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2018-01-11 13:53:46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7〕4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对经认定符合我市石化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粮油食品加工、林木产业、电子信息产业、能源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重点产业(灵山县、浦北县可结合本县实际确定重点产业)发展且开发出新就业岗位,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大力扶持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建设。对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众创空间,给予2年的房租、宽带接入费补助。对经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的奖补,并优先推荐认定为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三、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完成工商登记注册2年以内的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单位,均可申请入驻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市、县区的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期间除可享受各项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外,每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鼓励扶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对首次在市内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扶持补贴。
五、对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就业奖补。市内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六、扩大就业见习补贴发放范围。将就业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12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500元/人·月。对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国家级示范单位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七、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就业奖补。市内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一定标准给予企业或社会组织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其中,吸纳就业10人以下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10人以上(含)、20人以下的,按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20人以上(含)、30人以下的,按14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30人以上(含)的,按1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
八、鼓励和支持发展就业扶贫车间。支持企业在有条件的乡镇、村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对经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九、落实就业援助扶持政策。对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成员,在初次申请公益性岗位时予以优先推荐上岗,在公益性岗位期满清退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由当地财政出资购买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给予3-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十、鼓励职介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按照不同人群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标准为:介绍对象属农村劳动力的给予300元/人,介绍对象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或登记失业人员的给予500元/人。
十一、创新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全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市、县区财政要建立和完善创业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每年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资金,扩大创业担保基金规模,不断提高创业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要适当降低反担保条件,重点支持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等重点群体、重点对象创业。
十二、加强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允许各类合法合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享受培训补贴;对80学时以上的培训,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培训生活费补贴。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十三、鼓励和支持各大中专院校加强创业教育。提高大中专院校就业创业指导水平,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全市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范围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同时把创新创业教学成果作为大中专院校教学成果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
上述政策涉及资金支出的,除明确由当地财政出资解决外,其余通过当地就业补助资金、农民工创业扶持资金统筹解决。有关补贴标准、计算办法按自治区有关配套政策执行,上述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发〔2017〕28号、桂政发〔2017〕48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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