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安县人民政府2018-03-20 14:41:28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华政办〔2018〕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按照党的十九大“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根据《2018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建议项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低保制度惠民实效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7〕281号)、《漳州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低保制度惠民实效六项措施的实施意见》(漳政民〔2017〕220号)和《中共华安县委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华委〔2016〕14号)精神,2018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必须达到本县城市低保标准(6960元/年)的70%以上,2017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4050元/年,人均补助水平300元/月,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将我县农村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6960元/年,达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人均补助水平从300元/月相应提高到350元/月,从2018年1月份起执行。同时,根据《华安县特困人员求助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华政办(2016)196号)的规定,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754元/月,与城市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持平,实现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一体化。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省民政厅关于低保制度的惠民实效,确保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有效落实,发挥低保制度的兜底保障功能,县财政局要统筹落实好提标的经费保障,确保所需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县民政局要按照省政府“应保尽保、边缘从宽、留有缓冲、尊重事实”的原则要求,做好提标后的扩面和核查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助推我县农村精准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把党和政府的惠民实效落到实处。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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