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秭归政务中心2016-10-10 08:45:56
关于转发秭归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关于秭归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秭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7日
秭归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
县财政局 县农业局
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商发〔2016〕40号)精神,2016年全省实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即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为全面落实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政策, 安全及时地将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关政策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在全县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已发包的机动地(耕地)给予补贴。
2.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农户为单位;因我县确权确地工作没有全面完成,2016年仍按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 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 补贴资金仍由土地家庭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机动地的, 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村组机动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4)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5)非农业征 (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7)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资金分配。
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 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分配到农户。
二、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面积核定及时间安排。
1.面积申报(6月4日-6月10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附后),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2.面积核实(6月11日-6月12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承包村组机动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不含复种面积)。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 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3.面积公示(6月13日-6月19日)。面积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分组打印出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各村农户集中区进行“全组通知制”张榜公示。公示表不得交村干部代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调整。
4.面积确认(6月20日前)。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农业局(同时上报电子版)。县农业局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会同县财政局,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作为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二)补贴资金发放与时间安排。
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1.资金分解(6月21日)。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全县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2.资金公示(6月21日-6月27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乡镇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户主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各组原地点公示7天。公示表不得交给村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财政所向县财政局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3.资金发放(6月28日-6月30日)。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方式于2016年6月30日前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一本通”以农户户主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乡镇财政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 禁止村干部经手代办)。对同一农户耕种同乡镇不同村组的土地 (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机动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律由财政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本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一本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县财政局要经常核查各乡镇“一本通”保管情况, 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4.资金兑付(6月28日-6月30日)。县级代理金融机构根据县财政局提供的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本通”摘要上标明“耕补”,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代理机构在发放完当年补贴任务后,应向县财政局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5.资金支取(7月1日起)。农户持“一本通”、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 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本通”。农户补办的“一本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要及时报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三、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农业、财政、经管、农村综改办、监察、国土、林业、审计、银监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制定,补贴标准的确定,组织实施全县补贴面积核实、资金兑付、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及信访工作,将本地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辖区内村组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执行落实与政务公开工作。
(三)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农户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审核农户所填数据,签署审核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县农业局负责牵头和综合协调、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经初审核定的长年抛荒、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土地面积,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五)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督促代理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六)县经管局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村组机动地面积,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七)县农村综改办负责制定、印刷和分发《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协调、统一相关数据及口径;监督检查补贴资金落实到户等工作。
(八)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国土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农户(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等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和非农业征(占)耕地等有关资料。
(十)审计部门负责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
(十一)林业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情况资料。
(十二)农业发展银行和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加强配合,扎实工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广泛宣传引导。县、乡(镇)要切实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及时下发《关于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致农民朋友的公开信》,将政策宣传到村到户,让基层干部和农民充分了解上级改革政策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新政策与老政策的口径解释等工作,对因政策调整造成补贴减少的农户要宣传解释到位,赢得理解和支持,为政策落实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要加强对直接参与政策宣传和操作落实人员的培训,使有关工作人员明确补贴对象、面积认定、操作方式等方面的政策调整内容,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信息管理。各乡镇要建立农业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对列入补贴的农户逐户登记,立档管理,做到补贴对象与耕地面积一一对应。乡镇负责组织所在行政区域补贴面积具体核实工作,县级负责补贴面积审核确认及汇总上报。严格落实补贴面积核定与资金发放分村组“两次”公示制。“两次”公示责任主体均为乡(镇)政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开展监督检查。组建由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在各乡(镇)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定期开展对各地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政策执行不力的要及时发现并纠正;对补贴对象、面积核实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和在补贴资金发放中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农业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转自:http://www.hbzg.gov.cn/government/zwgkzn/fggw/xzfbwj/2016/1009/100973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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