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09-05 09:00:22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布《石景山区北辛安棚户区改造A、B区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16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征求意见方式:对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建议、意见的,持被征收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到意见收集地点领取并填写意见表。为确保建议、意见的有效性,请如实填写企业名称、联系电话及被征收房屋坐落。
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收集地点: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21号综合楼一层,联系电话:59439340。
意见收集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附件:
《石景山区北辛安棚户区改造A、B区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石景山区北辛安棚户区改造A、B区房屋征收项目
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北辛安棚户区改造项目A、B区(以下简称“本项目”)为2016年北京市重点棚改项目。为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本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受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承担本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征收范围
北至阜石路,南至石景山路,西起北辛安路,东至特钢厂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最终以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为准)。
三、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指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载明的用途、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确定。未经批准的房屋,不予补偿。
五、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采用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它补助费
其中: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基准价格×K×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
K为容积率调整系数。
本项目基准价格由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产权调换房屋为本项目提供的非住宅房源(最终以规划批准文
件为准)。
2.产权调换原则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双方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同时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它补助费。
被征收人按照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购买本项目范围内产权调换房屋,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购房款原则上不得超过补偿、补助的总和。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由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3.选房原则
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选房。被征收人应按照规划设计户型和功能区划分等集中连续选房,不得分散选房,且不应破坏其余房源的完整性。
六、补偿补助相关标准
(一)搬迁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搬迁费;另按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再给予50元/平方米的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另按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再给予自被征收房屋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交房之日的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标准为商业类房屋95元/月/平方米,办公类房屋90元/月/平方米,工业类房屋65元/月/平方米。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本项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对本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的,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其他补助费
1.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35元/部。
2.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
3.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4.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5.大型机器设备、物资的搬迁等费用等,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未经批准的房屋,可按照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费。
七、签约期限及奖励
本项目协商期自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签约期限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15日。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购买本项目规划范围内产权调换房屋的可享受标准房地产价格9折优惠。
2.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土地面积计算,给予5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费,签约期限届满后不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
八、款项支付及搬迁期限
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款项,被征收人则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腾空房屋,结清水、电、供暖、物业等相关费用,并将房屋交付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同时将房屋权属文件原件一并移交。
九、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方式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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