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丘市国土资源局2016-08-15 10:12:49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商丘市从2016年8月16日起在市辖三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其他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以下为通告全文: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
根据《商丘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编〔2015〕51号),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市辖三区内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增设市不动产登记局和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承担市辖三区内不动产登记、交易的具体经办职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五年过渡期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范围。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范围
市辖三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
三、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时间及办理机构
自2016年8月16日起,市辖三区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其他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8月16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办公地点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业务受理和办理地点:商丘市凯旋路与八一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德信商务大厦四层。
电话:0370-2585000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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