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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4 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07-29 17:34:4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桂政办发〔2016〕74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是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和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重要举措,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和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纵深推进美丽生态乡村和幸福美好家园建设的客观选择。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 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理念引领,准确把握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转方式、推融合、强产业、促跨越”为总体要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突出绿色生态优势,突出产村和农旅融合,用工业理念发展农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和乡村休闲旅游业,促进农业与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构建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发展新格局,为“两个建成”目标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产业与特色城镇融合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相衔接,新农村建设与特色城镇协调推进,农村产业集聚与城乡规划发展统筹布局。坚持多种业态与多元主体融合发展,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与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发展壮大,加大创新业态发展与培育新型主体力度,切实增强龙头示范带动与增加社会资本投入。坚持市场导向与利益共享融合发展,既要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要发挥新型主体带动,又要尊重农民意愿,强化利益联结,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链增值收益。同时,注重推进区域特色发展与农村产业链延伸,注重提升内生动力与机制体制创新能力。坚持平台支撑与社会服务融合发展,着力于重大项目建设与财政倾斜支持,着力于信息平台建设与成果综合利用,着力于金融保险发展与人才科技条件支撑。

(三)主要目标。

到 2020 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更加协调的新格局逐渐形成,推动我区一二三产业结构日趋合理,使农业与工业、服务业联系日趋紧密,农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

二、突出优势特色,发展多类型农村产业融合方式

(四)推进特色小城镇建设。

将农村产业融合与城镇规划建设有机融合,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等集中。加强城镇规划标准建设、技术指导和市场开发,找准城镇优势基础,整合专项资金,依托企业投资,培育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休闲观光、旅游等专业特色小城镇,形成特色产业与小城镇建设的深度融合,带动上下游多个产业发展。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程,重点推进宾阳、恭城、田东、富川和灵山 5 个示范县以及一批乡级、村级试点示范工作。升级风貌改造工程,2016—2020 年,结合旅游强县建设,全区组织实施 20 个新型城镇化示范县建设,101 个百镇建设示范工程。突出产业支撑,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进一步放宽南宁、柳州、桂林、玉林和其他设区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多措并举稳定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商务厅、农业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负责)

(五)调整优化农业结构。

调整优化农业种植养殖结构,推进农林牧结合和种养加一体,实施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品种品质品牌“10+3”提升行动,打造一批千亿元大产业,带动农村产业深度融合。加快绿色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发展,着重抓好农作物秸秆、农田残膜、植物残叶和畜禽粪便等生态循环资源利用,立足资源优势,发展“猪—沼—果”、“稻鱼共生”、“一蔗两用”等生态循环模式。大力发展广西绿色生态产业,开展西江水系“一干七支”沿岸生态农业产业带建设试点。加快推广生猪全程高架网床有益微生物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按照限制近海养殖规模、拓宽外海养殖空间,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合理开发外海渔业资源,支持建设海洋牧场的总体要求,科学合理、统筹发展海洋渔业。鼓励发展林下养鸡、中草药等林下生态经济。完善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全程监管质量追溯制度。积极发展外向型农业,强化以东盟为重点的开放开发,深化桂台和粤港澳周边区域农业合作。(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科技厅等负责)

(六)延伸农业产业链。

大力推进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加工园区建设,建立财政补贴和政策扶持精深加工企业发展,引导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向农业示范区和优势主产区集聚发展。鼓励扶持糖料蔗、果蔬、茧丝绸、茶叶、中药材、木薯、罗非鱼等特色优势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构建农产品跨区域流通体系,加强水果、蔬菜等大宗时令农产品的冷链物流系统建设,加快农贸市场建设规划,推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大力推广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和农校对接,鼓励支持企业开设鲜活农产品直销网点,组织好中国—东盟博览会农业展、广西名特优农产品交易会等展销促销活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供销社、农业厅等负责)

