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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

来源:湖北省林业厅2016-08-02 17:11:01

鄂林规〔2015〕1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根据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建设应当实施监理。

本办法所称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委托,对本省天保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天保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天保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按照经批准的天保工程年度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天保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实施单位)。

第四条 天保工程年度建设任务下达后,监理委托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

有监理资格的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经湖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有监理能力的单位是指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的法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有承担林业重点工程的建设监理或质量监督工作经验,能够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完成监理任务的法人。

第五条 从事天保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天保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二章 监理内容

第六条 天保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国有中幼林抚育、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五险”补助、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档案管理、资金管理、公益林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建设任务,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其他与天保工程建设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监理单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审查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提出的作业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等;

(二)审查与控制天保工程建设所需的种子、苗木、肥料、药剂、机具等施工材料,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工程实施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三)督促检查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森林资源管护、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中幼林抚育、公益林管理等技术规范标准,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工程实施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指令工程实施单位停工整改;

(四)跟踪监督工程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天保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设资金,发现挤占、挪用、串用、截留、滞留资金问题应当及时向工程实施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五)督促检查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入柜等情况,对不能达到国家要求的,要督促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及时解决;

(六)督促检查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按照国家天保工程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建设天保工程电子化档案和天保工程业务管理系统;

(七)组织天保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天保工程检验认可书;

(八)定期向监理委托单位报告天保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等情况;

(九)在天保工程整改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工程承包单位整改到位;

(十)天保工程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天保工程县级自查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天保工程监理报告。

第三章 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八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监理委托单位签订天保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服务酬金及支付、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天保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天保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天保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天保工程县级自查,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整改;

(六)天保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监理委托单位提交天保工程建设监理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十条 实施天保工程建设监理前,监理委托单位应将选定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监理人员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工程实施单位,并抄送其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天保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经批准的天保工程年度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应进驻施工现场,采取见证、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程计量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进行工程建设监理,收集整理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信息,定期向监理委托单位报告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监理委托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工程实施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的原则,主动开展天保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委托单位以及工程实施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实行谁监理、谁签字、谁负责,对被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时,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内容,组建由精通或熟悉林业、财会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监理机构。

监理机构负责人是履行天保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责任人,全面负责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内容。监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由林业专业高级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种子、苗木、农药、肥料、机具的经营活动。

监理人员不得在被监理的工程实施单位、工程建设承包单位或施工、种子、苗木、农药、肥料、机具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种子、苗木、农药、肥料、机具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由于未按监理合同规定进行监理,造成工程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监理单位与工程实施单位串通,为工程实施单位谋取非法利益、造成工程损失的,与工程实施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监理人员按照监理合同规定行使监理单位的权限,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工程实施单位或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更改监理人员的指令。

第五章 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九条 天保工程建设监理服务酬金,由监理委托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酬金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实施监理的工程实施单位天保工程建设年度投资总额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服务酬金实行分期支付。监理合同签订30日内,监理委托单位支付监理服务酬金总额的70%;监理工作结束后,经监理委托单位或监理委托单位指定的第三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监理服务酬金总额的30%。监理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工程建设管理质量未达到国家要求的,监理委托单位可以酌情扣减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酬金。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理委托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合同、扣减监理服务酬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天保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

(一)转让或者分包监理业务的;

(二)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者从事所监理工程的种子、苗木、农药、肥料、机具的经营活动,或者与被监理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往来的;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天保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理委托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扣减监理服务酬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的;

(二)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工作不力,导致被监理工程存在较大质量事故、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被监理单位出现违规使用天保资金数额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建设质量、资金管理等问题后,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实施单位报告,工程实施单位拒不整改的,或者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所造成工程建设损失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原《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鄂林办天〔2012〕29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修改《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林业厅对《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鄂林办天〔2012〕29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

一、主要依据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同时借鉴了《重庆森林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办法(试行)》、《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办法(试行)》、《湖南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等外省市的有关规定。

二、修改过程

2015年4月-5月,省林业厅天保中心先后到十堰市、宜昌市开展调研,听取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公司对《办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年5月22日,省林业厅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征求<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修订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广泛征求各有关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和各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的意见建议。同日,通过省林业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并书面征求省林业厅法律顾问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各地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七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监理内容、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权利与义务、监理服务酬金、处罚、附则。《办法》对监理单位的选定、监理的主要内容、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委托单位与监理单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服务酬金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湖北省林业厅

2015年7月20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制度廉洁性评估的报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0〕42号)要求,省林业厅对《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制度廉洁性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廉洁性评估。《办法》立法目的是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规范工程监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对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反腐倡廉各项要求,认真分析可能涉及腐败方面的问题,经反复论证,我们认为:《办法》将预防腐败的要求贯穿于制度建设的全过程,不与民争利,没有为部门谋利的现象,没有滋生腐败的漏洞。

二、必要性评估。2012年湖北省林业厅制定了《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鄂林办天〔2012〕29号)。经过两年多的试行,该办法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的新要求,特别是监理费由被监理单位支付,影响了监理工作的公正性,需要进行修订。

三、可行性评估。《办法》包括总则、监理内容、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权利与义务、监理服务酬金、处罚、附则等七章二十四条,制度设计体现了合理性、便捷性和科学性。《办法》权力配置、职权划分、程序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监督机制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健全,符合我省制度廉洁性的规定。

四、合法性评估。《办法》立法依据是《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布<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林产工业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2〕137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1〕1620号)、《省林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鄂林天〔2011〕336号)、《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林天〔2012〕209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并借鉴了重庆、山西等外省市造林绿化工程监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的。《办法》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没有扩张权力、减免责任,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五、利益冲突评估。《办法》所涉及的内容是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的相关事宜,是促进天保工程建设的保障,是加强天保工程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办法》中权力行使规范,所配置的管理内容是合理的、必要的,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高度统一,没有利益冲突,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湖北省林业厅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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