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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2016-07-26 10:20:14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6〕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7日

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到2017年实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阶段性目标的攻坚之年,也是到2020年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关键之年。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进一步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增强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强化改革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进一步推进政策落实,为实施“十三五”医改规划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布好局、起好步,促进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切实推进健康山西建设。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一)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选择3-4个县(市、区)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示范带动,典型引领,以点带面,进一步推进改革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新增晋中、长治、阳泉3个试点城市。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效果评价工作,建立评价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挂钩机制。积极推动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分别负责,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三)落实政府责任。按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制定并实施《山西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同时,市、县(市、区)要分别制定并实施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四)健全科学补偿机制。巩固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改革成果。新增的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健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补助、改革支付方式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落实国家、省级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即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研究医疗服务价格内在规律,分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能仅针对取消药品加成部分调整价格,调整的部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不增加群众负担。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五)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落实国家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相关政策,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试点城市要建立健全公立医院综合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推动实现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立院长培训认证、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对公立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推动三级公立医院落实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负责)

(六)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按照中央及我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精神,在省级公立医院现有编制总量内,依据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建设规模、服务数量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结果公开。(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七)加快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探索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鼓励试点城市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公立医院制定绩效工资的具体分配方案,按照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国家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出台后,研究制定全省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研究提出我省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5〕89号)的实施意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列出具体清单,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不合理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控,进一步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势头。(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同步推进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细化落实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制定实施差别化的价格调整、绩效考核等政策,建立维护公益性、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公立中医医院运行新机制。加强临床路径推广应用,科学合理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大力改善医疗服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做好连续性医疗服务、预约诊疗、日间手术、信息推送、结算服务、药事服务、急诊急救、优质护理等工作,三级医院全面实施预约诊疗,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就医感受,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医疗服务第三方评价制度,健全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残联配合)

二、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全面开展分级诊疗工作。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各设区市要全面开展分级诊疗工作。试点城市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3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残联配合)

(二)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定我省关于健全签约服务和管理的措施,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制度。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县(市、区)积极开展试点。到2016年底,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明确签约服务的内涵和标准,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残联配合)

(三)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围绕县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提升县级医院疾病诊疗能力。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和农村流动。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绩效考核,采取有效措施,既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又防止出现新的逐利行为。(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落实国家、省级有关配套政策。探索建立包括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在内的多种分工协作模式,完善推进和规范我省城市及县域内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政策措施。制定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落实国家制定的常见肿瘤、冠心病和脑血管疾病分级诊疗以及独立设置的病理、检验、影像、血液透析机构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规范,落实二、三级综合医院功能定位,明确医疗服务能力标准。推动急慢分治。按照国家新制(修)订的50个疾病的临床路径,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提高管理质量。力争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一)推进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人均个人缴费相应增加。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加快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积极推进基本医保统筹层次提升至市级。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逐步实现我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与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平稳有效对接,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到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推动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的相关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二)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统筹安排,2016年6月底前,完成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的总体部署。年内各统筹地区要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充分利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资源,创新经办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支持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各地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省医改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和各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山西保监局配合)

(三)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让更多大病患者减轻负担。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进一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严格落实《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07号),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险服务水平,积极推进本地定点医院大病保险即时结算全覆盖进程,启动省内大病保险异地结算试点工作。规范大病保险经办业务,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落实承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推动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有效衔接的政策。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规范开展工作。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省医改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山西保监局、省财政厅分别负责,省总工会、省残联配合)

(四)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落实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支持开展日间手术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五)推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指导保险业加强产品创新,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提升服务水平。开展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不断完善优化试点方案。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山西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一)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探索开展基本药物目录、生产、标识、价格、配送、配备使用等方面政策统一的工作。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和处方集培训,加大对贫困地区药事服务帮扶力度。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做好基本药物全品种抽验工作。继续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药品安全性信息。开展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增加艾滋病等特殊药物免费供给。推进保障老年人基本用药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二)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继续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实行分类采购,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积极探索跨区域联合采购,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积极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合理降低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价格。总结经验,推进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公开交易等。进一步完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平台规范化建设,完善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和垄断行为,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四)构建药品生产流通新秩序。进一步贯彻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等规范,并严格监督实施。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遏制药品、医疗器械与耗材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组织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共享试点,推动医药分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分别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经信委配合)

