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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山区棚户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

来源:福山区政府2016-11-25 11:09:09

福山区棚户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

为切实规范我区棚户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行为,促进棚户区房屋搬迁工作顺利实施,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我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标准做如下规定。

一、被搬迁房屋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搬迁房屋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被搬迁人选择。

被搬迁房屋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住宅性质平房在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时,统一按照土地证面积的 90%界定货币补偿价值或产权调换安置面积。

2、住宅性质房屋属于二层以上独栋楼房的,一层部分按照土地证面积的 90%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二层及以上部分具有产权证或审批手续的,按照产权证或审批手续记载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3、住宅性质房屋属于成套楼房的,按照产权证或审批手续记载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搬迁楼房按照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1:1 的标准进行调换,对附属的小棚、车库、阳台等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价值。

4、对无证房屋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价值。

5、对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搬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单价。

被搬迁人选择房票补偿的,在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可再获得应安置面积货币补偿金额 10%的奖励(房票价值=货币补偿总额+应安置面积×货币补偿单价×10%),被搬迁人可凭房票在福山区内任意购置商品房时冲抵房款,房票有效期 18 个月,房票未到期可兑换票值余额 90%的现金,到期后可兑换票值余额 95%的现金。

二、房屋搬迁费标准

住宅性质的房屋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给予搬迁费每户(按房产证计算)1000 元。需要周转过渡的,计算两次搬迁费。非住宅性质房屋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搬迁住宅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结合周转过渡期计发,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 14 元。

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计发 3 个月。被搬迁人选择房票补偿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计发 6 个月。被搬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人应当在过渡期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标准为:回迁安置房为六层及以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 18 个月,七至十二层建筑不得超过 24 个月,十三层及以上建筑不得超过 36 个月。

因搬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根据被搬迁非住宅性质房屋的规划用途和区位的不同,结合停产停业期限和被搬迁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确定。非住宅性质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为:生产、仓储类房屋每平方米每月 30 元;办公、公益类房屋每平方米每月 40 元;商贸、服务类房屋每平方米每月 50 元。非住宅性质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人在过渡期内支付被搬迁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非住宅性质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被搬迁人 10 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非住宅性质房屋过渡期限参照住宅房屋过渡期限执行。因搬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

住宅性质房屋用作营业用房的,按住宅进行补偿或安置。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个证件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其实际用于经营使用的有证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 400 元的标准,支付被搬迁人利用住宅营业补助费。

五、搬迁奖励费标准

被搬迁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家交房 的,每户(按房产证计算)给予 20000 元的搬迁奖励费。逾期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家交房的,取消搬迁奖励费。

六、被搬迁房屋相关设施补偿标准

因房屋搬迁造成的被搬迁人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移装等费用,按照搬迁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被搬迁房屋院外附属物、树木补偿标准

被搬迁房屋院外附属物、树木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八、被搬迁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①住宅性质平房的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北屋正房每间 10000 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②住宅性质房屋属于二层以上独栋楼房的,一层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按北屋正房每间 10000 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二层及以上部分具有产权证或审批手续的,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③住宅性质房屋属于成套楼房的,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九、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有关规定

1、被搬迁人自愿选择产权调换的,其所选择的安置住宅户型总面积以最接近于实际应安置面积为准。

2、被搬迁住宅性质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后,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 15 平方米(含 15 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由被搬迁人按照成本价投资购买,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 15 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被搬迁人按照市场价投资购买。实际安置面积少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搬迁人给予被搬迁人货币补偿。被搬迁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附属设施、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搬迁奖励费等补偿费用可抵顶安置住宅超面积投资款,并实行多退少补,安置住宅交付钥匙时双方结清差价。

3、用于安置住宅性质平房及二层以上独栋楼房的小高层及高层住宅,其电梯间、设备间部分的公摊面积不计算为实际安置面积,但该部分的公摊面积计入安置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中。

4、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住宅交房标准以通过单体质量验收为准。安置住宅内自来水、供电设施、暖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管道煤气安装到户。

5、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住宅在进行回迁安置时,根据户型面积实行立体切块并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抓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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