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8-10 11:16:39
冀农管发〔2015〕25号
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步伐加快,家庭农场已成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引领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一号文件工作部署,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强示范引导,加大扶持力度,强化管理服务,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健康快速发展,激发农村发展动力和活力,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引领农业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任务目标。按照生产有规模、产品有标准、经营有记录、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的要求,培育一大批规模适度、生产规范、管理科学、效益明显的示范家庭农场。2015年-2020年每年培育认定省级示范家庭农场200家,到2020年总数达到1000家,带动市、县级培育示范家庭农场5000家,全省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发展到25000家,在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三)基本原则。
农户主体,适度规模。科学把握、合理提高农户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引导家庭农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倾向。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综合考虑劳动力转移状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区域特色,以推动粮食规模化生产为重点,完善功能,规范经营,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着力提升家庭农场发展水平。
机制创新,提质增效。支持家庭农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有序吸纳流转土地,合理扩大经营规模,不断改善基础条件,加大优良品种、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装备应用力度,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收入。
政策支持,示范引领。在土地流转、注册登记、产业发展、金融服务和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培育一批科技先进、功能完善、运转规范、效益明显的示范家庭农场。
二、加强指导和服务
(一)把握家庭农场基本特征和认定标准。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具备家庭经营、适度规模、资质合法等基本特征,经过合法注册登记的市场经营主体。各地应本着有利发展、条件适当、合理可行、便于操作的原则,对家庭农场进行注册、认定、指导、支持和服务。农业(农经)部门认定家庭农场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农场用地应是依法承包或者依法流转的土地,有比较完整的农产品生产档案和财务收支记录;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承包期或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面积一年两熟地区应达到50亩以上,一年一熟地区应达到100亩以上;从事经济作物生产、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经营规模标准,参照经营收入与家庭成员在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水平大体相当来确定。县(市、区)农业(农经)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开展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对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予以认定并建立名录,作为政策扶持、项目资金支持和开展指导服务的重要依据。
(二)放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条件。家庭农场经营者可自愿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开展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应依法予以注册登记。以家庭财产出资、家庭成员为主要经营者,通过经营自有或租赁的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可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组织形式可以是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家庭农场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今后国家对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按照分级开展、自愿申报、政策扶持、示范带动的原则,省、市、县(市、区)农业(农经)部门分级制定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家庭农场加强指导和支持,使之尽快达到示范家庭农场标准。县级农业(农经)部门要建立示范家庭农场档案,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优先享受支持农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
(四)引导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交流与联合,开展技术协作与经营合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鼓励家庭农场之间、家庭农场与农户之间,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合作社,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鼓励工商企业通过订单农业、建设基地、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三、加大涉农政策扶持力度
(一)引导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健全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流转价格咨询认定、争议调解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建设成方连片、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向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把家庭农场信息化建设纳入全省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系统,加强数据统计、情况汇总和信息分析,提高指导和服务的科学化水平。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将家庭农场纳入支农补贴政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农业项目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家庭农场适度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科技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等。新增农业补贴资金要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各级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资金要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倾斜,对示范家庭农场予以重点支持。安排符合条件的示范家庭农场承担扶持农业和粮食生产财政专项补助项目,优先承担土地整理、农田水利、高标准农田、节水农业、粮油高产创建、农机补贴、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防控、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科技入户、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等项目,免费提供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优先安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增强家庭农场的生产能力。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指导家庭农场采用现代生产经营方式,加强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控制,规范投入品使用,推进标准化生产,落实生产记录、质量检测、包装标识、质量追溯等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家庭农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行采用绿色防控、生态养殖、资源循环利用等新模式和节水、节肥、节药及粪污、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增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完善社会化服务。县级、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加强联系指导,为家庭农场提供技术推广、品种引进、疫病防控、质量检测等公益性服务。把家庭农场纳入农业科教项目实施范围,支持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推动当地农业科技水平的提升。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社会化服务,帮助家庭农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落实设施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家庭农场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复垦。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允许家庭农场占用耕地建设管理用房、环保设施、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附属设施,以及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所占耕地按农用地管理。家庭农场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六)完善人才支撑政策。把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各类农村人才培养计划,确立培训目标,丰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实效。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兴办家庭农场。把家庭农场经营者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点,在培训、认定和管理上予以倾斜。完善农业职业教育制度,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农民技术职称。
四、强化金融政策支持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专项安排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资金,用于金融机构加大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简化审贷流程,合理确定利率水平,不得变相提高融资成本。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实际需求,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在贷款利率和期限确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本息的偿付周期。原则上,从事种植业的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70%,其他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60%。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进一步拓宽抵质押担保物范围,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家庭农场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各级农业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提供家庭农场名录,加大对符合条件家庭农场的支持力度。
(二)加强农业保险服务。开展家庭农场互助合作保险和家庭农场综合性保险试点。加强保险与涉农信贷协作配合,针对家庭农场的特点,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积极探索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引导保险公司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种类多、品种全、服务优、效果好的特色化农业保险。
(三)执行税费优惠政策。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农业和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家庭农场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渔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疫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税务部门对家庭农场依规申办税务登记要即时受理、当场办结,对免税申报手续提供指导。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本地区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政策措施,推动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落实;建立完善农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农业保险等机制;强化监管,严禁向家庭农场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协商交流与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农业(农经)部门要加强对推进家庭农场发展工作的指导、推动和服务,做好对家庭农场的调查、监测、分析和统计工作,及时提出对策措施,着力破解发展难题。各级农工委(部)、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支持,优化服务,积极推动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家庭农场相关政策和典型案例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国有农场可参照本意见,对农场职工兴办家庭农场给予指导和扶持。
河北省农业厅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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