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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2016-09-19 09:34:48

9月1日,南宁市政府下发通知,为切实保障南宁市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从2016年8月1日起,决定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为通知全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南府规〔2016〕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8月1日起,各城区(开发区)、横县、宾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3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500元。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2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200元。

二、资金保障。各城区(开发区)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超过自治区确定的补助标准部分,由市本级和各城区(开发区)按照1:1比例负担;各县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超过自治区确定的补助标准部分,由各县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民生保障资金的测算、筹集、审核和发放等相关工作。

2016年8月2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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