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峡江县人民政府2016-07-27 09:44:08
峡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峡江县化解房地产库存实施细则的通知
峡府办发〔20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峡江县化解房地产库存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5月19日第4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峡江县化解房地产库存实施细则
为大力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带动作用,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一)合理控制土地供应节奏。按照“控制增量、节约集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根据国家用地政策导向和商品房供求情况,科学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和规模,控制土地供应节奏。
(二)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三)实行棚改货币化安置和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积极探索棚改货币化安置优惠、奖励政策,引导棚改居民在市场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四)加强城中村农民建房管控,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全面清理“小产权房”、“一户多宅”等违法行为。
二、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五)加大对农民进城购房的信贷支持力度。要积极开展农村居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相关涉农银行要积极开展信贷产品创新,推出“农民安家贷”等信贷产品,支持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下同)。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政策、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执行最低标准。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定期对各商业银行支持农民进城购房信贷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六)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享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权利。农民进城购房后,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凭房屋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安排入学,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七)提高城区人口承载力,加速吸纳农村人口进城就业买房。县城区加快城区和工业园区融合,完善相关道路、公交等设施。巴邱镇要加强基础设施改造,提高老城区管理水平,打造宜居宜业环境,加快城区人口集聚。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积极开展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各商业银行要把个人住房信贷业务作为发展零售信贷业务的重点,放宽购房按揭贷款条件,全面放开按揭客户的户籍限制,并加快审批速度,增加房地产按揭贷款规模。
(九)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争取房地产开发贷款额度,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重点对已封顶的在建项目,支持企业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十)积极探索、引导和鼓励社会公益基金等机构参与商品住房市场,为购房人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开发企业商品住房销售,加速资金回笼。
四、发挥住房公积金引导作用
(十一)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开展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农民工、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社区工作者、单位聘用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自主缴交住房公积金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健全优化异地贷款政策,鼓励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购房。
(十二)提高住房公积金实际可贷额度。计算借款人还款能力占家庭收入的比重由最高50%调整为60%;存量房贷款额度占现值的比重由最高60%调整为70%;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借款人65周岁(法定60周岁以后退休的计算到退休后5年内)。
(十三)改革融资体制机制。在利用住房公积金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融资的基础上,视资金需求状况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贴息业务,研究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拓宽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资金供给渠道。
(十四)对纳入房管部门监管,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半(按5%的比例)收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
五、实施购房奖励
(十五)对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缴纳契税额100%的奖励,由受益财政负责安排奖励资金,房管部门审核兑现契税奖励。购房时间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购房并办理备案手续但因房屋达不到办证条件等原因而未缴契税的,给予一年的延续期,延续期内缴纳契税的,继续兑现契税奖励,2017年12月31日以后不再兑现契税奖励。
六、激活二手房市场
(十六)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二手住房最低计税价格,在现有的基础上降低10%,对杂间、车库的交易,按住房有关标准征收相关税费,进一步激活二手房交易,带动新建商品房销售。
七、促进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十七)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提供更多适销对路、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高品质住房,发展跨界经济。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金融部门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市场监督、税务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土地、项目、房屋等资产过户和证照变更等手续,并一事一议,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免予征收资产过户涉及的相关费用。
(十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培育专业化、规模化的房产租赁经营企业,鼓励大中型物业服务企业兼营房产租赁业务,为城市外来创业、务工人员提供稳定居所。建立租赁市场房源信息平台,规范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八、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十九)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的浓厚氛围。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各项政策措施和本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适时组织部门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问责。
(二十)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执法检查,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方式,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调整为不高于销售总额的6%,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利用商业银行开具的保函抵作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提高开发资金的流动性。由房管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统计、税务、人民银行、银监、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建立房地产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十一)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布房地产开发收费清单,严禁收取清单外的费用。进一步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出现滞销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部门可依据相关规定采取灵活的征收办法。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16年12月31日。试行期间,国家和省、市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峡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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