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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指导意见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2016-08-15 09:40:50

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民宗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消防总队制定的《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指导意见》,全文内容如下。

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指导意见

省民宗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消防总队

为妥善解决全省各地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宗教活动场所权证)办理难等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总结相关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宗教事务条例》和全省宗教工作会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精神,加强对宗教建筑的依法管理,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二)属地办理。设区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相关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释疑。

(三)主动申报。需补办权证的宗教活动场所,应主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机构申请登记。

(四)稳慎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把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关和消防安全关,成熟一个,办理一个。

三、政策措施

(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由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意见,设区市、县(市、区)相关机构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给予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实际使用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协议进行了补偿,且未因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后,按现行征地工作要求、补偿安置政策和土地利用现状办理相关手续。

3.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之后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二)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处置。

2010年10月1日之前已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关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规定,相关材料按以下要求办理:

1.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申请人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的土地确权登记证书。

2.关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申请人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宗教活动场所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涉及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应先依法处置。

 

3.关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1)申请人提供《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证明材料。(2)如申请人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该场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测、评估;申请人取得该场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等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后,向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综合检查申请;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对申请办证的场所进行综合检查,并提交综合检查报告。

4.关于房屋测绘报告:申请人提供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书》。

以上材料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后,从其新规定。

2010年10月1日之后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三)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建筑消防监督管理。

1.1998年9月1日之前已经建成使用且未改、扩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不需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由申请人提交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或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该场所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评估意见书。

2.1998年9月1日之后建成使用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消防安全相关手续。

(四)其他相关问题处理。

1.宗教活动场所权证申办主体为该宗教团体或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

(1)宗教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办理权证相关手续。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凭印有“浙江省统一配发的本场所二维码”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办理权证相关手续。

2.宗教活动场所是供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公共场所,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实宗教活动场所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发生时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历史沿革和现实状况等情况以及相关申办材料,对权证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消防等方面处置,可参照相关政策法规给予优惠处理。

3.相关机构在确定和变更宗教活动场所权属时,应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宗教事务部门在答复前应征求该宗教县级以上爱国宗教团体的意见。

4.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是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推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和宗教团体等要建立沟通会商机制,努力开拓创新,积极稳妥地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可单独开辟宗教活动场所办证窗口或绿色通道,做好政策法规解释,完善办证流程,加强工作指导。

(三)推进信息化管理。各地宗教事务部门要结合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推动宗教有关信息数据化管理,督促相关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及时把不动产登记的数据信息录入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本意见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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