(七)拓展农业多功能。

大力推进以南宁、柳州、桂林等市为代表的都市现代农业建设,以服务城市、富裕农民为中心,以建设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为抓手,以特色产业发展为基础,创新推动休闲农业、创意农业、科普农业发展,加快农业产业优化升级,探索形成以设施、生态、观光休闲、会展等为特征的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广西长寿之乡众多、民俗民情多样、山水风光美丽等特色优势资源,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积极开拓山水田园、农家乐、休闲养生、旅游互补、都市科普、渔乐休闲、节庆休闲等富有广西特色的经营模式,加快发展长寿养生产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森林旅游。注重彰显桂风壮韵,实施 500 个乡土特色示范村建设,对250个传统村落文化进行保护发展。推进“环南宁市森林休闲旅游圈建设”,积极开发建设各类城郊型森林公园、森林庄园、森林人家,努力建成生态保护、资源培育、产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性标杆。挖掘传承农耕文化和特色民俗文化,做好“那”文化、龙脊梯田等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纵深推进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深入开展清洁乡村、生态乡村活动,大力推进产村融合、农旅融合,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自治区农业厅、旅游发展委、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乡村办、民政厅等负责)

(八) 创新发展农业新型业态。

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大力创新应用物联网、大数据、农业云、智慧气象等现代信息技术,合理运用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遥感航拍规划,对农业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实行全程监测,建立信息预警体系。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加快建设一批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和一批商务配送中心,完善综合服务网络。推动发展大型机械租赁、乡村旅游设施设备和物业租赁等生产租赁业务。鼓励发展农产品定制服务、众筹农业、创意农业、会展农业等新型业态。(自治区农业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林业厅等负责)

(九)引导产业聚集发展。

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科学开展区域产业功能布局。加快开展“小块并大块”土地整治,引导和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加大力度创建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含林业、 农垦) , 2016 年基本建成 30 个自治区级、 100 个县级和 100个乡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加大产业发展指导规划,扶持发展一乡(县)一业、一村一品或多村一品。依托我区生态资源优势和农产品地理标识,突出针对果、菜、茶、药等特色产业,打造一批具有广西生态特色、地域标识特色和民族产业特色的大品牌。创新科研体制机制,依托国家、自治区园区和整合农业科研院所、广西创新团队等技术力量,培育壮大一批育种育苗、栽培管理等领域的农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应用企业集群。(自治区农业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农垦局、林业厅,广西农科院等负责)

(十)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结合广西扶贫攻坚“十大行动”,重点针对 5000 个贫困村开展产业扶贫行动,做好贫困地区产业发展规划,整合各部门资金和资源等,大力支持发展贫困地区特色产业、休闲农业、长寿产业、生态产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推进贫困地区农村产业深度融合。积极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和贫困地区电商,加强培训创业致富带头人。建立健全龙头企业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模式,让贫困农户更多参与产业增值收益分配。鼓励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合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农业厅、商务厅、金融办、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三、突出主体支撑,推动多元化农村产业融合经营

(十一)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积极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务工经商返乡人员领办农民合作社、开展乡村旅游、发展农产品加工和电商销售等经营活动。开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示范创建。鼓励土地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带动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和鼓励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政府涉农项目,用于扶持的项目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直接补助、先建后补等方式直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至经营主体账户。支持新型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代耕代种、土地托管、联耕联种和种苗繁育、统防统治、农机作业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实施龙头企业成长计划,培育壮大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林业、农垦、水产畜牧重点龙头企业,加强龙头企业“产—加—销”一体化建设,提高产品附加值,打造一批大品牌,示范带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等负责)

(十二)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优势。

加快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组织体系、服务体系、经营体系、合作方式、农村金融体系、联合社治理机制等方面创新。深入推进“新网工程”建设,建立健全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加快对网络空白和薄弱地区的网点布局。新建和改造提升一批辐射带动系统发展的社有企业,培育一批有实力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推动供销合作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对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全流程、综合性服务。创新发展新型业态,搭建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拓展经营服务领域,由主要从事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延伸,大力开展乡镇综合超市、农资配送中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新兴产业经营服务,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全区性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的骨干力量。(自治区供销社等负责)

