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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2021)

来源:青海省财政部2016-08-31 09:17:56

青财农字〔2016〕415号

为加强和规范青海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青海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青海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供销社系统建设及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副产品产地批发交易市场、农牧业生产资料加工配送中心、农畜产品冷链物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建设及农牧区电子商务建设。

(二)农产品营销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农产品营销经纪人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

(三)乡镇基层供销社、农村牧区村级综合服务社等服务单位所涉及的经营服务场所建设。

(四)供销社职责范围内的其它为农服务项目。

第四条 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每年年初,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联社采取因素分配方式将项目资金额度分配下达到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及省供销联社。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农产品、农资流通网络和经纪人队伍发展状况、需求;供销重点项目区域分布;上年度供销社资金绩效考评结果等。

第五条 各级供销社和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县(市、区)供销社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选、审核、上报市(州)供销社和财政部门;对实施项目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及时拨付财政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二)市(州)供销社和财政局对本级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审定,并对所属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审定;对本级及所属县(市、区)实施项目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及时拨付财政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三)省供销社会同省财政厅对省社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定,并根据省财政支农资金管理要求,对全省供销系统项目建设进行重点检查。项目实施完成后,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告报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各市(州)对审定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在本地区有关新闻媒体或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额度及投入预计效果。每年5月31日前,将公示后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上报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收到省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后,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各级供销社。各级供销社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 按照“简政放权”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供销社和财政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监管体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充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至2021年5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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