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整合2017-04-19 09:29:32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这项制度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
(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城市建设区用地统一征收后供地,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义务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3)开垦耕地资金必须落实;
(4)开垦耕地地块应当落实;
(5)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全国各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价格
陕西省耕地占补平衡主要方法是“政策主导、省厅监管、市县为主、自求平衡”,建设占用耕地县(区)首先在本区域内进行占补平衡,因补充耕地资源枯竭在本区域内无法实现占补平衡的,经省厅评估同意可跨区域协作实施占补平衡(有偿转让新增耕地指标)。
新增耕地指标转让指导价格:市域区内县(区)之间1万元/亩,市域外2万元/亩。
宝鸡市为了促进县区经济和谐发展,均衡发展,可持续发展,保证全市耕地占补平衡,采取县(区)相互结对,实行“一帮一”活动,即无指标县区可与指标富裕且耕地后备资源充足的县(区)结对,一方出钱(土地出让政府收益和耕地开垦费)购指标,另一方投资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相互帮扶,各取所需。?
四、江西上饶耕地占补平衡的具体做法?
1、属地占补平衡的原则。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属地占补,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耕地占补平衡。
一般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负责;国家、省交通、水利、电力等重点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确实无法独立完成的,由市统筹将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数下达给其它县(市、区)完成。
2、分利不分指标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引进或采取其它合作方式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耕地指标不得分成。擅自引进或采取其它合作方式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造成新增耕地指标流失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3、分级入库储备的原则。各县(市、区)新验收批复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入库后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10%、20%和70%分别进入省级、市级和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
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指标,用于市本级城市建设耕地占补平衡需要。市重点交通、水利、电力建设项目占补平衡,市政府可另行调用各县(市、区)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指标。
4、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补偿原则
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指标,市政府安排使用后,市财政(项目单位缴市财政)以每亩12000元的价格予以补偿。
市重点交通、水利、电力建设项目占补平衡,市政府另行调用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指标的,由项目单位以每亩12000元的价格支付补偿。
市域范围内有偿调剂,新增耕地指标调剂补偿款每亩15000元。??向市域外调剂新增耕地指标后致使自身耕地占补平衡无法落实,需要调剂使用其他县(市)新增耕地指标的,该县应支付不低于每亩18000的指标调剂补偿款给调剂承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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