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2016-08-09 10:15:59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规范各类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管理使用,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的范围及标准
(一)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市区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随军家属。
2.补贴条件:2016年2月1日后在市区首次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等经营实体(除从事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下同),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占有30%以上股份的合伙人、股东,下同),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补贴标准与期限:一次性5000元,补贴期限为自创办经营实体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月起12个月。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2016年2月1日后,市区由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创办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补贴条件:补贴对象带动3人(不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已享受其他有关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人员,下同)就业,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
3.补贴标准与期限:每年2000元。在带动3人就业基础上,每增加1人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再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自符合补贴条件之月起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内,补贴对象符合补贴条件人数不足3人的,不予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2016年2月1日后,补贴对象毕业后当年被注册地在市区的300人以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新招用并由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3.补贴标准与期限:每年2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为补贴对象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早于其毕业时间的,补贴期限自毕业当月起计算(下同)。
(四)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小微企业。
2.补贴条件:2016年1月1日后,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3.补贴标准与期限:按补贴对象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补贴期限为补贴对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月起的12个月。
该项政策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不得同时享受,且两项补贴享受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五)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市区生源毕业年度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2016年2月1日后,补贴对象毕业年度内在市区登记失业的。
3.补贴标准:一次性1000元。
(六)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在本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公益性岗位就业安置除外)。
2.补贴条件:招用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3.补贴标准与期限:补贴标准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每人每月8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00元。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到达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当月起,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享受。用人单位自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此项政策,补贴期限至其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
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性(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人员),50周岁以后的补贴标准同50周岁。
(七)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在市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等(公益性岗位就业安置除外)。
2.补贴条件: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3.补贴标准与期限:补贴标准为招用市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年4000元、县(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12个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100元。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和户籍所在区、县(市)分别承担50%(其中属于市级集团联结乡镇的就业困难人员,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承担)。用人单位自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此项政策,补贴期限至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
(八)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条件:在省内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3.补贴标准与期限:补贴标准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月500元,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就业困难人员自领取营业证照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该项政策。补贴期限至其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
补贴期限内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将有关社会保险费补齐,不能补齐的,书面承诺放弃享受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后,可按补贴期限内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给予补贴,中断期限计入补贴期限。
(九)外来务工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0年并登记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2.补贴条件:在市区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3.补贴标准与期限:每人每月300元。自领取营业证照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在市区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公益性岗位就业安置除外)。
2.补贴条件:招用市区户籍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3.补贴标准与期限:一次性2000元。补贴期限自用人单位为补贴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月起12个月。
二、补贴的申请
(一)申请时间
1.上述补贴的申请时间一般为申请人符合条件后的6个月内(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的,申请时间为期满后的6个月内),其中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的申请时间为毕业次年的6月底以前。
2.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外来务工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工商户歇业、企业注销、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导致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12个月的,可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享受,申请时间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最后1个月后的6个月内。
(二)申请地点
1、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外来务工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向经营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
2、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
3、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市区[除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下简称三区)外]户籍人员在市区(除三区外)就业创业的,向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在三区及省内其他地区就业创业的,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三区户籍人员在市区(除三区外)就业创业的,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
4、市区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随军家属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市区(除三区外)户籍人员在市区(除三区外)就业创业的,向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在三区就业创业的,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三区户籍人员在市区(除三区外)就业创业的,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
5、因注册地、经营地不一致导致受理出现异议的,向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
6、三区申请地点由三区另行确定。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填写《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⑴《创业社保补贴申领表》
⑵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网络创业以及五证合一的无需提供,下同);
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在校大学生在读证明、高校毕业证书、《军官转业证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⑹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名册》;
⑵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供,营业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再次提供,下同);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变更的需再次提供,下同);
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变更的需再次提供,下同);
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在校大学生在读证明、高校毕业证书、《军官转业证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⑹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表》;
⑵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领名册》;
⑵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⑷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⑸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⑹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⑴《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申领表》;
⑵高校毕业生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困难家庭及就业困难证明材料(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凭零就业家庭认定相关证明;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高校毕业生凭市或区两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相关证明;孤儿或烈士子女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残疾高校毕业生凭《残疾证》);
⑷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
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领名册》;
⑵营业证照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关单位无需提供,下同);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省人力社保部门和市区以外省内其他地区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就业登记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7.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领名册》;
⑵营业证照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⑷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
⑴《创业社保补贴申领表》;
⑵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⑷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市区以外省内其他地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9.外来务工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⑴《创业社保补贴申领表》;
⑵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0.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
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领名册》;
⑵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⑷《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⑹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逾期申请处理办法
1.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逾期申请的,补贴额度按12个月折算后,每逾期1个月相应扣减1个月的补贴。
2.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外来务工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逾期申请的,每逾期1个月相应扣减1个月的补贴。
3.因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受理后漏报、错报或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站室工作人员政策解答出错导致逾期的申请人,可给予享受已逾期的有关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
三、补贴的审核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受理补贴申请后应当出具《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受理单》。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初审,将申请表、申领名册中填写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业失业登记等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录入计算机系统,报区人力社保部门。计算机系统未能确认的信息,申请人应递交相应证明资料。区人力社保部门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实时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各类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受理初审、复审、核定一般分别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分别在每月5、10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前上报上月申请审核资料。
四、补贴的拨付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市人力社保部门在补贴资金到位后,应及时拨付至区、街道(乡镇)就业专项资金专户,区、街道(乡镇)应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单位或个人。
用人单位经营地与其招用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所在区、县(市)一致的,由相应受理的乡镇(街道)人力社保站负责将市本级和本区承担的资金一并拨付给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由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将市本级和本区承担的资金拨付给用人单位。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凭系统中的审核通过名册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五、其他
(一)市区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资金来源、监督、检查管理等按杭州市人力社保局、杭州市财政局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就业转失业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被原单位(含同一法定代表人单位,下同)录用的人员,或在6个月后重新被原单位录用,且用人单位为其补缴了该段就业转失业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均不再受理该用人单位申请上述两类人员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内的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
(三)同一对象在同一期限内各类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四)就业困难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实现就业后的,就业时间晚于失业状况确认时间的,相关的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自该月起享受。就业时间早于失业状况确认时间的,相关的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自下月起享受。
(五)单位要办理注销(或歇业)的,须在注销前申请享受政策。
(六)2016年1月31日前,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的,仍可按原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一次性社保补贴。2016年2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社保补贴、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一次性社保补贴政策不再执行。
(七)2016年1月31日,外来务工人员享受新杭州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贴尚未期满的,2016年2月1日后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八)《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2号)、《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一次性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3号)、《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4号)、《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杭劳社就〔2009〕255号)、《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75杭财社〔2009〕936号)、《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拨付流程的通知》(杭人社发〔2013〕416号)、《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主城区高校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4〕278号)文件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废止。
(九)各城区按现行政策体制承担相应经费。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关业务经办流程。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新老政策衔接期间,按照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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