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4-03-25 11:07:16
来源:光明日报
当前,土地流转在全国各地呈现加快发展的态势。截至2013年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3.4亿亩,是2008年底的3.1倍,流转比例达到26%,比2008年底提高17.1个百分点。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超过287万户,家庭农场超过87万个。
然而,近期一些地方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存在急于求成的现象,对中央政策存在误解误读。如何看待土地“非粮化”、工商资本下乡热等现象?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多大为适度?如何促进土地流转有序进行?记者就此采访了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
土地流转到底谁说了算?
农村土地流转涉及承包农户、规模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方利益,地方政府也十分关注,这一问题到底谁说了算?
对此,张红宇指出,土地流转是资源配置的过程,应由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但土地又是农民的命根子,政府必须维护好农民利益,要搞好管理服务,发挥规范和引导的作用。
“法律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均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迫和限制。”张红宇说,现在,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流转规模和流转比例,靠行政命令下指标、定任务、赶速度,损害了农民利益,问题就出在急于求成,越位了,干预过多了,代替市场作用,代替农民做主。
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有三分之二的县和乡镇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有近40%的土地流转未签订合同,去年受理土地流转纠纷达18.8万件。
专家表示,未来政府要通过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公开市场,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健全纠纷调处机制等方式,不断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为农户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土地经营规模多大为适度?
许多人认为,制约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问题主要是经营规模小,当前的重点是扩大土地经营规模,那么,当前我国土地经营规模多大为适度?
“土地经营规模不是越大越好。”张红宇强调,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现有生产条件和农村人口仍然很多的情况下,土地经营规模过大会影响土地产出率和农民就业,不利于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因此,要充分考虑地区差异、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生产费用成本、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土地经营的适宜规模。
农业部调查显示,以家庭为单位,以粮食生产为例,一年两熟地区户均耕种50~60亩,一年一熟地区100~120亩时,各种资源配置效率最高,也适合现阶段我国的国情和农情。
张红宇指出,我们鼓励土地在农户间流转、向种田能手集中,因此要继续扶持普通农户的生产发展,重点培育家庭农场等规模种养户。对于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发展土地规模经营,要充分考虑劳动成本、监督成本、管理效率等因素。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也提倡通过联合合作和扩大服务的方式,促进农户形成规模、服务形成规模,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耕地“非粮化”倾向如何引导?
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的面积越来越多,一些地方流转后的土地存在“非粮化”“非农化”倾向,对此我们应如何看?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农民可以‘非农化’,耕地不能‘非农化’。”张红宇强调。
“在我国,吃饭问题始终是第一位的大事。”张红宇指出,从我们的调查看,一些地方土地流转后“非粮化”倾向明显,有的甚至用来搞休闲度假村和房地产开发等。这势必危及18亿亩的耕地红线,给国家粮食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
他表示,未来,抑制“非粮化”就要解决好种粮比较效益低的问题,不断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发展,降低种粮成本,提高种粮效益,防范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使其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发挥中坚作用。制止“非农化”就要落实好法律的规定,坚持用途管制,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撂荒耕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搞旅游度假村、房地产等“非农”建设,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坚守红线、保住底线。
工商资本下乡热如何看?
近年来,工商资本下乡越来越热,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的情况越来越多,这背后有着怎样的原因?
“近年来,受农产品价格上涨和中央支农政策力度加大等诸多因素影响,农业领域逐步成为投资热点。”张红宇指出,工商企业进入农业,既要看到其在筹集资本、技术示范、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优势和促进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又要看到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存在用工成本高、管理效率低、挤占农民就业空间等诸多隐患。
据统计,目前工商企业流转农村土地面积增长迅速,2012年流转入企业的土地面积比上年增长了34%,2013年比上年又增长了40%。
“工商资本进入农业要带领农民,而不是代替农民。”张红宇表示,对工商企业进入农业既要鼓励引导,又要加强监管。一方面,要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支持通过订单农业、示范基地等方式带动农户和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行为的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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