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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农村保障扶贫兜底资金及实施方案

来源:吉安市人民政府2016-11-18 10:21:18

吉安市农村扶贫:目前,吉安市将2016年保障扶贫兜底资金400余万元,全部发放到农村低保贫困户、五保贫困户手中。以下是吉安市农村保障扶贫兜底资金及实施方案:

吉安县农村保障扶贫兜底资金发放400余万元

根据《吉安县2016年脱贫攻坚实施方案》要求,为助力全县贫困户2016年率先脱贫,4月,该县民政局在全县农村贫困户中扩面2000人享受低保,10月又在农村低保贫困户中定向扩面2000人,全年新增了4000名贫困户享受农村低保,低保贫困户的重叠率由年初的64.6%提高到95.8%,人的重叠率由28.1%提高到45.7%,并向全县农村低保贫困户、五保贫困户发放400余万元保障扶贫兜底资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

吉安县农村保障扶贫兜底实施方案

吉安市“产业扶贫信贷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精准扶贫工作部署,加大信贷支持精准扶贫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市财政筹集5亿元设立风险缓释基金,撬动40亿元银行资金发放“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用于发展井冈蜜柚、绿色蔬菜、高产油茶、茶叶烟叶、珍贵楠木、竹木花卉、电商、光伏、乡村旅游等扶贫效果好的富民产业,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二、合作银行

吉安市辖内农商行系统作为全市“产业扶贫信贷通”的合作银行。

三、贷款对象

(一)列入全市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符合银行贷款基本准入条件,年满18-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产业发展意愿的贫困人口,贷款以户为单位,必须用于产业发展。

(二)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实体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农业企业(一产、二产、三产)、乡村旅游业、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016年起新吸收贫困户以债权或股权形式投入的;

2.2016年起新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3.2016年起与贫困户新签订1年以上种苗供应、技术指导、回购协议的。

四、条件设置

辖区内农商行要结合自身实际和产业发展特点,开发具体的“产业扶贫信贷通”产品。

(一)贷款额度。合作银行对贫困户个人的贷款总额不得低于“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总额的50%。每户贫困户申请的信用贷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农业企业、乡村旅游业、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用贷款金额,不超过吸纳贫困户以债权或股权形式投入总额的两倍;农业企业、乡村旅游业、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吸纳贫困户就业或与贫困户签订种苗供应、技术指导、回购协议的,其贷款总额不超过吸纳贫困户就业户数或与贫困户签订协议户数相应贷款总额的两倍。

(二)贷款期限。项目贷款期限一般按养殖业1年以内(含1年)、种植业1-5年(含5年),具体由农商行根据产业发展周期而定。贷款期内可以只付息不还本,到期还本。

(三)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按季结息。

五、工作措施

(一)给予风险补偿。风险缓释基金根据实际发放扶贫贷款总额的12.5%进行折算金额,按季存入专户。风险缓释基金对合作银行因发放精准扶贫贷款而产生的本息损失进行等额代偿,政府以风险缓释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按当年实际发生贷款损失金额进行代偿,直至风险缓释基金扣完为止。银行从贷款贫困户及处置完抵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追债后,所追讨回的资金全额归还风险缓释基金专户。对“产业扶贫信贷通”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市、县两级按3:7比例承担。

(二)开展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试点。在全市试点开展“产业扶贫信贷通”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由人保财险吉安分公司等保险机构作为承接保险机构,试点县(市、区)政府协同各贷款银行共同提供风险保障,按照一定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三)支持贫困户联合成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鼓励贷款贫困户以债权或股权形式投入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四)贴息扶持。县(市、区)对贫困户贷款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贴息,对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动贫困户的贷款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3年。对贫困户的贷款贴息每季度结算一次,对农业企业、乡村旅游业、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贴息每年结算一次。

六、贷款程序

(一)对象申请。贷款申请对象对照“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条件准备好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需要提交的资料,由当地村委会、乡镇政府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统一做好贷款申请材料的收集上报工作。

(二)贷款发放。合作银行依据信贷业务要求,及时安排人员开展实地调查,根据贷款申请对象的借款用途、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是否提供信贷及具体额度。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将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报市、县两级扶贫和财政部门。当地村委会和乡镇驻村干部要做好项目的跟踪与服务。

(三)风险缓释金缴存。市扶贫和移民办根据合作银行贷款发放情况提出风险缓释金额度计划,市财政按比例据实将风险缓释金拨付至县(市、区)财政,再由县(市、区)财政拨付给合作银行。市财政按照合作银行扶贫信贷指导任务预拨一定比例的风险缓释金。

