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甘肃2016-08-01 17:31:4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6〕1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推进全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我省农业农村发展实际,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用工业理念发展农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以新型城镇化为依托,补齐农业农村发展短板,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发展新格局,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全省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主要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不同区域、不同产业融合模式。
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强化利益联结,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链增值收益。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主体。
坚持改革创新,打破要素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激发融合发展活力。
坚持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相衔接,与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引导农村产业集聚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更加协调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农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
二、多途径开展农村产业融合
(四)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强化产业支撑,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加强规划引导和市场开发,培育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等专业特色小城镇。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资本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和土地要素市场,促进城乡之间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推进劳动力在统一市场中就业条件的平等性、价格竞争的公平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和登记政策,稳定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努力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等负责)
(五)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围绕绿色化引领、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产业化发展、效益化提升,加快农业产业内部结构调整,强化农产品品质、品种、品牌建设,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地域特色鲜明的绿色生态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按照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循环发展的要求,调整优化粮食和特色产业种植结构,深入挖掘养殖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牛羊产业,稳步提升猪禽产业,加快发展绿色农业。建设现代饲草料产业体系,推广优质饲草料种植,促进粮食、经济作物、饲草料三元种植结构协调发展,大力发展种养结合的循环农业。积极发展林下经济,打造特色经济林果产品基地,推广适合精深加工、休闲采摘的作物新品种,推进农林复合经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加快构建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保障体系。(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等负责)
(六)延伸农业产业链。坚持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社会资本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需求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开展代耕代种代收、良种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质量监测、烘干储藏等市场化和专业化服务。落实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逐步扩大实施区域和品种范围,初加工用电享受农用电政策。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农产品深加工,促进其向优势产区和关键物流节点集中。创新农产品流通和销售模式,整合现代物流体系,加大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支持优势产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推进市场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布局有机衔接,全面完成陇西首阳中药材产地交易市场、定西马铃薯综合交易中心、张掖玉米种子暨农产品交易中心等8个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建设任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做到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健全农产品产地营销体系,培育大型农产品连锁企业跨区域经营,拓展产地直销渠道,开展直采直销,推进农超、农企等多渠道产销对接,鼓励在城市社区设立鲜活农产品直销网点。(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等负责)
(七)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实现农业从生产向生态生活、从物质向精神文化功能拓展。加强统筹规划,把休闲农业发展与现代农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以及美丽乡村、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融为一体。实施农耕食文化传承工程,大力发展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养生养老、创意农业、农耕体验、乡村手工艺等新兴产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等资产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注重乡村自然环境、乡土特色、历史风貌保护和传承,开发建设景区辐射型、古镇村落型、田园风光型、传统民俗型、养生度假型等多种类型的乡村旅游村镇,开发建设特色鲜明、个性突出的乡村旅游产品。加强乡村旅游品牌建设,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富民工程,创建旅游强县、特色旅游乡镇、旅游示范村。逐步建设以甘肃旅游资讯网、甘肃旅游官方微信平台和手机应用程序客户端等为载体的乡村旅游智能平台,推进“智慧乡村游”。深入推进“历史再现”工程,大力发展形式多样的“乡村记忆”博物馆,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工程和特色文化产业小镇建设。大力推进农耕文化教育进校园,引导中小学生参与农业科普和农事体验。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业,建立跨区域养老服务协作、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对口支援合作,促进城乡养老资源的共建共享。(省农牧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民政厅、省林业厅等负责)
(八)大力发展农业新型业态。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利用互联网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积极发展信息化农业、创意农业、工厂化农业。鼓励在农业生产环节应用物联网技术对大田种植、畜禽养殖、渔业生产等进行改造,提高农业设施智能化发展水平。加强农业大数据建设,积极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模式改进监测统计、分析预警、信息发布等手段,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体系。鼓励互联网企业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作,总结推广“陇南电商模式”,开展农业农村电子商务试点示范,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解决农副产品标准化、物流标准化、仓储设施等关键问题,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推动科技、人文等元素融入农业,鼓励发展农业生产租赁业务,积极探索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业、农业众筹等新型业态。(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等负责)
(九)引导产业集聚发展。优化农业区域布局,突出区域比较优势,以构建示范引领、加快推进、重点攻坚三大示范区为重点,大力发展草食畜牧业、设施蔬菜、现代林果、马铃薯、酿酒原料、现代种业等6大特色产业和具有区域特色优势的小杂粮、百合、油橄榄、甜高粱及牛羊肉、乳制品等特色农畜产品,支持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为一体的农业全产业链发展。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完善县域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形成农产品集散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展销中心。扶持发展一县(乡)一业、一村一品,鼓励龙头企业和涉农骨干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积极推进“公司+基地+商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大力培育农产品品牌,加快构建以地方整体品牌为龙头、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知名品牌为主体的农产品品牌体系。依托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研院校和“星创天地”,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应用企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三、培育农村产业融合主体
(十)强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基础作用。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拓展合作领域和服务内容。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务工经商返乡人员领办农民合作社、兴办家庭农场、开展乡村旅游等经营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优先承担政府涉农项目,落实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民合作社、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成员持有和管护政策。加强农民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鼓励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等参与全产业链建设,加快改造传统生产模式和产销关系,带动技术、物资、资本、人才向农业全产业链聚集。(省农牧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十一)支持龙头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引导其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并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签订长期合同等方式,建设标准化和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立足特色产业和特色产品,优化要素资源配置,鼓励龙头企业建设现代物流体系,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充分发挥农垦企业资金、技术、品牌和管理优势,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推进垦地合作共建,示范带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农垦集团公司等负责)
