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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有哪些扶持政策(辽宁版)

来源:互联网2016-08-10 10:12:00

辽宁省农委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辽农经〔2014〕144号

各市农委,绥中、昌图县农发局(农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0号)要求,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就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家庭农场的意义

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以农户家庭为生产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者流转的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家庭农场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坚持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特别是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对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发展现代农业具有积极的引领作用。当前,家庭农场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已经成为引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家庭农场作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的重要牵动力量,正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当前主要是鼓励发展、支持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规范、促进其健康发展。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指导,落实扶持政策,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家庭经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土地流转成立家庭农场,确保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快速、规范发展。

二、家庭农场的认定范围和条件

(一)家庭农场范围

1.种植业家庭农场。以从事种植业,尤其是以粮食、蔬菜生产为主的家庭农场。

2.种养业结合家庭农场。以从事种植业生产为主。同时,利用种植业生产场地,从事养殖业的种养结合家庭农场。

(二)家庭农场条件

1.家庭农场主应为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或是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家庭农场可以由1户组成,也可以由不超过3户且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

2.家庭农场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劳动力数量;

3.家庭农场收入。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土地经营规模。种植业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应达到100亩以上;种养结合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应在70亩以上。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以签订省统一制定的标准流转合同文本为准),土地适当集中且相对稳定;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6.按照农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比较详细的记录,并建立档案,基本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

7.家庭农场农业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8.家庭农场主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参加过专业技能培训,无不良信用记录(由村委会提供证明)。

三、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工作重点

(一)建立家庭农场初始登记制度

农户申请建立家庭农场,符合条件的,由家庭农场主到县级农业部门申请登记,填写《家庭农场申请登记表》。经7个工作日审核,7日的公示(在家庭农场所在村),无异议的,由县级农业部门予以登记,发放《家庭农场认定书》。县级农业部门建立《家庭农场登记簿》,登记簿应当记载家庭农场主基本信息、劳动力构成情况说明、农场经营面积及流转情况,流转合同、农机具购置发票等扫描或电子图片,农业经营效益分析表等。

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主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二)积极培育示范家庭农场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加快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示。要引导家庭农场在知识技能水平、经营管理能力、物质装备条件、生产发展规模、生产经营效益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考评奖补机制,发挥其在土地流转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从2014年开始,省政府每年将评选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并给予奖励。

(三)开展家庭农场主培训

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制定培训计划,充分利用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阳光工程”等培训平台,有计划地开展家庭农场主培训工作。鼓励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积极兴办家庭农场。完善农业职业教育制度,鼓励家庭农场主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

(四)建立家庭农场备案制度

要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和家庭农场发展变化的实际状况,通过建立家庭农场备案制度,对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春耕后,家庭农场主应当通过电子网络、信函等形式,将土地经营面积、农场经营状况等情况向县级农业部门备案。县级农业部门根据备案情况进行抽查。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网络平台、信息采集、硬件配置等基础建设,逐步建立家庭农场信息化备案制度。力争到2015年末,实现省、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场信息化基础建设全覆盖,为实现网上交易农产品创造有利条件。

四、落实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

(一)引导土地通过流转市场向家庭农场流转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提高为流转双方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主通过流转市场转入土地,扩大经营规模。提倡实物计租、货币结算,支付方式可以一次性趸交、期内补交差额部分,也可以分期支付。支持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兴办家庭农场。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资金,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农田,通过流转市场转给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二)落实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政策

要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等。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推动落实用水用电、建设用地、农机补贴、税收、信贷、金融、保险、科技、交通、人力资源等相关扶持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引导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

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与合作。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合作社,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鼓励工商企业通过订单农业、建立示范基地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四)强化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生产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提供各类服务。市县乡三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将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推行农技人员与种植业家庭农场“结对子”的工作责任制,及时提供各类信息、技术、经营等指导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排水、贮藏保鲜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点工作之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工作。各级农经机构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对家庭农场的初始登记、备案、分析和考评工作,推动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要加强家庭农场发展的调查研究,指导家庭农场主开展农业生产活动,及时发现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协调相关部门,确保支农惠农强农政策落实到位,帮助解决家庭农场主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各地发展家庭农场的工作动态、措施、成效与典型经验,请及时报送给省农委农经处(站)。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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