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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2016-09-06 10:28:5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发〔2016〕2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4日

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

为完善省对下财税体制,进一步理顺省和市县收入划分,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发〔2016〕2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税收分享政策。打破企业隶属关系,明确中央、省、市、县税收分享比例,建立起简明、统一、规范的税收收入分享制度。

(二)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保持省和市县收入格局基本不变,保持省和市县既得利益基本不变。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培育财源的积极性;完善税收共管制度,确保税收收入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四)保持财政体制不变。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后,保持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不变。

二、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石油企业增值税,中央分享50%,省分享50%;其他企业增值税,中央分享50%,省分享15%,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5%、市区企业增值税的35%,县分享区域内企业增值税的30%。

(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所得税的60%;省分享省内跨区域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40%;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省分享5%,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5%、市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35%,县分享区域内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30%。

(三)资源税:油气田资源税,省分享100%;其他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等7个税种,省分享5%,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5%、市区7个税种的95%,县分享区域内7个税种的90%。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市县分享100%。

(五)市(地)对区的税收分享办法,由市(地)自行确定。

(六)以2015年为基期年核定省对市县返还或上缴基数。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从2016年9月1日起,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收入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省级国库和市县国库。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已入库的税收收入按照本方案进行调库,具体调库办法、预算管理办法和国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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