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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最新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

来源:滁州市政府文件2016-09-06 10:47:16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暨城市工作会议,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滁发〔2016〕22号)要求,围绕调结构,推进去产能,促进产业脱困发展、转型升级,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妥善处置“僵尸企业”

1.分类出清国有“僵尸企业”。按照“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原则,分类推进处置国有“僵尸企业”中的关停企业和特困企业。对仍有一定价值资产的关停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以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盘活有效资产;对资不抵债、没有任何有价值资产的关停企业,在评估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实施依法破产清算。对产品没有市场或处于产业链低端的特困企业,以及缺乏竞争力、抵御风险能力差、长期亏损的企业,以市场机制为主,辅以政策支持,通过产权转让、清算注销等方式,依法依规处置,实施关闭破产退出。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股权交易及各类资产平台作用,对“僵尸企业”有价值资产进行重新整合,利用资本市场盘活企业资产。(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2.稳妥处置非国有“僵尸企业”和困难企业。对主要依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维持的企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停止各种财政补贴、税费返还等政策支持,倒逼企业加快市场化退出。对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三年亏损,长期欠薪、欠税、欠贷、欠息、欠费和停产半停产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属于低端低效产能,缺乏竞争力,严重资不抵债、救助无望的企业,以市场机制为主,引导企业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实施破产清算。对目前经营困难,但资产质量、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开展精准帮扶,加快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协助企业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协商对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解决融资难问题;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帮助企业转型升级化解危机。(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银监局,滁州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3.妥善处置“僵尸项目”。坚持摸清底数、精准对接、稳步推进、有效盘活的原则,对全市各工业园区的“僵尸项目”进行清退及嫁接改造,不断加大低效土地的盘活利用。(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滁州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二、有效化解过剩产能

1.推进过剩产能就地消化。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等途径,退出部分过剩产能。督促位于城市主城区以及布局不合理的水泥、平板玻璃、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加快退城入园,在搬迁改造中压减低端、低效、负效产能。水泥、平板玻璃等退出产能须拆除相应生产线主体设备;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限时拆除。(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建设委、市环保局、市人行、市电力公司等,各县市区政府)

2.鼓励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对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资金链面临压力或经营不善导致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引导优势企业对其进行兼并重组,整合、盘活企业资产资源,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空间。健全企业兼并重组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减量化兼并重组。(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建设委、市环保局、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市人行,滁州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3.继续淘汰落后产能。按照有关规定,加大落后、低端低效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限期退出。突出抓好水泥、平板玻璃、化工等重点行业准入。2016年完成淘汰水泥产能51万吨。(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滁州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4.严禁新增过剩产能。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新增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上述新增产能项目土地、采矿权、环评、能评、取水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建设委、市银监局、市人行,滁州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5.加强环保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实施工业污染全面达标排放行动,加大环保专项整治推进力度,对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对未达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滁州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三、深化国资国企改革

1.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结合国有企业实际,通过公司化改革,建立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企业董事会建设,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

2.探索公益类企业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探索公益类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式,转变企业管理模式,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盘活存量资产,强化城市供水行业市场竞争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促进滁城供水行业快速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3.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推进央(国)企合资合作、并购重组,推动汽车、机械、家电、食品、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做大做强。推动军民深度融合发展,以与航天科工集团二院合作为契机,推动本土企业积极参与军民融合,实现军技民用、民品军用,利用军品的高性能、高要求,倒逼本地企业供给产品的高质量、高品质,提升产业竞争力。(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滁州高教科创城管委会,滁州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四、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

1.加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建设,拓展对外投资渠道。通过政府财政资金注入、股权划转等方式,逐步壮大市新型工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资产规模,为对外投资发展提供基础。主动寻求投资渠道,实现对外投资取得实际进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2.进一步开展股权回购,逐步盘活企业资产。以市新型工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主体,积极与长城、东方两家资产管理公司对接,继续开展扬子集团股权回购工作,逐步实现由市新型工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的地方国有独资企业,为下一步开展资本运营提供基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加大财政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市、县(市、区)财政积极发挥相关专项资金作用,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保障去产能顺利推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滁州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2.着力盘活土地资源。支持产能退出企业盘活土地资源,对产能过剩退出企业的划拨国有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政府收回。对兼并重组、转产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条件的经批准后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用途不合理、产出效益低的企业仓储等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可采取收购储备、协议置换、“退二进三”等多种方式实施再开发。对用地手续完备的退出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滁州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3.完善价格政策。深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大差别电价执行力度,继续对国家限定的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并不得参与大用户直购电交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建设委、市电力公司)

4.妥善分流安置企业职工。把职工分流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淘汰落后产能以及企业兼并重组,职工安置工作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明确职工安置途径、经济补偿、资金来源和再就业等措施。鼓励兼并重组企业优先吸纳原企业职工。支持企业内部分流,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财政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优先将去产能分流职工纳入就业创业扶持范围,去产能分流职工自主创业按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相关政策执行,落实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就业补贴等政策,促进分流职工再就业或自主创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

六、强化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组,统筹协调推进去产能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各县市区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去产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去产能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去产能工作总目标、分企业退出规模和时间表。

2.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去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将全市去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强化考核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对未按规定停止“僵尸企业”补贴和取消各种形式保护的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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