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6-09-08 11:17:02
2016年起,在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农[2016]670号)文件要求,兴安盟财政局、农牧业局《关于印发兴安盟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
近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内财农[2016]671号)、《关于下达2015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内财农[2016]348号)文件精神,汇同农牧业部门核实后,经盟行署批准,内蒙古新安盟财政局下达各旗县市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72,327万元,其中: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72,214万元。
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涉及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各旗县市要按照《兴安盟财政局农牧业局关于印发<兴安盟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兴财农[2016]4号)文件要求,要加大工作力度,创新优化补贴方式,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切实将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不折不扣的落到实处。并通过各种媒体、多种方式加强改革政策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改革的具体内容,理解、支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试行补贴兑付“一卡通”,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要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由乡镇(苏木)政府负责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要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受理制度,对于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让群众理解认可。要严格落实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现象的发生。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转自:http://www.nmg.cei.gov.cn/zy/kczy/201609/t20160908_119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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