务局、畜牧局、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积极探索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协同推进风险管控、污染预防、治理修复三大举措,着力解决土壤污染威胁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两大突出问题。在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和资金投资额度,有序推进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培肥补充耕地土壤,满足各项建设对补充耕地的合理需求。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农机局、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制定耕地质量建设规划,加强耕地地力保护和提升工作。因地制宜开展秸秆快速腐熟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等工作,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推广深耕深松技术,构建合理耕作层,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提高资源利用率。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推进措施
(一)全面履行耕地保护职责。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意见》(洛政〔2016〕45号)要求,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法规政策,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加大监管力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二)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2017年6月前全面完成我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
(三)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从2017年开始,将补充耕地作为刚性约束,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四)开展地灾搬迁扶贫试点。积极争取上级资金,2017年底前完成嵩县地质灾害搬迁扶贫治理项目。各级政府每年积极向上申请项目资金,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范治理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影响。
(五)支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在当前矿业经济形势低迷的环境下,积极引导监督矿山企业编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到2020年生产矿山企业方案编制率达90%。
(六)积极推进水保生态建设。制定出台《洛阳市水保生态建设管理规划》。从2016年10月起,优先整治人口密集、对群众影响大的水土流失严重区域。到2020年,全市水保生态建设项目取得明显成效。稳步推进退耕还林、荒山育林工程,确保869万亩森林得到有效保护。
(七)提高公众土壤保护意识。合理使用高效低残留农药,通过生物修复,加强对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治理,通过增施有机肥料、使用微生物,加强对有机污染物的防治,从根本上实现生态修复。
四、保障机制
(一)构建完善共同责任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修复各项任务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生态修复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主动作为,积极落实生态修复各项责任。
(二)严格落实考核考评机制。坚持把生态修复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各级政府要把保护生态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进行谋划、统筹和推进;要把落实保护生态主体目标责任纳入地方经济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之一;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生态保护离任审计,不断强化领导干部生态保护的目标责任意识、担当意识。
(三)强化督查问责奖惩机制。本行政区域一个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10%、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落实年度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不力、没有完成预期目标任务的,对县(市、区)政府进行警示约谈;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15%以上,或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对所在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进行问责。市政府将对生态修复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履行责任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予以通报表彰,在资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将依法依纪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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