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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漳州市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来源:漳州市政府2016-10-18 10:13:28

近日,市政府制定了《漳州市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为推进《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现对《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帮助灾区群众早日重建家园,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步骤

《实施方案》分为九个实施步骤:(一)临时过渡安置;(二)调查摸底;(三)科学选址;(四)统一规划;(五)精心设计;(六)实施重建;(七)质量监督;(八)竣工验收;(九)登记发证。

三、补助资金安排

(一)政府补助。省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2.5万元补助。市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0.5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0.8万元补助;县政府也要安排补助资金。

对受地质灾害威胁居民搬迁集中重建和受灾倒损房易地集中重建户,省政府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城镇居民住房倒损需重建或经鉴定需除险加固的,由县(市、区)政府研究给予适当补助。

(二)规费减免。对重建户,免收土地证书工本费、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使用。受灾的农户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搬迁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组织实施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转让,所得收益按《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闽委发〔2014〕24号)要求,主要用于灾后重建,且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比例应不低于指标收益的60%。复垦方案由当地县(市、区)政府批准,经先行核定后即可在全省交易平台提前对接,使用指标的县(市、区)及时拨付资金。

(四)造福工程搬迁补助。所有农村重建户全部列入造福工程补助范围,重建户按每人不少于3000元的标准补助建房资金,国定、省定贫困户按造福工程扶贫搬迁相应政策执行。灾后集中重建点参照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补助政策。

(五)配套设施。小区配套设施建设采取由当地政府组织、部门支持、企业让利、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多渠道解决。交通运输部门把小区外道路列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进行补助;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小区通广播电视信号;电力部门综合考虑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走廊建设规划,加快建设配套电力设施;通信部门尽快完善小区通信设施。

(六)社会帮扶和保险理赔。发动社会力量,采取对口支援、慈善捐助等办法帮助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各县(市、区)可建立本辖区内的对口支援机制。及时启动农村住房保险理赔工作,足额按时发放理赔金,引导重建户将理赔金全部用于重建。建立政府主导、农户参保的农村住房保险制度,全倒房理赔最高标准由1万元提高至2.5万元。

(七)建材供应和以工代赈。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建材进点,有条件的可实行统一采购,市场监管,降低成本,保证质量。灾后恢复重建用工,应尽量通过以工代赈方式使用当地劳动力,增加群众收入。

(八)购房优惠政策。分散重建和到城镇购买住宅的,除不享受地质灾害点居民搬迁补助外,其他政策与集中重建户同等享受。对因灾倒房、严重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重建住房的农户,其退出原旧宅基地后到所在县(市)购买住房的,除享受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和所在市县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对重建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对首次购买普通存量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二是加大对重建对象购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其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购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最优惠政策。三是对重建对象购买成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城镇落户,其医疗、社保、教育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政策。四是重建对象享受优惠政策每户限一套。

四、责任分工

《实施方案》要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由各级政府主导,民政、财政、国土、住建、农业、发改、交通、监察、水利、电力、工商、审计、质监、经信、商务、物价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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