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前郭县政府2018-04-16 15:00:03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前郭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其中2018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每人每年3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0元。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保我县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标准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经2018年2月28日县政府第十七次党组会议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城乡低保标准进行调整。
一、调整后的低保标准及范围
(一)调整标准。
2017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016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12418元。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要求,确定我县2018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420元;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和《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脱贫攻坚最低生活保障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16〕19号)要求,2018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每人每年3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0元。
(二)调整范围。
我县城乡所有低保对象。
二、资金安排
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执行。
三、执行时间
我县新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8年1月份开始执行,对以后发生的农村低保对象执行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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