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如下:
"营改增"政策施行后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是多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范围,那么"营改增"政策施行后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是多少?
转让方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受让方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契税。
为了更方便大家理解,我们以下面就以下面的例子来讲解。
2018年租房、土地流转费如何抵税?两部门八项举措简化营改增
营改增改革中,租赁不动产、运营资管产品、流转农业生产用地、社团缴纳会费如何抵扣减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5日联合发文,从八方面细化相关征收政策,进一步方便纳税人。
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两部门明确了多项确定销售额的规定,如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按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营改增不止是减税?这个省的变化印证了总理所言!
“有了营改增的预期,企业在购置新车、拓展业务方面更有底气了。”该负责人称。几年来,江苏明佳购入了多辆新车,并积极进军“互联网+”运输领域,成立了无锡首个以“信用度”为评价标准的智能物流平台。
从一家年营业收入百万元级别的小货运公司,成长为年营业收入过亿元的智能物流企业,江苏明佳供应链管理公司的发展变化堪称“蝶变”。而按照公司负责人的说法,蝶变的动力源泉,正是“营改增”。
事实上,江苏明佳的转型升级只是营改增改革“外溢”效应明显的例证之一。诚如李克强总理在部署全面实施营改增时所强调的那样,这项改革的意义不止是减税,更将有力促进产业分工优化,拉长产业链,带动制造业升级和服务业发展。营改增是创新驱动的“信号源”,也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大“助推器”。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怎么报税?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税率是多少?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申报期进行上一个季度的增值税申报。那么小规模纳税人怎么报税?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有哪些?税率是多少?小伙伴们赶紧学起来吧!
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营改增前后房屋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有啥变化?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经常有纳税人前来咨询,营改增后房屋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为此,笔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有关附件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等相关政策精神,进行归纳分析如下,供参考。
1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的按以下规定征税: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全文)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附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财税〔2016〕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再保险服务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后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缴增值税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有关规定:“八、转让无形资产 以无形资产的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九、销售不动产 以不动产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由于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为此,经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12月10日印发了《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合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宁波市营改增最新政策,宁波市营改增实施细则
宁波市政府下发《宁波市全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宁波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四大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正式启动。
根据营改增试点方案,今年5月1日起宁波将实行“双扩”:
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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