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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来源:青岛市发改委2016-07-26 13:45:23

为进一步深化青岛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央、省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及省、市的总体要求,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宗旨,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构建合理就医秩序,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吸引优质医疗资源来青办医,形成多元化的办医格局,着力解决广大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突出问题,努力在建立更加公平、更加高效、更可持续的医疗保障制度方面走在全省前列。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成覆盖城乡所有村(社区)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资金保障体系、药品安全供应体系、行业监督执法体系,形成五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强化卫生保健机构的公益属性,落实各种医疗实体的社会责任,破除公立医院以药补医机制,基本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人民健康素质明显提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强化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责任,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医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整体联动,统筹推进。实行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内外联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统筹当前与长远,统筹预防、医疗和康复,注重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探索创新,重点突破。在中央、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给予区(市)充分自主权,发挥基层的首创精神,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突破政策障碍和利益藩篱,建立符合实际的体制机制,充分激发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力,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科学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编制青岛市区域卫生规划和青岛市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强化规划在医疗资源配置方面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布局、规模和功能定位,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标黑体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出台青岛市分级诊疗实施方案。2016年,黄岛区、即墨市全面实施分级诊疗试点,其他区(市)结合实际稳妥推进。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科学有序组合,规范各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引导建立区域性消毒供应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病理影像诊断中心、远程会诊中心等,实现资源共享,深化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2016年末,县域内就诊率达90%左右。(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在区(市)设立基层全科医师实用技能培训基地,对在岗医护人员开展模块化专业技能培训。完善人事、财政等保障政策,开展乡村医生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在每个街道或按每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标准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适当增设护理康复、临终关怀、老年养护病床。提升镇(街道)中心卫生院急诊抢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正常分娩等医疗服务能力。优化村(社区)卫生室设置布局,原则上按每2000-4000人的农村服务人口设置1所中心卫生室,每所中心卫生室配有2-4名取得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鼓励镇(街道)卫生院延伸举办或领办村(社区)卫生室,推进区(市)、镇(街道)、村(社区)一体化管理与服务机制建设。(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完善基层医疗服务模式。完善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政策,吸引更多的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或多点执业。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推广网络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家庭医生与居民签订服务协议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进社区综合健康管理。加强住院医师(全科)规范化培训,落实相关补助政策。力争到2020年,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5.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多种形式,创设新兴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优质便捷医疗服务。出台鼓励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为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预留空间。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在水、电、气、热方面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同价标准。依法落实银行授信、抵押担保、债务融资、税收优惠等各项扶持政策。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数量和地点的限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多种形式,支持民办医院健康发展。鼓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取民办公助方式,向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派出管理、技术团队,促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提高管理、技术和服务水平。到2020年,社会力量独立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5%以上。(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工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负责)

6.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争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推进中医特色的医疗联合体建设。规范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深化中医优势病种收费和支付方式改革。筛选中医优势病种,探索中医分级诊疗模式,落实中药饮片(含中药制剂)使用的扶持政策。建设100个国医馆、100个中医专病(专技)特色门诊,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使区(市)有中医院、镇(街道)有国医馆、村(社区)有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生,实现中医药服务全覆盖。实施“名科”发展战略和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要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上限设置、建设二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负责)

7.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加强医学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各大医院人才载体平台建设。深入实施泰山学者、青岛英才211计划等重点人才工程,加强领军人才团队、高层次人才、中青年骨干人才以及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引进,全面提升医疗卫生领域各类人才能力和水平。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称管理制度。(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负责)

8.加强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构建完善的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到2020年形成覆盖全市的一体化医疗卫生信息网络。建立动态更新的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逐步实现居民基本健康信息和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将现有社会保障卡与医疗卫生信息网络兼容共享,推动医疗、医保、救助等相关信息互联互通。探索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模式。加快建立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支撑体系。(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电政信息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二)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1.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一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落实改革任务,不断巩固提升综合改革成效。2016年上半年,全面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2.积极探索公立医院多种运营模式。允许公立医院在保障国有资产和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以特许经营方式开展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疗联合体,在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方面加强合作。鼓励公立医院以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采取联合、参股、兼并、收购、托管等形式进行改制重组。(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设立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坚持政事分开、政资分开、管办分开,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市、区(市)组建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指导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协调解决公立医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明确办事机构,承担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稳步推进公立医院去行政化改革。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委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医院章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具备条件的公立医院可成立理事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执行理事会决策事项,负责医院日常管理工作。成立监事会,由出资人代表、外部专业人士和医护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对理事会、院长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公立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理事会决策前,医院党组织应事先研究。充分发挥医院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公立医院理事长、党组书记一般应由同一人担任。理事长不是中共党员的,应配备专职党组织书记。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探索试行院长公开招聘,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公立医院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职责。健全公立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发挥其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作用。(市卫生计生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5.深化公立医院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创新公立医院编制、人员管理方式,全面实行编制和新增人员备案制,原编制内人员事业身份记录在案。由医院按照《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根据业务水平、类型特点、床位数、门诊量等,合理确定人员控制总量,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备。医院在人员控制总量内制定并执行用人计划,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医院根据规定自主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合理配置医师、护师、药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员,按规定公开招聘,实行分类管理。可以采取考察方式直接招聘医院紧缺的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岗位设置方案及公开招聘、直接招聘结果实行备案制。对已经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医护人员,由医院自主聘用。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控制总量内人员在岗位聘用、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推进公立医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控制总量内的所有医生以及其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

