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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中哪些规定可以规避土地流转中的纠纷

来源:互联网2016-11-04 15:57:29

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现象越来越普遍,农业生产者的构成发生了深刻的变化,2.3亿农户还是土地承包者,但是已经将很大一部分承包的土地流转出去,不再从事农业生产。随之也出现了很多土地流转过程产生的纠纷,那如何去避免这些纠纷呢?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这个文件有两个规定是可以有效避免土地流转产生的纠纷的。

哪些新主体呢?就是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全国已经有270多万,它们不一定拥有土地承包权,但是流入了较大规模的土地搞农业,拥有土地经营权,是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者。

韩长赋表示,所以在实行“三权分置”之后需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处理好传统承包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二者的关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这个文件有两个规定是可以有效避免土地流转产生的纠纷的。概括起来是两方面。

一是明确严格保护承包权,强调维护好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承包地的各项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其流转土地。同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又赋予承包农户在抵押担保等方面更充分的土地权能。

第二方面要求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新的经营主体在流转土地上,享有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稳定经营预期,使其放心投入、培肥地力、完善农业基础设施,这样才能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

韩长赋表示,总之,《意见》把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双方在承包地上权利厘清了,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化解流转中产生的纠纷,确保农业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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