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8-09 17:33:59
粤农〔2014〕3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2014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意见》(粤发〔2014〕9号)精神,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经营者原则上应是农场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农民(农村社区居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成员收入水平与当地城镇居民接近或相当,经营规模与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相适应,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数,具有较为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从事粮食、蔬菜、水果种植和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土地经营面积应不低于50亩,且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从事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养殖或种养结合的,经营规模应达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
二、明确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原则
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要坚持“政府引导、示范引领、政策扶持、农民自愿、分级培育、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化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和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要正确处理家庭农场与其他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关系,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各具特色、各有优势,发展家庭农场不排斥其他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不规定一种模式、一个标准。要防止出现脱离当地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家庭农场数量和经营规模的现象;要避免城镇居民、工商资本以发展家庭农场为名到农村租用农民承包地开展商品农产品生产之外的经营活动或从事非农建设。
三、稳步推进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与服务,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和完善市、县、镇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指导、代办代理、纠纷调处等便民服务,促进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有序流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土地流转或土地连片整理的激励机制,通过土地流转、互换并地、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等方式,解决影响家庭农场发展的农民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引导农民承包地依法、自愿、有偿、稳妥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不断完善租金动态调整、收益合理分配机制,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
四、支持引导家庭农场联合与合作
支持种养大户发展成为家庭农场。引导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与联合。推动家庭农场与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交易市场、零售商场、农民合作社等通过订单生产、直供直销、农超对接、利润返还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和合同履约机制,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合作社,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带动广大农户共同发展。
五、推进家庭农场培育认定工作
探索建立各方参与、市县为主的家庭农场培育认定工作推进机制,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市、县农业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家庭农场由县级政府认定,同级农业部门颁发证书并建立档案。符合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家庭农场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提供服务。
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向社会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从2014年起,省农业厅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在全省范围内择优遴选一批经营规模稳定适中、配套设施完善、生产技术先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家庭农场予以重点扶持。
六、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农业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注意掌握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帮助家庭农场经营者解决实际困难;要研究制定家庭农场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有关扶持政策,并抓好扶持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要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发展的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开展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动态监测统计工作,为完善政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建立农技人员联系家庭农场制度,主动为家庭农场提供农技应用、良种引进、疫病防控、检测检验、技能培训等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农机维修保养、灌溉排水、贮藏保鲜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
结合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阳光工程”培训等,有计划地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积极支持家庭农场创建品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发展标准化生产,参加各种产销对接、产品展销展示活动。指导家庭农场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和销售台账,正确使用农业投入品,规范包装标识,强化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家庭农场以大型农用设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收账款、仓库存货、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办理抵押或权利质押贷款。将家庭农场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重点,创新面向家庭农场的商业性农业保险项目,为家庭农场投保、理赔提供优质服务。
七、完善对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措施,省各有关部门应结合职能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涉农项目资金,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在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业标准化、农机购置等方面,要将符合扶持主体条件的家庭农场纳入财政奖补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承担和实施粮油高产创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治、农村道路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在家庭农场比较集中、符合相关条件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实施。
家庭农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家庭农场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税务机关要为家庭农场办理税务登记、免税申报、发票领用等事项提供便利和指导。各类经营主体为家庭农场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家庭农场生产的鲜活农产品运输按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推广
各地要树立扶持家庭农场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理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深入推进。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协调各方面力量,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工商、金融、保监等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家庭农场发展。各地要及时总结推广家庭农场发展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推广,努力营造有利于家庭农场健康规范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及时纠正、依法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侵害家庭农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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