6.建立公立医院科学补偿机制。参与改革的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手段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政府补偿不低于10%,其余部分通过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解决;对胸科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等专科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收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仍无法平衡的,市、区(市)级财政要按照医院运行实际给予差异化补助。各级政府要落实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落实对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强化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关系。(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7.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完善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适当放宽绩效工资总量控制,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突出贡献人员倾斜。公立医院根据内部绩效考核制度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医院总支出的比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8.建立社会责任和运行绩效相结合的医院考评机制。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定期组织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重点加强对公立医院药占比、门急诊次均费用增幅、出院者次均费用增幅、业务收入增幅、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患者满意度、成本管理等指标控制。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医务人员内部考评体系,考评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评审、个人薪酬挂钩。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全面评价综合改革成效。(市编委办、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9.建立公立医院自主控费机制。加强临床路径管理,逐步提高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占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比重,杜绝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规范医生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不合理使用和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破除逐利机制。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形式,鼓励患者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在有条件的社区探索实行在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严格落实医院用药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县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与常用药品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80%。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2016年,实现城市公立医院、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和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及总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高,自付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到2017年,县级公立医院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以下,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有效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总体上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28%以下。(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0.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支付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谈判合理确定。2016年先行放开知名专家诊察费等不少于130项医疗服务价格,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定价。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医疗专家之间的服务价格要保持合理比例关系,引导患者合理分流。按照“总量管理、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调整优化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合理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确保医院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的前提下,将通过推进药品和耗材招标采购、流通、使用等方面改革降低的费用,主要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坚持取消药品加成与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步进行,确保医保支付政策与价格调整政策相互衔接、配套联动。(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1.推进城乡统筹工作,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三层保障制度。完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对急诊、转诊转院参保患者也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完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农村护理保险业务开展,探索制定重症失智老人“失智专区”管理试点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

2.健全医保筹资机制和报销政策。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积极稳妥地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逐步提高整体筹资标准,建立稳定可持续、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坚持基金中长期精算平衡,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按照保基本、促公平、兜底线的原则,完善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报销比例调整机制,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重点保障大病和较大疾病。职工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90%以上和70%以上,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保证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总体不降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

3.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健全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分析信息系统,加强对基金支出、结余及医疗费用增速等指标的即时监控,合理控制基金结余。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成立专家委员会,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医疗服务实时监控网络系统,实现医疗服务信息事前提示、事中监控预警、事后责任追溯。建立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医保经办能力建设,配齐配强经办服务人员,加大对基层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投入。按照上级部署,做好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和费用协查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4.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实行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加强基金预决算管理,建立以医保服务绩效考核为基础,以总量控制付费方式为主,以病种付费、危重病大额医疗费补贴、次均费用付费、服务单元付费、人头付费和项目付费等方式为补充的复合型支付方式。建立以保证质量、控制成本、规范诊疗为核心的医疗服务评价与监管体系,健全奖惩并重的激励约束机制。依托区域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行以健康与慢病管理为核心的总额预付制度,促进医疗保险由疾病保障向疾病与健康保障相结合的新型保障模式转型。探讨建立医保支持的肿瘤日间诊疗中心、尿毒症透析中心、日间手术中心等,努力减轻参保患者负担。完善门诊统筹政策。按照省统一部署,逐步扩大按病种收费和付费的病种数量,2016年力争县级以上公立医院30%以上的出院病例实行按病种付费;2017年全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以按人头付费、服务单元付费等为辅的复合型付费方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青岛保监局负责)

5.大力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探索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委托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支持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积极试点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满足参保人员不同需求。(青岛保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负责)

6.提高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水平。加大对特困群体的医疗救助力度,提高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住院和门诊大病自负费用的救助比例,实现低保家庭成员达到90%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达到85%以上。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将“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及符合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条件的非青岛户籍在青务工人员和在青上学的大学生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实现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加强与社会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大病保险、社会救助、商业保险等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实行“一门受理、多方协办”的一站式应急救助模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保监局负责)