(十二)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优势。推动供销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对接和密切合作,培育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建立健全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支持流通方式和业态创新,着力建设村级综合服务平台、网上供销社服务平台和农业物联网社会化服务平台,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农产品收储加工、农村日用品供给、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省供销社等负责)
(十三)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积极培育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发展,制定相应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适合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部治理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产业联盟,支持联盟成员通过共同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融资拆借、共有品牌、统一营销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省民政厅、省农牧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负责)
(十四)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PP),细化和完善政府投资补助、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价格机制等扶持政策,引导和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社会资本利用农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农田水利建设和生态修复。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要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四、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十五)积极发展订单农业。引导龙头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形成稳定购销关系。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农产品产销合作,建立技术开发、生产标准和质量追溯体系,设立共同营销基金,打造联合品牌,实现利益共享。(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等负责)
(十六)鼓励发展股份合作。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试点。探索制订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基准地价,为农户土地入股或流转提供依据。以土地、林地为基础的各种形式合作,凡是享受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的承包经营者均应成为股东方,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探索建立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土地经营权入股部分的收益。(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负责)
(十七)强化工商企业社会责任。鼓励从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工商企业优先聘用流转出土地的农民,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引导工商企业发挥自身优势,辐射带动农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完善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探索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相关扶持政策与利益联结机制相挂钩。(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十八)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建立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引导建立土地流转、订单农业等风险保障金制度,并探索与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契约意识,探索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信用评级方法体系。制定和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加强土地流转、订单等合同履约监督,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甘肃银监局等负责)
五、完善农村产业融合服务体系
(十九)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以县市区为基础,搭建农村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乡村旅游、农业物联网、价格信息、公共营销等服务。优化农村创业孵化平台,建立在线技术支持体系,提供设计、创意、技术、市场、融资等定制化解决方案及其他创业服务。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其健康发展。采取政府购买、资助、奖励等形式,引导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提供公共服务。(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等负责)
(二十)强化金融惠农服务。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优化县域以下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发挥财政资金作用,通过贴息、政策性担保、风险补偿、保险补贴等方式,持续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稳妥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规范发展贫困村互助资金协会。鼓励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开展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推动涉农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多种债务融资工具,扩大融资规模。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合作,拓宽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范围。探索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合作机制,充分发挥保险机制融资增信作用。(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扶贫办、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供销社等负责)
(二十一)加强人才和科技支撑。加快发展农村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各类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到农村创业,实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和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开展乡村旅游创客行动。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村合作社、农业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支持农业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产业融合发展的科技创新,积极开发农产品加工贮藏、分级包装等新技术。(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二十二)改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展高标准农田和标准化梯田建设,改造提升中低产田。加快完善农村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积极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段“6873”交通突破行动和“6363”水利保障行动计划,升级改造一批重要的县乡道路,适度推进县乡道路联网工程,加快推进“三路一危”(断头路、瓶颈路、年久失修路以及危桥)改造,有序推进返砂通村油路改建,改善农村路网结构,提升交通总体服务水平;加快配套完善引洮供水一期工程,稳步推进引洮供水二期工程、黄河甘肃段防洪治理工程、兰州水源地工程建设,做好白龙江引水、庆阳马莲河水库报批立项工作,积极论证引哈济党、引大济西、甘肃中部生态移民扶贫开发供水等工程,启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扎实开展以“千村美丽、万村整洁、水路房全覆盖”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行动,启动实施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试点。继续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快全省动力电覆盖电网建设。统筹建设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逐步建立以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完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道路、供电、供水、停车场、观景台、游客接待中心等配套设施。积极推进“宽带中国”战略,大力支持农村宽带网络建设,努力缩小城乡数字鸿沟。(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二十三)加快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扶持贫困地区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农村服务业,针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组织实施符合当地条件、适应市场需求的农村产业融合项目,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积极引进发达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与我省贫困县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六、健全农村产业融合推进机制
(二十四)落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探索融合发展模式。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农村产业融合集聚。(各级政府负责)
(二十五)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国家指导意见和我省贯彻落实的跟踪分析、评估论证和监督检查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做好总结上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十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全面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积极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等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发展。统筹安排财政涉农资金,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投入。创新政府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积极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农村产业融合领域。(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二十七)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产业融合模式创新、主体培育、政策创新和投融资机制创新,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和总结成功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促进全省农村产业融合加快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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