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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具体做法及价格

来源:土流网2016-04-11 13:49:49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由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协调、落实。每年年初,市国土资源局分析预测市及各区非农业占用耕地量,并协商确定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调剂价格,现在将各地耕地占补平衡的具体做法及价格下发。

一、贵州省贵阳市耕地占补平衡的具体做法

贵阳市耕地占补平衡主要途径是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耕地,对已完成验收并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确认的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实行三级管理:省厅直接投资项目获取的新增耕地指标进入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用于国家及省上重大建设项目占补平衡;使用市财政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市50%、县(区)50%的比例分别划入市、县(区)两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建设单位自行补充和使用县级以下财政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备案后划入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

贵阳市新增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为解决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问题,主要采用异地购买新增耕地指标的方法。

1、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初根据年度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情况和资金情况拟定新增耕地指标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2、为便于资金运作,市政府设立直属的土地储备中心,该中心建立全市新增耕地指标库,统管全市新增耕地指标置换工作,设立市级新增耕地指标置换资金专户,凭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购置新增耕地申请和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书统收统支。具体操作程序为:市辖区内的县(区)之间置换新增耕地指标时,由需要用地的业主提出申请,经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经来源地县(区)国土部门同意,双方签订指标置换协议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并报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备案;跨市(州)的新增耕地指标置换,由业主提出申请,经所属县(区)国土部门审核,并经指标来源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上级国土部门同意,双方签订新增耕地指标置换协议,由市国土局向省厅提出申请,批准后从省级新增耕地指标中划转。

3、新增耕地指标置换价在2.5—3万元/亩之间。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收取申请方款项时加收一定比例的开垦费,其中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按协议价105%收取,其他项目按协议价120%收取,市国土资源部门从盈余部分中提取3—5%用于指标库运行、维护等费用,再提取3—5%奖励在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收、支票据使用“贵阳市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二、四川省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的具体做法

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主要途径也是实施农用地整理、未利用地开发等项目新增耕地。全市605个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前全部报省厅立项,分年度实施。经省厅验收确认的土地整理开发项目新增耕地报备完成后全部进入市政府设立的农村产权交易所,按对应县区用地业主申请实行挂牌交易、竞价出卖,指标不足县(区)可申请到指标长余县(区)交易购买,交易价约5—6万元/亩。对交易所得新增耕地指标因特殊情况不使用时,还可到交易所申请转让。

成都市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资金来源,一是争取省级耕地开垦费,二是市上建立土地综合整治基金(由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益、农交所出卖新增耕地指标收入、其他市上专项资金组成),一般不做中央和省上新增费投资项目,确保项目投资形成的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不浪费后备资源。

三、陕西省高陵县、宝鸡市耕地占补平衡的具体做法

陕西省耕地占补平衡主要方法是“政策主导、省厅监管、市县为主、自求平衡”,建设占用耕地县(区)首先在本区域内进行占补平衡,因补充耕地资源枯竭在本区域内无法实现占补平衡的,经省厅评估同意可跨区域协作实施占补平衡(有偿转让新增耕地指标)。

新增耕地指标转让指导价格:市域区内县(区)之间1万元/亩,市域外2万元/亩。

宝鸡市为了促进县区经济和谐发展,均衡发展,可持续发展,保证全市耕地占补平衡,采取县(区)相互结对,实行“一帮一”活动,即无指标县区可与指标富裕且耕地后备资源充足的县(区)结对,一方出钱(土地出让政府收益和耕地开垦费)购指标,另一方投资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相互帮扶,各取所需。

四、江西上饶耕地占补平衡的具体做法

1、属地占补平衡的原则。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属地占补,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耕地占补平衡。

一般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负责;国家、省交通、水利、电力等重点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确实无法独立完成的,由市统筹将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数下达给其它县(市、区)完成。

2、分利不分指标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引进或采取其它合作方式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耕地指标不得分成。擅自引进或采取其它合作方式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造成新增耕地指标流失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3、分级入库储备的原则。各县(市、区)新验收批复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入库后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10%、20%和70%分别进入省级、市级和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

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指标,用于市本级城市建设耕地占补平衡需要。市重点交通、水利、电力建设项目占补平衡,市政府可另行调用各县(市、区)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指标。

4、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补偿原则

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指标,市政府安排使用后,市财政(项目单位缴市财政)以每亩12000元的价格予以补偿。

市重点交通、水利、电力建设项目占补平衡,市政府另行调用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指标的,由项目单位以每亩12000元的价格支付补偿。

市域范围内有偿调剂,新增耕地指标调剂补偿款每亩15000元。

向市域外调剂新增耕地指标后致使自身耕地占补平衡无法落实,需要调剂使用其他县(市)新增耕地指标的,该县应支付不低于每亩18000的指标调剂补偿款给调剂承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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