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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鸡西市扶持农民创业实施意见》

来源:互联网2016-12-29 09:07:32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扶持农民创业实施意见》业经2016年6月14日市政府14届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6日

鸡西市扶持农民创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精神,积极营造鼓励农民创业的政策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推动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农民创业氛围

(一)全方位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省、市鼓励农民创业扶持政策,积极宣传农民创业好典型、好经验,发布适合农民的创业项目,掀起农民创业热潮,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民创业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新闻传媒集团、市农委配合)

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农民积极创业

(二)放宽市场准入。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做好前后政策衔接,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清理和消除阻碍农民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农民创业主体开放,在项目申请、融资服务、财税政策、人才引进等方面,各类企业一律平等,任何县(市)、区和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鼓励支持创业农民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市工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

(三)放宽登记条件。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都可凭本人身份证依法申请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农民参与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该连锁店总部出具的相关文件,到门店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因场所在农村无房产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场所证明,即可申请登记。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证办照程序,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证照;对手续不全的,进行跟踪办理,跟踪服务。(市工商局负责)

(四)放宽出资额限制。本市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实行申报制,登记设立不受注册资本最低出资额限制。创办中小企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估价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市工商局负责)

(五)放宽农民创业经营场所限制。把农民创业的生产经营用地统筹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农民创业场地。(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配合)

(六)搭建适宜农民创业平台。继续围绕发展农业、工业、旅游业、服务业和大项目建设拓展创业空间, 鼓励县(市)、区依托资源优势,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创业园,为农民创业提供平台,吸纳农民入园集中经营、聚集发展,并在供电、供水等方面对农民创业给予支持;达到入驻开发区(园区)条件的,进入开发区(园区)发展,并享受开发区(园区)相关优惠政策。发展“互联网+农业”,支持农民网上创业,推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进驻各类电商平台,开展农产品线上销售,提升我市农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积极组织创业农民与企业、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农委、市发改委配合)

(七)强化服务,助力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为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档升级,提供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全方位服务和技术指导;免费打造、包装农产品加工企业形象,将企业和产品整体纳入“黑龙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帮助企业通过“追溯平台”有效管理企业及在全球范围内宣传推介,为企业提供全程技术支持和运营服务,促进农业由“种得好”向“卖得好”转变。(市农委负责)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农民顺利创业

(八)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积极参与农民创业活动。对农民创办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及时纳入扶持范围。(市财政局牵头,市农委配合)

(九)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充分利用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符合政策条件、并有农村户籍的有创业意愿的农民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切实解决农民创业“融资难”、“融资贵”、“风险高”难题,同时进一步优化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为其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市财政局牵头,市人民银行、市人社局、市农委配合)

四、加大金融信贷支持,扶持农民稳定创业

(十)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和范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贴息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之内,贷款期限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贷款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对借款人按期或提前还本付息的,经办银行应及时通知担保机构,以便担保机构及时注销担保。经办银行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于贷款到期日进行催收。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人数30%以上(含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已经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可给予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贷款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优势项目中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可享受财政全额贴息。经办银行要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企业还款能力等因素,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后,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其他的按50%给予贴息(展期不予贴息)。对这类贷款,鼓励各级财政部门利用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对已经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创业担保贷款的,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增加的情况,提供二次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及二次贷款财政贴息。(市人民银行牵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配合)

(十一)简化贷款手续,降低担保费率。简化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环节和手续,优先对农民创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费率按国家规定标准减收50%。(市金融办牵头,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配合)

(十二)建立多层次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建设,对信用达标的农民创业者取消反担保。降低反担保门槛和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均可作为抵(质)押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创业农民进行信用等级评估,根据信用等级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市金融办牵头,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配合)

五、统筹安排,落实税收政策,为农民提供良好的创业空间

(十三)全面落实扶持创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民创办企业符合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四)创业者纳税有特殊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五)简化减免流程,提高服务效能。开辟绿色通道,对农民企业办理涉税事宜实行“即时办结”、“一次性办结”,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位。通过税收减免,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真正使农民得到实惠、增强农民创业信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六、完善配套扶持措施,加大农民创业服务力度

(十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根据农民创业者需求,组织开展创业培训、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六位一体”的创业服务;县(市)、区应积极辟建农民创业服务大厅,建立农民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和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开展项目展示、项目筛选、项目推介、市场预测等专业化服务;积极培育发展涉农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农民创业专家队伍建设,为创业人员提供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市人社局牵头,市农委配合)

(十七)切实解决进城农民子女就学问题。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将农民创业者及农民工子女全部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农民创业者及农民工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七、落实保障措施,营造良好创业环境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农民创业是一项长期发展战略。要充分发挥“鸡西市扶持农民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平台作用,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时,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也要发挥积极作用,共同推进农民创业工作。

(十九)强化推进落实。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努力为农民创业提供“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减少审批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应全部纳入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行政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究。对农民创业政策不落实、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影响和阻碍农民创业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或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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