(十三)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

加快推动我区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改革发展。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培育发展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建设完善一批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中的行业自律、教育培训、品牌营销、组织交流、信息发布、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转移、委托、授权职能和购买服务,将质量检测、信用评估等适合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移交行业协会。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产业联盟,共同推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品牌创建、统一营销等多种联盟方式建设。(农业厅、科技厅负责)

(十四)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农业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广西特色种养业,利用农村“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农田水利建设和生态修复。实行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同等对待。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可以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要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林业厅、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四、突出机制创新,建立多形式农村产业利益联结方式

(十五)建立多形式利益联结机制。创新发展订单农业,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形成稳定购销关系。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农产品产销合作,建立技术开发、生产标准和质量追溯体系,设立共同营销基金,打造联合品牌,实现利益共享。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各地人民政府可探索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基准地价,为农户土地入股或流转提供参考依据。以土地、林地为基础的各种形式合作,凡是享受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的承包经营者均应成为股东方,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探索形成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土地经营权入股部分的收益。(自治区农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商务厅、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等负责)

(十六)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强化工商企业社会责任,鼓励从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工商企业优先聘用流转土地的农民,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引导工商企业发挥自身优势,辐射带动农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完善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国家相关扶持政策与利益联结机制相挂钩。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建立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与农业保险、担保等相结合,探索构建土地流转、订单农业等风险防范机制。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契约意识,鼓励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信用评级方法体系。巩固和完善“合同帮农”机制,制定和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加强土地流转、订单等合同履约监督,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自治区农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司法厅、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负责)

(十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以县(市、区)为基础,搭建农村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乡村旅游、农业物联网、价格信息、公共营销等服务。优化农村创业孵化平台,建立在线技术支持体系,提供设计、创意、技术、市场、融资等定制化解决方案及其他创业服务。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农技服务,鼓励科技特派员深入一线为创新创业提供支持。积极探索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其健康发展。采取政府购买、资助、奖励等形式,引导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提供公共服务。(自治区农业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等负责)

 

五、突出服务体系,提供多渠道农村产业支持条件

(十八)健全财税支持机制。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 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 积极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等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发展。各级财政要整合统筹涉农资金,保障对农村产业融合的投入,年度预算内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倾斜。创新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研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农村产业融合领域。(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等负责)

(十九)创新农村金融服务。

完善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大力推广田东“农金村办”模式,在行政村建立“ ‘三农’金融服务室”,打通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快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推动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和服务全覆盖。加大财税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将更多资源投向“三农”,加大农业农村重点领域金融供给,实现涉农信贷投放规模持续增长。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含林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合作关系,以产业链金融模式支持农村产业整合发展。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组建自治区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鼓励市县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发展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品种和覆盖面,加快推进糖料蔗价格指数保险试点,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范围。(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等负责)

(二十)强化基础支撑。

改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条件,规划建设高标准农田,完善农村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推动清洁乡村、生态乡村活动常态化、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着力推进改房、改水、改厕、改能、改路“五改”工程。完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道路、供电、供水、停车场、观景台、旅客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强化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人才和科技支撑,加快发展农村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引导各类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到农村创业。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任职兼职。支持农业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农产品加工贮藏、分级包装等科技创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商务厅、科技厅、农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旅游发展委、通信管理局等负责)

(二十一)落实主体责任。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探索融合发展模式。县级人民政府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要有抓手有平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尤其要以“10+3”农业特色产业提升行动、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糖料蔗“双高”基地、农产品精深加工园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创建等载体为抓手,多措并举,落实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创造性地落实各项任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办发〔2015〕93 号文件和本意见要求牵头抓好试点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每年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201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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