(四)贷款回收。贷款到期前30天,合作银行在7日内将还款催收通知书送至借款对象。对象接到还款通知后,要严格履行贷款合同并按时归还借款。

(五)贴息支付。贷款期内应付利息由合作银行以县为单位,于每季最后一个月26号前,按批次将利息补贴名单和金额报县(市、区)扶贫和移民办审批,县(市、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按比例据实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七、职责分工

市扶贫和移民办:负责向银行提供贫困户名单,审核贷款对象并提出提出风险缓释基金额度计划。

市发改委、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县(市、区)构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市财政局:负责风险缓释基金的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负责指导贫困户发展相关产业。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产业扶贫信贷通”工作的协调调度,与人民银行吉安市中心支行、吉安银监分局协调银行相关工作,协调保险机构试点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牵头对合作银行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人民银行吉安市中心支行:积极向上沟通汇报,协助合作银行争取信贷规模,争取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精准扶贫货币信贷政策倾斜,支持合作银行加大“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发放力度;共同做好对合作银行的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吉安银监分局:负责在“产业扶贫信贷通”产品开发等方面进行业务指导,共同做好对合作银行的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产业扶贫信贷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推进。涉及庐陵新区的由吉州区青原区扶贫移民部门及合作银行共同按季抄告庐陵新区,涉及贴息和代偿由庐陵新区负责。

八、组织保障

成立吉安市产业扶贫信贷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金融办、市扶贫和移民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人民银行吉安市中心支行、吉安银监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金融办,由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扶贫和移民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协调小组,负责扶贫信贷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九、考评考核

一是纳入全市精准扶贫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二是对信贷工作滞后,造成财政资金沉淀严重的给予问责。

附件:1.吉安市“产业扶贫信贷通”风险缓释基金实施细则


吉安市“产业扶贫信贷通”风险缓释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安市“产业扶贫信贷通”工作方案》,充分发挥财政杠杆撬动作用,鼓励银行通过“产业扶贫信贷通”支持精准扶贫,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贫困户是指列入全市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农业企业、乡村旅游业、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以债权或股权形式投入的,已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或与贫困户签订种苗供应、技术指导、回购协议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银行是指吉安市辖内各农商行。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风险缓释基金特指市政府专项用于银行通过“产业扶贫信贷通”向贫困户、农业企业、乡村旅游业、家庭农场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放贷款,由此造成坏账损失给予风险补偿的扶持资金。

第四条 风险缓释基金的核定、使用,应当符合我市贫困户产业发展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风险缓释基金的高效、安全和规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扶贫和移民办负责管理风险缓释基金,提出风险缓释基金额度计划,受理风险缓释基金的申请,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对“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坏账损失进行审核。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风险缓释基金的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各县(市、区)扶贫和移民办、财政局等部门按上述职责进行分工。

第三章  风险缓释基金的规模

第八条 风险缓释基金根据各地列入全市2016年及以后年度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数,由市财政筹集5亿元设立。

第九条 首次风险缓释基金根据当年首季合作银行实际发放的扶贫贷款总额12.5%计算,由市财政按季按比例拨付至县(市、区)财政,再由县(市、区)财政拨付至合作银行,风险缓释基金根据合作银行贷款余额按季调增或调减。

第四章  风险缓释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 风险缓释基金对合作银行因发放精准扶贫贷款而产生的本息损失进行等额代偿,政府以风险缓释基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按贷款存续期实际发生贷款本息损失金额进行代偿,直至风险缓释基金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 货款对象在贷款期满未还清贷款本息时,由合作银行向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及贷款人下达《贷款催收通知书》,县级扶贫移民办及相关乡镇、村委会及合作组织要积极配合追偿贷款;60天后,如所追偿款仍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合作银行向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发送《代偿通知书》,启动风险缓释基金代偿,风险代偿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银行从贷款对象及处置完抵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追债后,所追讨回的资金全额归还风险缓释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风险缓释基金的申请、拨付程序:

(一)合作银行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季度对“产业扶贫信贷通”造成的坏账损失额进行统计核实,在1个月内向县(市、区)扶贫和移民办、财政局提出风险补偿基金申请(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县(市、区)扶贫和移民办、财政局及产业发展职能管理部门对试点银行“产业扶贫信贷通”坏账损失进行初审后,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市扶贫和移民办。

(三)市扶贫和移民办、市财政局对“产业扶贫信贷通”坏账损失进行审核确认,再根据实际坏账净损失额提出给予风险补偿金额,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代偿。

第五章  风险缓释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风险缓释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 各合作银行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缓释基金。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回已拨付的风险缓释基金、取消其合作资格以外,还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严禁合作银行将其它贷款转为“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如合作银行存在上述行为,取消其合作资格,相关贷款损失由其负责。

第十六条  县(市、区)扶贫和移民办、财政局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上年度风险缓释基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市扶贫和移民办、市财政局,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扶贫和移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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