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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酒厂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补偿标准)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2016-11-03 15:52:02

为依法实施盐城市大丰区酒厂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人民北路,南至北兴路,西至大四河,北至通港大道。详见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大丰酒厂地块征收红线图(附图)。上述征收范围不含集体土地上房屋。

该项目征收房屋现状面积约为1.45万㎡,征收范围内涉及住宅约150户、非住宅约8个。

二、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盐城市大丰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大丰区丰诚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大丰区锦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大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大政发〔2012〕9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

四、征收时间

具体征收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止。具体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部门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选择确定后,不得更改补偿方式。

(二)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和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

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盐城市、大丰区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对住宅及生产办公等用房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仍按原使用性质评估补偿。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并持续经营至今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可参照营业用房评估价测算。具体补偿标准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并持续经营至今、依法纳税和缴纳相关规费的,按照营业用房评估价的30%计算,往后每多一年再增加2个百分点的补偿,给予最高不超过营业用房评估价的80%补偿。最低补偿金额不低于原使用性质房屋评估补偿金额的110%。

2、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2)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10元;

(3)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5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可由征收当事人协商,也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增加一倍计算,并按补偿协议约定一次性结清。

3、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月计算,临时安置不足一个月的,按足月给予计算补偿。具体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实行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搬家让房时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止,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

4、误工补助费

对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助500元/户。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根据企业平均效益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密切相关的实际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营业用房、办公性质的停产停业期限以6个月计算,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期限参考国家规定小、中、大企业规模建设周期,原则上分别为12、15、18个月计算。

对于无法以所得税计算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5%计算。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大丰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②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③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法律、法规和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根据实际经营年限(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按比例进行补偿:满一年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价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个百分点的补偿;满15年以上的,给予80%的补偿。

6、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补助和奖励

1、补助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际选购的安置房面积没有达到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指配偶、直系亲属及有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和低保对象需要给予照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经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给予支付。符合补助条件的,一人只享受一次。

具体补助对象及标准为:①疾病补助:根据有效医院证明,重大疾病(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大器官移植)补助10000元;其他类疾病(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医院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超过1万<含1万>的贫困家庭)补助5000元。②残疾补助:持有残疾证被认定为残疾的,一、二级残疾,补助10000元;三、四级残疾,补助5000元。③贫困补助:根据民政部门有效证件,对三无户(无收入来源、无赡养关系、无劳动力)、五保户、低保家庭补助10000元;对特困职工(需提供区总工会有效证件)、低保边缘人群(需提供区民政局有效证件)补助5000元。

2、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照约定搬家让房的,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累进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45㎡以下的(含45㎡),按照500元/㎡计算;45㎡以上90㎡以下部分按照250元/㎡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90㎡以上的,90㎡以上部分按照120元/㎡计算。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让房的,在协议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中扣除奖励金额。

(四)安置房

1、房源情况

(1)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

品尚雅居10号楼14套、13号楼67套、14号楼72套。安置房均价为2680元/㎡,安置房面积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0㎡(含10㎡)以内的,按安置均价268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0㎡-20㎡(含20㎡)的部分,按均价278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25㎡(含25㎡)的部分,按均价338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5㎡-50㎡(含50㎡)的部分,按均价480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50㎡以上部分的结算价格由该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车库价格1980元/㎡。

凰家御庭7号楼13套。安置房均价为2670元/㎡,安置房面积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0㎡(含10㎡)以内的,按安置均价267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0㎡-20㎡(含20㎡)的部分,按均价277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25㎡(含25㎡)的部分,按均价332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5㎡-50㎡(含50㎡)的部分,按均价480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50㎡以上部分的结算价格由该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车库价格1980元/㎡。

 

中交·美庐城8套。安置房均价为2880元/㎡,安置房面积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0㎡(含10㎡)以内的,按安置均价288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0㎡-20㎡(含20㎡)的部分,按均价298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25㎡(含25㎡)的部分,按均价368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5㎡-50㎡(含50㎡)的部分,按均价500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50㎡以上部分的结算价格由该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车库价格1980元/㎡。

舜景名府115套。安置房均价为2680元/㎡,安置房面积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0㎡(含10㎡)以内的,按安置均价268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0㎡-20㎡(含20㎡)的部分,按均价278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25㎡(含25㎡)的部分,按均价348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5㎡-50㎡(含50㎡)的部分,按均价480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50㎡以上部分的结算价格由该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车库价格1980元/㎡。

润富花园、万和花园、同福花园、德惠花园未被选择的国有出让性质的多层安置房。安置房房源及层次差价以现场公布资料为准。

(2)规划用途为商业的房屋

同惠花园15间、德惠花园12间、润富花园19间。商业性质安置房屋的结算价格由该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选择安置房的条件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房套型面积时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套,如选购两套及两套以上的,超面积部分不得超过50㎡。

规划用途为商业的房屋: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房时,选购的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

3、安置房选择顺序

安置房的选择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先后顺序,先交的先选,选完为止。

(五)未登记建筑的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最低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不含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奖励和补助)低于征收最低补偿标准的,经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区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征收最低补偿标准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的同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值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自2005年3月1日以后,因析产或交易行为导致单户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的,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

(七)被征收房屋计户方法

1、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2、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3、征收非住宅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八)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或者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然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按照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符合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六、征收评估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盐房管﹝2011﹞144号)和《大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大政发﹝2012﹞9号)、《大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大建﹝2012﹞19号)规定执行。

七、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购房款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安置房建设单位。补偿费大于购房款的差额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结清。如遇补偿款不足购房款情况,由被征收人依法向安置房建设单位缴款结清,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搬家让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

八、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大丰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强制执行

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大丰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他事项

被征收人依法获得补偿后,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被征收人须保持被征收房屋完好,房屋门窗、装饰装潢、附属物等已补偿的项目不得私自拆除,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被征收人结清水费、电费和燃气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在补偿费中予以扣除。

征收实施单位和拆除施工单位在征收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建筑法》等相关法规,并接受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监督。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

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及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盐城市大丰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大丰区丰诚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大丰区锦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二、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具体范围为:东至人民北路,南至北兴路,西至大四河,北至通港大道。详见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大丰酒厂地块征收红线图。上述征收范围不含集体土地上房屋。

三、征收与补偿依据、标准和期限

征收与补偿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大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大政发﹝2012﹞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二)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与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盐城市、大丰区相关规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征收期限: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止。

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公告或盐大房征﹝2016﹞1号《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大丰酒厂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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