(五)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建立多部门会商联动机制,选择若干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完善短缺药品信息报送制度。建立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推动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制度。对已完成定点生产的4个品种,组织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从定点生产企业采购,对中标企业的生产供应情况进行监测。加强医疗科技协同与创新,为医改提供科技支撑。加快推进重大新药的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加快推进医疗器械国产化和品牌化发展。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畅通儿童、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用药以及罕见病用药、临床急需药品的采购销售绿色通道,建立生产配送企业约谈制度,重点提高乡村、边远地区药品配送管理水平,完善短缺药品配送管理。(省卫生计生委、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科技厅负责)

(六)规范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贯彻落实国家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政策规定,着力解决药品规范生产和流通秩序问题。强化部门合作,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不同信息系统对接。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启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相关价格信息要提供给价格、卫生计生、经信、医保管理等部门。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两票制”和医务人员激励机制等之间的联动机制,综合施策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加大力度,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整合,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制订我省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的意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五、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

(一)健全医药卫生监管法律体系。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健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强化医疗服务收费和价格监督检查。(省卫生计生委、省法制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等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将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加大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动医药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一)继续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完善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就业、履约管理等相关政策。继续做好免费医学本科生的招生录取培养工作。2016年,安排山西医科大学、长治医学院招收临床医学专业免费医学生220名。山西中医学院招收中医学专业免费医学生50名。(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二)全面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完成国家下达的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年度任务。强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内涵建设与动态管理,深入开展第三方评估,严格执行退出机制。探索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三)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加强儿科、精神医学、助产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采取推进医学高等院校儿科医学人才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适当向儿科专业倾斜、开展县市级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增加全科医生儿科专业技能培训等措施,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毕业生数量和岗位需求,规范化培训儿科住院医师60名。加大老年医学、康复、健康管理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培养力度。创新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

(四)制定完善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实施细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继续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试点。开展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政策落实。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继续推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继续实施“百千万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拓宽培养渠道,加强评估考核,建立完善退出机制。(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稳固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

(一)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5元。优化现有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覆盖面。(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健全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完善考核方式,强化县级考核,实行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加强项目进展监测评价工作,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按照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资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督查评估。(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加强健康促进工作。贯彻落实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有关规定。继续实施妇幼健康行动计划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继续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启动实施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提供从婚检、孕前检查到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覆盖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负责)

(四)评估验收基层计生服务机构与妇幼机构整合情况。(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负责)

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一)推进省、市、县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全省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推动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的信息授权使用。(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省经信委、省网信办、省统计局配合)

(二)积极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试点。整合健康管理及医疗信息资源,推动预约诊疗、线上支付、在线随访以及检查检验结果在线查询等服务,积极发展远程医疗、疾病管理、药事服务等业务应用。加强临床医学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省经信委、省网信办、省统计局配合)

九、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

(一)抓好社会办医政策落实,密切配合国家开展《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落实情况督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商务厅配合)

(二)稳步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发挥“鲶鱼效应”,搞活用人机制。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推进形成分级诊疗格局。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试点放开公立医院在职或退休主治以上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发〔2016〕15号),根据《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32号),出台《山西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积极发展中医药事业,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根据《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出台我省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促进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商务厅配合)

(五)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发展医疗旅游。(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加强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参与和支持医改,综合施策,形成合力,攻坚克难。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支持和鼓励建立医疗、医保、医药统一的管理体制。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建立将医改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要求等约束机制。紧扣改革目标,细化工作方案,强化政策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推进改革政策和任务落实。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强化督查和问责。(省卫生计生委、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宣传等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医改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力度,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和就医行为。及时总结推广基层成熟经验。要结合实际,强化经验总结,努力提炼可复制推广的改革模式。(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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