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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沈阳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办理时别忘四个“注意”(附相关通知)

沈阳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办理时别忘四个“注意”(附相关通知)

来源: 辽宁日报2016-12-27 09:23:58

12月26日是沈阳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第一天,上午10时,沈阳市民崔女士在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平分中心拿到了“大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不到一小时就办好了,效率相当高。”

据了解,12月26日沈阳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同时停止原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纪长顺介绍,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沈阳市对权利人持有的旧证书坚持“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便民利企原则,只要权利不发生变化,就不需要换领新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等证书效力不变、可以长期使用。在依法办理产权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必特意申请更换。

记者了解到,《不动产权证书》和原来的房证相比最大的区别是增加了一个二维码,只要扫描证书上的二维码,就可以立即获得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证书编号、不动产单元号码等相关信息。另外,《不动产权证书》还增加了土地信息,内容比原来更丰富。登记机构的印鉴也更换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平分中心主任宋雷介绍,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登记机构要“房”与“地”同时登记,与原房屋登记没有差别,不需增加往返的次数,不需增加要件材料,不需单独办理土地登记,不增加办理的时限,只需缴纳一次不动产登记费用。根据相关规定,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元,工本费10元;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减半收取登记费;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只收工本费。

为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沈阳市将分散在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个统一”。目前,沈阳市原房屋交易登记办事大厅已经变更为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各大厅承担的职责没有变化,也就是市民原来办理房证需要到哪儿,现在仍然去哪儿办理不动产。

四个注意事项

自12月2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同时停止原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这意味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式在沈阳铺开。对于老百姓来说,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不动产登记后,之前的房产证等证书是否依然有效?是否需要立即申请更换?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流程如何,是否更简便了?本报民生课堂栏目带您详细解读。

注意事项 1

五项材料都备齐

昨日起,沈阳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12个地点可办理和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同时停止原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简单来说,就是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老百姓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主要涉及五项准备材料: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携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还需要携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另外需要携带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与原房屋登记相比较,办事群众的往返次数、提供的要件以及办事时限均不会增加,在费用方面,严格按国家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注意事项 2

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公共用地别忘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业主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能否也对此进行登记呢?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该登记在谁的名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对此进行了明确。根据实施细则,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注意事项 3

三类主体才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 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将查询主体限制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这意味着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如何才能进行查询呢?根据实施细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的说明;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注意事项 4

最多需要30个工作日拿证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但沈阳市各类商品房登记可实现即时办结,市本级房屋首次登记、二手房转让登记、抵押登记的业务均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权注销登记即时办结。其余不动产登记业务,区分具体情形在承诺时限内办结。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不动产登记需要进行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这些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七种情况可以单方面申请不动产产权变更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在哪种情形下不予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规定的

存在尚未

解决的

权属争议的

申请登记的

不动产权

利超过规定

期限的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

不予登记的

其他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的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实地查看

房屋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相关政策: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为了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市、区不动产登记和市、区房屋交易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范围包括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

三、自2016年12月26日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统一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启用“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2016年12月26日前受理的且未办完的各类登记业务继续沿用原系统、原规范、原程序,颁发原权属登记证书,加盖原登记专用章。

四、原已依法颁发的不动产(土地、房屋等)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全市原房屋交易登记办事大厅变更为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具体地点如下:

1、市本级办事大厅: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2、沈河区办事大厅:沈河区团结路88号;

3、和平区办事大厅:和平区砂山街98号;

4、皇姑区办事大厅:皇姑区淮河南街2号;

5、大东区办事大厅:大东区小北关街43-6号;

6、铁西区办事大厅:铁西区北一西路52号;

7、于洪区办事大厅:于洪区黄海路16甲;

8、浑南区办事大厅:浑南区银卡东路6号;

9、苏家屯区办事大厅:苏家屯区桂花街118号;

10、沈北新区办事大厅:沈北新区天鹰街4号;

11、沈北新区(蒲河新城)办事大厅: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

12、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大厅: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50号。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办理地点不变,在市、区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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