(四)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规范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精神,按要求实施分类采购。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行为,逐步建立低频次、大数量、定时段的基本药物定单发送制度。建立公立医院联合采购会商机制和采购联合体,充分发挥带量采购优势,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议价采购。探索节约采购成本支持公立医院发展的路径和办法。改进医院药品货款结算管理,推进建立以市为单位的第三方付款制度。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切实抓好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临床短缺药品定点生产和储备制度。合理引导药品配送关系建立,优先选择规模大、网络广、服务优、信誉好且具备现代物流能力的企业。各区市要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实行一体化配送,提高配送集中度。完善药品配送企业管理办法,严禁网下采购配送药品。加强药品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提高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优化药品流通网络,支持骨干药品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扩大城乡便民药店覆盖面,方便居民购买药品。(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3.严格诚信记录管理。对企业不按合同约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等情况,严格执行公开通报、违规约谈等制度规定,确保药品足额供应。强化基本药物货款支付监管,严厉查处欠缴货款、拖延付款等行为。(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强化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落实“健康山东”行动。科学制定规划方案、指标体系、标准规范等。开展“健康城市”建设试点。适应疾病谱和医学模式变化新形势,推动医疗卫生服务由“重疾病治疗”向“重疾病预防”转变,开展脑卒中综合防治试点。积极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推广等专项行动,完善健康教育、慢病管理、临终关怀等健康服务。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群众多元共治转变。加大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妥善解决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和精神慰藉等问题。积极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养老、居家护理以及高端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满足人口老龄化的基本医疗和养老服务多层次需求。(市卫生计生委、市爱卫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负责)

2.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任务。扎实推进防治结合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疾病预防控制科,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明确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配备相应设备。进一步明确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责,依法履行传染病、慢性病、食源性疾病、职业病、精神疾病、地方病等防治职责。将健康教育、疾病防治与临床医疗服务紧密结合,融入医疗服务全过程。实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程,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加强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推动出生性别比逐年下降、趋于合理。完善评价机制,将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评审管理体系。(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合理设置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界定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畴,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扩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范围。实行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精细化管理,增强居民获得感。加强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等重大疾病综合防治和职业病危害防治,通过多种方式降低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分批次将面向城乡居民的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点疾病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以及肿瘤患者随访健康管理等预防性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估办法。(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

4.加强公共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建立稳定长效的投入机制。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评估,确保各项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到位,形成疾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位一体”的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提升疾病预防控制、综合监督、精神卫生、采供血及院前急救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合理核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并向偏远山区、岛屿地区和外来非户籍人口、流动人口集中的地区倾斜。落实公共卫生人才津贴制度,重点对传染病防控、精神卫生人员予以倾斜。(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5.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积极探索优化调整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有效实现形式,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市、区(市)政府在本辖区内原则上设立1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单设的专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整合至疾控中心,并逐步取消各级疾控中心承担的医疗职能,实现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分开。依托市公共卫生中心,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6.完善重大疾病监测防控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机制。加强食品、饮用水、环境、作业场所等各类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将疾病防治和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有机结合。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医院信息系统、居民健康档案系统有效衔接的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整合全市公共卫生应急资源,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保障城市卫生安全。(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六)改进医疗服务监管方式

1.加强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转为行业管理,履行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加强对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合规检查和行政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强化对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加大对违规支付、骗取和协助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发挥人大、政协、监察、审计机关以及行业协会、学会等层面的监督作用。强化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协会的行业自律、协调、管理作用,促进非公立医院机构健康发展。探索由专业评价委员会或第三方机构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评价工作。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虚假广告、乱收费等行为的监管。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负责)

2.完善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以成本和质量控制为中心的管理模式,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总会计师制,强化对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的会计监督。健全医院财务审计和院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施公立医院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推进医院信息公开、财务公开。鼓励推行后勤服务外包。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环境和就医体验。(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

3.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医德素养和医风建设,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公开透明的医疗信息披露机制,增强患者及家属对医疗风险的普遍认知。健全医疗纠纷应急处置和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优势,完善其建设与保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成功率。畅通投诉渠道,引导患者及家属依法依规合理解决医疗纠纷。严厉打击“医闹”行为,依法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医疗意外险等为补充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有关制度,扩大医疗责任险覆盖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青岛保监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理顺医改管理体制,建立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同志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督查考核,进一步做好医改监测和评估,建立市、区(市)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制定配套政策并督促落实。各区市要尽快建立健全医改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当地政府报告。

(二)强化党的建设。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深化医改与党的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推进,保证党的组织全覆盖、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要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使党的建设与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相互促进。

(三)强化协同推进。各区市要围绕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年度目标和制定配套政策的时间表,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牵头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改革文件;其他责任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各项改革政策的衔接工作。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调度指导、督查通报。

(四)强化舆论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做好医改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医改取得的成效和典型经验,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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