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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东中山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活动的通知》

来源:中国中山2016-10-21 09:46:23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活动的通知

中建函〔2016〕1755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稳定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广告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广告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有效的证明文件

预售商品房项目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才能发布该预售商品房项目的房地产销售广告。

二、房地产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一)房地产销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的商品项目的内容,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二)房地产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房屋面积应当明确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价格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三)房地产销售广告禁止发布以下内容:

1.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体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4.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有悖社会良好风尚内容;

5.宣传地王、楼王;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房地产广告内容,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期,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从严查处各类房地产销售及广告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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